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我国将增值税纳税人按其经营规模大小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
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按照政策规定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和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外,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手续。
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4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三条规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为了促进税收公平和保护广大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减轻纳税人税收负担,在2018年至2020年期间,国家先后三次出台了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政策。
1.2018年政策规定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自2018年5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2.2019年政策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五条规定,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3.2020年政策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六条规定,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20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1.13%税率
(1)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适用低税率、征收率和零税率的除外);
(2)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3)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2.9%税率
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适用税率为9%:
(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3.6%税率
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以及增值电信服务,除另有规定外适用税率为6%。
4.零税率
出口货物(不包括国家禁止、限制出口货物)、劳务或者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
我国现行增值税征收率有两档,分别为5%和3%。
1.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征收率
(1)5%征收率
①销售自建或者取得的不动产;
②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③小规模纳税人出租(经营租赁)其取得的不动产;
④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其购买的住房);
⑤其他个人出租(经营租赁)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住房);
⑥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
⑦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安全保护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
(2)3%征收率
除适用5%征收率的小规模纳税人外,其他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
2.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规定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①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②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③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④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⑤自来水;
⑥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2)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按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①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②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3)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抗癌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47号)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抗癌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4)一般纳税人的下列情况适用5%征收率:
①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不动产销售;
②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不动产经营租赁;
③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
④一般纳税人提供安全保护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
⑤一般纳税人在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或以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
⑥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
⑦一般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
⑧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
(5)下列应税行为可按简易计税适用3%征收率:
①公共交通运输服务。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
班车,是指按固定路线、固定时间运营并在固定站点停靠的运送旅客的陆路运输服务。
②经认定的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等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活动(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者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
③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和文化体育服务。
④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
⑤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
⑥建筑服务。
A.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B.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C.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⑦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鉴证咨询服务,以及销售技术、著作权等无形资产,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⑧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二十六)项中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⑨一般纳税人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⑩一般纳税人提供教育辅助服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⑪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⑫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在县(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提供金融服务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⑬对中国农业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也称县事业部),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⑭ 2027年12月31日前,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具体贷款业务清单见附件)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⑮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⑯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⑰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⑱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⑲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再生资源,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
1.兼有不同税率的应税销售行为,从高适用税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应税销售行为,从高适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应税销售行为,从高适用税率。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上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统称应税销售行为),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当期应纳增值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1.销项税额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2.销售额
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1)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2)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①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②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3)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①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②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③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4)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三十七条规定,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1)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①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②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③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2)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3.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是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所支付或负担的增值税额。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基本条件是:第一,要有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抵扣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第二,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必须是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而购买所支付的税款。
(1)准予抵扣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①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②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③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附件1)抵扣进项税额的除外。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④自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的不动产,从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准予抵扣的项目和扣除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除此之外,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①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上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
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③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④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⑤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⑥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⑦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3)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其他规定
