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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行政法概述

一、行政的基本概念

在认知行政法之前,有必要先了解什么是行政。

在现实社会生活中,有个人事务与公共事务之分。一般而言,能够由个人决定和掌控,并只涉及其个人利益的事务,都属于个人事务;而无法仅由个人决定和掌控,又涉及共同利益的事务,就属于公共事务。税务机关对谁征税、如何征税,以及其他税收管理活动,涉及公众的公共利益,是一种典型的公共事务。还有社会治安、环保、食品卫生、教育、国防等许多事务,都是个体所无法决定和掌控的,而且涉及公众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等,这些都是公共事务。公共事务在一定的范围之内,一般是在一个国家或者地区的疆域之内,由国家或地区政府部门来决策、组织和管理,但也有部分公共事务可以由社会机构承担。

《现代汉语词典》对“行政”的释义是:行使国家权力;机关、企业、团体等内部的管理工作。应当注意的是,从行政法意义上来说,即从狭义的角度而言,并不是所有对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决策、组织和管理活动都称为行政,只有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活动才属于行政的范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税收征管法》的活动就不是行政,而是立法活动。虽然立法活动涉及大家的共同利益,而且是个体无法决定和掌控的,但这是立法机关的行为,不是行政执法机关的行为,所以不能称为行政。同时,司法活动也不能称为行政。例如,人民法院审理税务行政诉讼案件,因其行为主体是司法机关,所以这种行为也不能称为行政。

从我国目前的国家机构设置来说,有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军事机关等。最典型的行政机关就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如县级人民政府,县公安局、县税务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同时还应当注意,并不是所有国家行政机关的活动都属于行政的范畴,如税务机关购买办公设备,就是一种民事活动,而不是行政管理活动。只有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活动才属于行政的范畴。因此,行政,是指国家行政主体依法对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的活动。根据这一定义,对行政的准确理解应把握两个方面。第一,行政的主体是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构。即行政的主体是特定的,只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的组织才是行政主体,行政主体的管理活动才可称为行政;其他机关和组织的公务活动则不是行政,如前面提到的立法机关的立法活动、司法机关的审判活动等。第二,只有行政主体对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的活动才是行政,行政主体肩负公共事务的管理职责。正如我国行政法学者杨海坤所说:没有公共性,就没有行政。应当注意的是,行政主体既存在公共事务的管理行为,也存在非公共事务的管理性活动。行政主体的非公共管理性活动,如购买设备、租赁房屋等行为属于民事行为,不是行政。例如,某税务机关按照政府采购程序购买小汽车、税务机关内部举办职工运动会等行为,都不是公共事务的管理活动,都不属于行政。

二、行政法的概念及其特征

如前所述,为规范行政主体及其行政权、行政行为、行政程序等事项,以实现公共行政的目的,必须建立相关法律制度,这类法律制度就是行政法。

(一)行政法的概念

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最为熟悉的法律之一便是《税收征管法》。之所以要创设这部法律,是为了对税务机关的种类、职权、执法的程序以及对税务机关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特征之一就是“法无明文规定即禁止”。也就是说,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可以做的事,都是不能做的。而法律赋予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必须采取积极的措施和行动,依法履行,不得随意放弃,不得慢作为、乱作为、不作为,这也体现了合法行政原则的要求。因此,对行政机关及其职权和职责等问题,都应该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对其作出规定的法律就是行政法。所以,行政法就是规范行政主体的设立、行政权的授予与行使、行政程序的创设,以及对行政权的行使进行监督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同时,在设立行政主体以及赋予其行政权、创设行政程序,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以及对行政职权的行使进行监督的过程中,必然发生各种社会关系,包括行政主体之间、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如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必然涉及与纳税人的关系。行政法也是为了调整、规范、协调这些社会关系而产生的。

