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销售货物,用外汇结算的,如何折算为人民币计算交纳消费税?
答 :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2.纳税人出口电子烟是否可以办理消费税出口退(免)税?
答 :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3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出口电子烟,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将电子烟增列至边民互市进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并照章征税。除上述规定外,个人携带或者寄递进境电子烟的消费税征收,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电子烟消费税其他事项依照《消费税暂行条例》和《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规定执行。
3.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如何适用消费税税率?
答 :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三条所称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是指纳税人生产销售两种税率以上的应税消费品。
4.以进口葡萄酒为原料连续生产葡萄酒的纳税人,能否抵减进口环节已纳消费税税额?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5号)附件《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纳税人以进口、外购葡萄酒连续生产应税葡萄酒,分别依据《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现行政策规定计算扣除应税葡萄酒已纳消费税税款。纳税人应建立《葡萄酒消费税抵扣税款台账》,作为申报扣除外购、进口应税葡萄酒已纳消费税税款的备查资料。纳税人依照该办法附件的式样设置台账,也可根据需要增设台账内容,但对参考式样的内容不得删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