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
购置,是指以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或者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行为。
车辆购置税的征税范围包括汽车、有轨电车、汽车挂车、排气量超过150毫升的摩托车。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车辆,装载机、平地机、挖掘机、推土机等轮式专用机械车,以及起重机(吊车)、叉车、电动摩托车、排气量150毫升(含)以下的摩托车,不属于应税车辆。
车辆购置税的税率为10%。
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1.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实际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不包括增值税税款。纳税人以外汇结算应税车辆价款的,按照申报纳税之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缴纳税款。
2.纳税人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关税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消费税。
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3.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同类应税车辆(即车辆配置序列号相同的车辆)的销售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没有同类应税车辆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应税车辆,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税额。
上述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确定。
4.纳税人以受赠、获奖或者其他方式取得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购置应税车辆时相关凭证载明的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相关凭证,是指原车辆所有人购置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应税车辆时载明价格的凭证;无法提供相关凭证的,参照同类应税车辆市场平均交易价格确定其计税价格。
5.纳税人申报的应税车辆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的规定核定其应纳税额。
纳税人应当如实申报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价格征收税款。纳税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税务机关应当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处理。
车辆购置税实行从价定率的方法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计税价格×税率
纳税人将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退回车辆生产企业或者销售企业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车辆购置税。退税额以已缴税款为基准,自缴纳税款之日至申请退税之日,每满一年扣减1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规定,对下列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1.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自用的车辆。
2.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
3.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
4.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享受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实施管理。
5.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
1.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对购置日期在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免税额不超过3万元;对购置日期在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减税额不超过1.5万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实施管理。
2.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用现汇购买1辆个人自用国产小汽车和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1辆自用小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3.防汛部门和森林消防部门用于指挥、检查、调度、报汛(警)、联络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指定型号的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4.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母亲健康快车”项目的流动医疗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5.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新购置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6.原公安现役部队和原武警黄金、森林、水电部队改制后换发地方机动车牌证的车辆(公安消防、武警森林部队执行灭火救援任务的车辆除外),一次性免征车辆购置税。
自2018年7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购置挂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
免税、减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纳税人应当在办理车辆转移登记或者变更登记前缴纳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以免税、减税车辆初次办理纳税申报时确定的计税价格为基准,每满一年扣减百分之十。
1.征税车辆纳税申报
车辆购置税实行一车一申报制度,车辆购置税实行一次性征收。购置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不再征收车辆购置税。
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如实填报《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同时提供车辆合格证明和车辆相关价格凭证。
自2019年6月1日起,纳税人在全国范围内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业务时,税务机关不再打印和发放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纳税人办理完成车辆购置税纳税业务后,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时,不需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纳税人申请注册登记的车辆识别代号信息与完税或者免税电子信息不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车辆注册登记。
自2019年7月1日起,纳税人在全国范围内办理车辆购置税补税、完税证明换证或者更正等业务时,税务机关不再出具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纳税人如需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由主管税务机关打印《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电子版)》,亦可自行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电子税务局等官方互联网平台查询和打印。
2.免(减)税车辆纳税申报
纳税人在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减税时,除按上述规定提供资料外,还应当根据不同的免税、减税情形,分别提供相关资料的原件、复印件。
(1)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自用车辆,提供机构证明和外交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
(2)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提供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公共汽电车辆认定表。
(3)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批准的相关文件。
(4)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购买的自用国产小汽车,提供海关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回国人员购买国产汽车准购单》。
(5)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自用小汽车,提供国家外国专家局或者其授权单位核发的专家证或者A类和B类《外国人工作许可证》。
免税、减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纳税人应当在办理车辆转移登记或者变更登记前缴纳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以免税、减税车辆初次办理纳税申报时确定的计税价格为基准,每满一年扣减10%。
纳税人应当在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前,缴纳车辆购置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应当根据税务机关提供的应税车辆完税或者免税电子信息对纳税人申请登记的车辆信息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依法办理车辆注册登记。购买二手车时,购买者应当向原车主索要完税证明。
车辆购置税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需要办理车辆登记的,向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的,单位纳税人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个人纳税人向其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应当向车辆登记注册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购置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应税车辆,应当向纳税人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税务机关和公安、商务、海关、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建立应税车辆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机制,及时交换应税车辆和纳税信息资料。
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的当日。
1.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为购买之日,即车辆相关价格凭证的开具日期。
2.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为进口之日,即《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或者其他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
3.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为取得之日,即合同、法律文书或者其他有效凭证的生效或者开具日期。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60日内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