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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法的体系

法的体系,是指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所形成的法的有机整体。为更好地了解法的体系的内容和特点,我们可以通过不同的标准对法的体系进行分类。

一、法的体系的基本单位

一个国家的全部法律是由一个个基本单位构成的,这些基本单位被称为法律规范。法律规范并不等同于法条,法条只是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即用文字把法律规范表述出来。一个法律规范也并不见得就只用一个法条来表述,相关法条共同表述的对人的行为的相对完整的要求才构成一个法律规范。

(一)法律规范的结构

法律规范的结构,即法律规范是由哪些要素构成的。关于法律规范的结构,理论界有不同的看法,比较通常的观点是“三要素说”,认为法律规范是由假定、处理、制裁三个要素构成。 假定,是指该规范适用的条件和情形;处理,是指该规范要求人们如何去行为;制裁,是指如果不按该规范行为时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例如,关于办理纳税申报期限的法律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可知,这一法律规范的“假定”部分,即适用情形是适用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资料的情形;“处理”部分,即要求人们如何行为,是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资料;“制裁”部分,是如果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资料,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法律规范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法律规范作不同的分类。

按照法律规范的行为模式不同,分为授权性规范、命令性规范与禁止性规范。授权性规范是法律关系主体可以作出或要求别人作出一定行为的规范,授权性规范赋予人们一定的权利,但不是要求人们必须做什么或禁止做什么,人们有选择的自由。例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税务机关作出处罚决定前,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在税务机关作出处罚决定后,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这属于授权性规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这样的权利,但是否行使又不具有强制性,可以自由选择。命令性规范是要求法律关系主体应当从事一定行为的规范。例如,《税收征管法》规定,税务机关应当无偿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禁止性规范是规定法律关系主体不应当从事一定行为的规定。禁止性规范通常比较严厉,违反禁止性规范可能产生较重的法律后果。例如,《税收征管法》规定,税务干部不得徇私舞弊,而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如果徇私舞弊,就可能被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

按照法律规范的强制性程度不同,分为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这是另外一种常见的分类方法。强制性规范所规定的内容,不允许法律关系主体一方或双方随意更改,对人们行为的要求明确、无可选择、无可替代。例如,支付工资的单位应当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支付工资的单位只能这么做,没有选择可扣可不扣的余地;如应扣而未扣,税务机关对其处以应扣未扣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罚款。通常,命令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都属于强制性规范。任意性规范则允许人们在一定范围内做自由的选择。授权性规范,通常就是任意性规范。本书主要是学习行政法和刑法等方面的内容,一般而言,在这些领域的规范更多的是强制性规范;但在民商法领域更多的是任意性规范,在经济法领域,随着国家对经济生活干预减少,强制性规范也在减少,而任意性规范在增多。

二、法的部门体系

法的部门体系是根据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手段的不同,而对法所作的一种划分。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可以划分为以下主要部门:

(一)宪法及宪法相关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规定国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根本制度,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其他法的母法。我国宪法的主要渊源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及其修正案;此外还有其他宪法性文件,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 ,以及有关《宪法》的解释等。

(二)行政法

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行政法一般包括行政主体、行政行为、行政程序和行政监督等方面的法律制度。目前,我国还没有制定一部统一的行政法典。已经制定的单行法律包括《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等,而更多的内容则分散于宪法、法律和大量的行政法规、规章之中。由于行政管理活动的广泛性、与人们日常生活的紧密性,行政法在法的部门体系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在国家法治化进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三)民商法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商法是调整市场经济中平等商事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通常认为,商事主体是一类特殊的民事主体,商事活动是特殊的民事活动,商事规则与民事规则有很多相通之处,因此,把民法和商法划归为同一部门,即民商法。2020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通篇贯穿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着眼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对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等作出明确翔实的规定,并规定侵权责任,明确权利受到削弱、减损、侵害时的请求权和救济权等,体现了对人民权利的充分保障,被誉为“新时代人民权利的宣言书”。我国尚未制定统一的商法典,目前主要的商事法律有调整知识产权关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调整商事主体关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调整有价证券关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调整海商关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等。