①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②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应税劳务、服务,发生上述(2)中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情形(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除外)的,应当将该部分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部分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③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因进货折让、进货终止或者进货退回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④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发生上述(2)中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情形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净值×适用税率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或摊销后的余额。
⑤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方法是指在特定情形下,一般纳税人不实行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而是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或者在特定情形下,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一种方式。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销售行为,一经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简易计税方法的公式为:
当期应纳增值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的增值税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增值税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8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销售应税服务、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9.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9种情况应该确定为视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均要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视同应税销售行为而无销售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下列顺序核定销售额:
1.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销售行为的平均价格确定;
2.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销售行为的平均价格确定;
3.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但不适用于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1.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服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同时适用免税和零税率规定的,优先适用零税率。
1.《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免征增值税项目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古旧图书是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销售的是自己使用过的物品。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2.其他免征增值税项目
(1)蔬菜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经国务院批准,自2012年1月1日起,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2)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自2012年10月1日起,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3)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自2010年1月1日起,除豆粕以外的其他粕类饲料产品,均免征增值税。
(4)图书免征增值税。自2018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
(5)自2008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
(6)自2018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7)个人转让著作权。
(8)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
(9)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10)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
(11)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12)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13)随军家属就业。
(14)军队转业干部就业。
(15)纳税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16)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17)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18)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
(19)婚姻介绍服务。
(20)殡葬服务。
(21)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22)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
(23)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24)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25)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
(26)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27)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
(28)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仅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
(29)国家助学贷款利息收入。
(30)国债、地方政府债利息收入。
(31)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利息收入。
(32)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利息收入。
(33)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利息收入。
(34)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收入。
(35)被撤销金融机构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财产清偿债务。
(36)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
(37)下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
①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收入。
②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转让收入。
③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转让收入。
④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转让收入。
⑤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收入。
(38)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39)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
(40)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
(41)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
(42)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取得的收入。
(43)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
(44)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
(45)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46)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转让或收回自然资源使用权(不含土地使用权)。
(47)自2016年1月1日起,在营改增试点期间,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为金融机构代办金融保险业务取得的代理收入。
(48)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及各自经批准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在收购、承接和处置剩余政策性剥离不良资产和改制银行剥离不良资产过程中开展的特定业务。
(49)自2021年11月7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50)自2022年1月1日起,对法律援助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规定获得的法律援助补贴,免征增值税。
(51)2025年12月31日前,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单独核算公租房租金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房产税优惠政策。
(52)2027年12月31日前,对符合规定的边销茶生产企业销售自产的边销茶及经销企业销售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
(53)2027年供暖期结束前,对“三北”地区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54)2027年12月31日前,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55)2027年12月31日前,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
(56)2027年12月31日前,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以下称原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再担保合同对应多个原担保合同的,原担保合同应全部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否则,再担保合同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57)2027年12月31日前,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
(58)2027年12月31日前,对经省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59)2027年12月31日前,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60)2027年12月31日前,对经国务院批准对外开放的货物期货品种保税交割业务,暂免征收增值税。
(61)自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62)2027年12月31日前,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
(63)2027年12月31日前,对电影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含数字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包括转让和许可使用)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
(64)2027年12月31日前,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65)2027年12月31日前,对符合规定的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免征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增值税。
3.减征增值税项目
(1)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3年第14号)规定:①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0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②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2)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15号)规定:①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下同)、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0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②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脱贫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我国针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普惠性优惠政策目前存在两种类型,一种是税基式减免,另一种是税率式减免。最初,增值税普惠性优惠仅采取税基式减免形式。先是在《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了起征点,适用对象为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其后又单独下发文件,将适用对象扩大为所有小规模纳税人并将免征销售额从月2万元逐步提高。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税基式减免演进过程见表1-1。
表1-1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税基式减免演进一览表
从2020年初开始,国家实施了一系列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税率式减免优惠政策。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税率式减免演进过程见表1-2。
表1-2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税率式减免演进一览表
从政策规定可以看出,目前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税率式减免与税基式减免叠加,除少数适用5%征收率的应税行为(项目)外,减免税政策覆盖了所有小规模纳税人。
1.残疾人就业。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
2.资源综合利用。
自2022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3.风力发电产品。
自2015年7月1日起,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4.新型墙体材料。