(四)经济法

经济法是国家对经济实行宏观调控和市场监管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法与商法的区别主要在于,商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横向经济关系,而经济法调整的是国家对经济的纵向管理和监督关系。经济法的涉及面遍布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例如,调整国家宏观经济运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等,调整市场公平交易秩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以及调整不同领域市场活动秩序的能源、交通、城市建设、通信等法律法规。需要说明的是,由于经济活动的复杂性,经济法部门不可能制定统一的经济法典,只能由各种单行法构成。由于我国经济体制仍处在不断改革和完善过程中,经济法还不够健全,从经济法的渊源上看,除了法律法规外,国家对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更多依赖于大量的规章和部门规范性文件、地方规范性文件。

(五)社会法

通常把调整社会公共事业活动的法称为社会法,主要包括劳动和社会保障、资源和环境保护、科教文卫等方面的法律规范。劳动和社会保障法促进和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人权,事关国家和社会的稳定,也是市场经济健康运行的基础。目前,我国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已涵盖了基本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领域,如调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关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调整社会保险关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及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优抚、公共慈善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资源和环境保护方面包括各种关于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以及保护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法律规范。资源和环境保护领域的法律,具有国家对相应经济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的经济法的特征,但更重要的是它与环境保护、可持续发展密不可分,相应的法律法规更多的是立足于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角度而制定,主要包括各种自然资源的规划、合理开发利用、治理和保护方面,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科教文卫方面包括各种调整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医疗卫生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音像制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等。

(六)刑法

刑法是规定有关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刑法是一个古老的法律部门,它不是调整某一具体领域的社会关系,而是涉及各个领域的社会关系;它不涉及每个领域社会关系的全部,而是专门针对各个领域中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通过追究刑事责任、制裁犯罪者来调整特定的社会关系。我国现阶段有关犯罪与刑罚的基本规定集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中,除此之外还有许多单行决定和法律解释。有关经济和行政法律、法规中,对构成犯罪的行为依《刑法》的有关条款追究刑事责任的规范,也是刑法的组成部分。

(七)诉讼法及非诉讼程序法

诉讼法是有关司法程序即诉讼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也称诉讼程序法。诉讼法是司法机关工作的基本准则,也是参加诉讼活动的其他个人和单位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同时,由于司法程序是解决各种刑事、民事、行政纷争的最终途径,诉讼法对行政活动、民事活动等都会产生影响。我国目前的诉讼法主要包含三大诉讼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此外,通常认为仲裁活动是一种准司法活动,所以把仲裁法也划归诉讼法部门。

(八)军事法

军事法是有关军事管理和国防建设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军事事关国家安全,军事活动中发生的社会关系与通常的行政关系、民商关系、经济关系都不同,因此应作为一个单独的法律部门,包括国防、兵役、预备役、军事设施建设与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三、法的效力体系

我国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较多,既有中央机关,也有地方机关;既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也有政府和政府部门等。国家在权力结构关系上是一个具有纵向控制关系和横向制约关系的等级体系,因此不同等级的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规范性文件,其效力有所不同。我们把由不同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以不同形式表现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所构成的等级体系称为法的效力体系。

我国现行法的效力体系可作如下划分:

(一)宪法

宪法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按特定的严格程序制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是其他法制定的依据,其他法不得与宪法相抵触、相冲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对其他法是否符合宪法进行审查。

(二)法律

这里的法律指狭义上的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可划分为基本法律和一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是国家的基本法律,如税收领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是一般法律,如税收领域的《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以下简称《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以下简称《烟叶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以下简称《船舶吨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以下简称《车辆购置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以下简称《耕地占用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以下简称《资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以下简称《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以下简称《城建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以下简称《印花税法》)。法律文件在名称上一般以“法”来命名,但也包括一些规范性决议和决定。法律的效力仅次于宪法,而高于其他国家机关制定的法规、规章和其他形式的法。

(三)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颁布。行政法规通常采用条例作为名称,也可以采用实施细则、规定、办法等作为名称。行政法规的法律效力在宪法和法律之下,高于地方立法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国务院部委和直属机构制定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制定的政府规章。

(四)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一般采用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办法、规则等作为名称。地方性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冲突,但其效力高于下级地方性法规、同级和下级政府规章。地方性法规只适用于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其效力不及于本行政区域外。

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立法有两种形式:一是地方性法规;二是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根据《宪法》和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享有独立的立法权。这些规范性文件是我国法律的组成部分,在学理上视同我国的地方性法规的特殊表现形式。