自2015年7月1日起,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列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新型墙体材料,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6.自2018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动漫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7.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8.经人民银行、银监会(现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9.增值税的退还。
纳税人本期已缴增值税额小于本期应退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年度内以前纳税期已缴增值税额扣除已退增值税额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纳税期退还。
年度已缴增值税额小于或等于年度应退税额的,退税额为年度已缴增值税额;年度已缴增值税额大于年度应退税额的,退税额为年度应退税额。年度已缴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不得结转以后年度退还。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煤层气抽采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6号)规定,对煤层气抽采企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抽采销售煤层气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电行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38号)规定,核力发电企业生产销售电力产品,自核电机组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15个年度内,统一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返还比例分三个阶段逐级递减。
3.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0号)规定,2027年12月31日前,执行下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1)对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①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各级组织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各级人大、政协、政府、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科协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新华社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军事部门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
②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中小学的学生教科书。
③专为老年人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
④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
⑤盲文图书和盲文期刊。
⑥经批准在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新疆五个自治区内注册的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
⑦符合条件的图书、报纸和期刊。
(2)对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50%先征后退的政策:
①非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各类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②符合规定的报纸。
(3)对下列印刷、制作业务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①对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的印刷或制作业务。
②符合条件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印刷企业的印刷业务。
1.5%加计抵扣政策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2.10%加计抵扣政策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规定,征收率优惠包含以下内容:
①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②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③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2.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征收率优惠包含以下内容:
①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②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
3.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3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0.5%征收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等政策规定,我国适用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逐渐扩大,对于促增长、保民生及稳就业等方面发挥积极的政策效应。具体政策沿革情况见表1-3。
表1-3 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沿革表
续表
与增值税留抵退税相关的概念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增值税存量留抵金额。以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为参考值,对比退税前当期与参考值留抵税额,按孰小原则确认存量一次性实际退税额。
(2)增值税增量留抵金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增量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3)按规定享受按月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一次性全额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的适用范围。2022年4月1日起享受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的纳税人应从事以下行业:“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2022年7月1日起增加“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和“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行业。
以上规定要求纳税人符合增值税留抵退税行业要求的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相关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4)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5)进项构成比例。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指税法规定的纳税人应当承担纳税义务的起始时间。
1.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由于纳税人销售结算方式不同,规定了具体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5)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6)纳税人发生除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和销售代销货物以外的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1)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2)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3)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4)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外出经营事项,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报告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进口货物,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3个月;其他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6个月。主管税务机关对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辅导期纳税人)实行限量限额发售专用发票。
辅导期纳税人一个月内多次领用专用发票的,应从当月第二次领用专用发票起,按照上一次已领用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发售专用发票。
辅导期纳税人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40号)第九条规定预缴的增值税可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后预缴增值税仍有余额的,可抵减下期再次领用专用发票时应当预缴的增值税。
纳税辅导期结束后,纳税人因增购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纳税辅导期结束后的第一个月内,一次性退还纳税人。
纳税辅导期内,主管税务机关未发现纳税人存在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的,从期满的次月起不再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发现辅导期纳税人存在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的,从期满的次月起按照规定重新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申报比对管理是指税务机关以信息化为依托,通过优化整合现有征管信息资源,对增值税纳税申报信息进行票表税比对,并对比对结果进行相应处理。
自2018年5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税总发〔2017〕124号)开始执行,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管理,提高申报质量,优化纳税服务。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票表比对。
比对1:销项比对
当期开具发票(不包含不征税发票)的金额、税额合计数应小于或者等于当期申报的销售额、税额合计数。
纳税人当期申报免税销售额、即征即退销售额的,应当比对其增值税优惠备案信息,按规定不需要办理备案手续的除外。
比对2:进项比对
(1)当期已认证或确认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税额合计数应大于或者等于申报表中本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金额、税额合计数。
(2)经稽核比对相符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税额合计数应大于或者等于申报表中本期申报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税额。
(3)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合计数应大于或者等于申报表中本期申报抵扣的代扣代缴税收缴款凭证的税额。
(4)取得的《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上注明的进项税额合计数应大于或者等于申报表中本期申报抵扣的外贸企业进项税额抵扣证明的税额。
(5)按照政策规定,依据相关凭证注明的金额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计算得出的进项税额应大于或者等于申报表中本期申报抵扣的相应凭证税额。
(6)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中注明的应作转出的进项税额应等于申报表中进项税额转出中的红字专用发票信息表注明的进项税额。
(7)申报表中进项税额转出金额不应小于零。
比对3:应纳税额减征额比对
当期申报的应纳税额减征额应小于或者等于当期符合政策规定的减征税额。
比对4:预缴税款比对
申报表中的预缴税额本期发生额应小于或者等于实际已预缴的税款。
比对5:特殊规则
(1)实行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可以不进行票表比对。
(2)按季申报的纳税人应当对其季度数据进行汇总比对。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票表比对。
(1)当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应小于或者等于申报表填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
(2)当期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应小于或者等于申报表填报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销售额。
(3)申报表中的预缴税额应小于或者等于实际已预缴的税款。
(4)纳税人当期申报免税销售额的,应当比对其增值税优惠备案信息,按规定不需要办理备案手续的除外。
3.表税比对。
纳税人当期申报的应纳税款应小于或者等于当期实际入库税款。
4.其他申报比对。
(1)国家税务总局可以根据增值税风险管理的需要,对申报表特定项目设置申报比对规则。
(2)各省税务机关可以根据申报比对管理实际,合理设置相关比对项目金额尾差的正负范围。
(3)主管税务机关可以结合申报比对管理实际,将征收方式、发票开具等业务存在特殊情形的纳税人列入“白名单”管理,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所适用的申报比对规则。“白名单”实行动态管理。
5.上述第1条至第2条比对规则为基本规则,第3条至第4条比对规则为可选规则。各省税务机关可以在上述比对规则的基础上,根据申报管理的需要自主增加比对规则。
6.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上述扣税凭证信息进行用途确认。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超过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期限,但符合规定条件的,仍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规定,继续抵扣进项税额。
出口货物、劳务、服务退(免)税是对我国报关出口的货物、应税劳务、应税服务退还或免征在国内各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按税法规定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纳税人出口货物、应税劳务、应税服务(国家限制出口的除外)适用零税率。
免抵退税办法,是指出口环节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内销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
免退税办法,是指出口环节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
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外贸企业外购服务或者无形资产出口实行免退税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