(五)部门规章

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制定。部门规章通常采用实施细则、办法、规定等作为名称。部门规章的效力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与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具有同等效力。部门规章在全国范围内发生效力。

(六)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政府规章通常采用实施细则、办法、规定等作为名称。地方政府规章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上级和本级地方性法规、上级政府规章相冲突。地方政府规章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

(七)国际条约

国际条约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之间通过谈判所缔结、加入或承认的关于相互之间在政治、经济、贸易、文化、军事、法律等方面的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国际条约不属于国内法,但国家作为签约主体,国家自身和国内的个人和单位都有遵守的义务。

四、法的历史体系

在世界范围内,由于历史的原因各国法律会有差异,而一些具有共同历史渊源和传统的国家,其法律体系会有共同的表现风格、形态或特征。据此,可以将世界上的法律制度分为几大类,即几大法系。比较法学曾把世界上的法律制度划分为罗马法系、德意志法系、英美法系、北欧法系、中华法系、伊斯兰法系、印度教法系和社会主义法系。对世界各国法律制度影响最大的是大陆法系(罗马—德意志法系或称民法法系)和英美法系(普通法系)。大陆法系产生于欧洲大陆,源于以《查士丁尼民法大全》为代表的古代罗马法,是以19世纪的《法国民法典》(拿破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为代表发展起来的法律制度。英美法系发端于英国,是11世纪诺曼人入侵英国后逐步形成的,后随着英国的殖民扩张而扩展到美国和其他国家。

大陆法系以成文法为其主要渊源,一般不承认判例,法官没有创制法的权力,在法律适用过程中,以法条为依据而不以判例为依据。而英美法系则主要以判例为其渊源,承认上级法院的判例对下级法院的法律约束力,法官有创制法的权力。在法的适用过程中,英美法系实行遵循先例原则,法院在断案过程中,把本案与先前的判例加以比较,从先前的判例中找出适用于本案的法律规则;而由于司法制衡作用,法官在判例中创制的法律规则,又在行政活动和社会活动中发挥调整作用,成为普遍适用的法律规范。随着国家交流的深入,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国家之间也相互借鉴,大陆法系国家有引入判例法的现象,但总体上讲判例法只是其补充并受到严格控制;英美法系国家也越来越多地制定成文法,但总体上讲仍然以判例法为主,且其成文法也多是判例法的规范化、成文化,不像大陆法系国家的成文法在结构和表述上那样抽象和系统。两种法系的差异是历史形成的,从哲学上说,大陆法系倾向于观念理性,而英美法系倾向于经验理性;在逻辑方面,大陆法系采用演绎推理,而英美法系采用类比推理。

五、其他分类形式

法还可以依据其他不同的标准进行不同的分类,这里介绍两种。

(一)实体法和程序法

实体法和程序法是以法律规范的内容不同为标准而对法律规范作的一种分类。实体法规定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或职权、职责,如《民法典》《刑法》及税法中各税种方面的法。程序法规定保证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得以实现或职权和职责得以履行所需程序或手续为主要内容的法,如《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税收征管法》等。

应当注意的是,这种划分并不是绝对的,如《印花税法》是一部实体法为主体的法律,但其中也有一些关于如何缴纳、征收印花税的程序和手续方面的规定。我们通常所说的按程序办事,不仅仅指按照那些程序法的规定办事,也指要按照实体法规定的程序办事。再如,我们通常说《税收征管法》是一部程序法,但《税收征管法》中关于税收违法行为的具体法律责任的规定,实际上是一种实体规定,属于实体法。

(二)公法和私法

公法和私法也是比较常用的一对概念,此种分类主要是大陆法系中的一种分类方法。我国的法律是成文法,也常用这一对概念来区分不同的法。凡调整运用国家权力管理国家和公共事务,从而形成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不平等关系的法律制度称为公法,如《宪法》《刑法》《行政诉讼法》等;凡调整当事人之间各自以其独立的地位,自主、自愿所发生的平等社会关系的法律制度称为私法,如《民法典》等。 K0ItwmExTjS77kiH54Nq8oRf9TSYrVFx/BbTTXmvz6sW+x1jZvrTAKIpxPvsRJ+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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