行政法的基本内涵可以概括为:第一,行政法是设定行政主体以及赋予其行政职权的法律规范。行政机关是不能随意创设的,设定行政主体以及赋予其行政职权必须有明确的法律规范。这些法律规范都属于行政法的范畴。这类法律规范有两种不同的形式:一种是专门设定行政主体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了我国最高行政机关和各级地方行政机关的设置、体制、职权等;另一种是在各单行法中设定某类行政主体,如《税收征管法》《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以及相关的法规、规章对某一部门行政主体的设置及其职权等予以规定。第二,行政法是规范行政权如何行使的法律规范。设定行政主体以及赋予其职权之后,行政主体并不能自动自觉地、合目的地行使其职权,必须有法律规范对行政权如何行使、其程序是什么等予以明确规定。这些法律规范也属于行政法的范畴。例如,《税收征管法》《行政处罚法》等都规范了行政权行使的方式和程序,使得行政职权的行使不偏离法律的目的。第三,行政法是对行政职权的行使进行监督并对不正当的行政行为进行补救的法律规范。行政职权的行使必然会对其相对人的人身、财产权利产生影响,而行政职权本身又有扩权冲动。因此,必然要有法律规范对行政职权的行使进行监督并对不正当的行政行为进行补救予以规定。例如,《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都属于行政法的范畴。

(二)行政法的特征

行政法的特征表现在两个方面,即内容上的特征和形式上的特征。

1.内容上的特征

一是调整对象的确定性。行政法之所以能够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主要是因为其调整对象的确定性。虽然行政法的内容广泛、复杂、易变,但其调整对象和范围是确定的,始终以行政法律关系作为其调整对象,始终规定有关行政主体及其职权的行使和职权监督等内容。

二是内容的广泛性。在现实社会生活中,行政法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领域,公安、财政、税务、民政、外交等部门,一个人从生到死等几乎所有的社会生活,国家行政都在发挥作用。这就决定了行政法内容的广泛性。

三是内容的相对易变动性。就人们对法律的期望和要求而言,法律规范应尽可能具有稳定性。但由于行政的领域十分广泛,管理的事项复杂、具体、琐碎,社会发展又十分迅速,就必然要求规范行政的法律规范应不断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为适应这样的要求,在行政法规范中,以行政法规、规章,甚至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表现的行政法律规范居多,而这样的行政法律规范相对法律而言,稳定性就差一些。因此,行政法相对其他法律部门而言,其内容具有易变动性,有关税收的法律规范也是如此。尤其是在经济体制改革快速推进过程中,为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每年下发的税务规范性文件较多,有关税收管理的规定更新较快。

四是往往包含实体规范与程序规范这两种法律规范。实体法主要规定实体性的权利和义务,而程序法侧重规定保障实体性权利的实现和义务的履行所应遵循的程序。在行政法之外的其他法律部门,实体法和程序法划分比较明晰。而在行政法律规范中,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经常在同一个行政法律文件中交融并存。例如,在《税收征管法》中,既有关于税收征收、管理、检查的程序性规范,也有许多关于税收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的实体性规范。就属于实体规范。

2.形式上的特征

一是行政法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如前所述,行政法涉及的社会生活领域十分广泛、繁杂而具体,而且变化较快,要制定类似于刑法典、民法典等完整、系统的行政法典几乎是不可能的。目前世界各国几乎没有统一、完整的行政法典 ,行政法律规范只能分散于许许多多的单行法之中。

二是行政法相对数量较多。由于行政法涉及的社会生活领域十分广泛,因此,与之相关的法律必然数量繁多。从法律的级次而言,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从行政法的法律部门而言,包括公安、财政、税务、民政、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教育等各行政部门。

三、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任何法律都有其基本的原则性要求,这样的要求和规定就称为该法的基本原则。作为法的精髓和灵魂,法的基本原则存在的意义和价值是为了对某一部门法具体的法律规范予以统领和指导,使得该部门法的所有法律规范、法律制度以及该部门法的执行具有统一的价值目标和精神,符合统一的要求。在具体的立法和执法过程中,都必须遵循这样的法律原则。行政法作为独立的部门法,也有其基本原则。例如,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没有依据或者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处罚无效。违反法定程序构成重大且明显违法的,行政处罚无效。”这是行政处罚的一个原则性规定,即处罚法定原则。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行政法的立法指导,也是行政执法的指引,它贯穿于行政法具体规范之中,同时又高于行政法具体规范。

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是行政法的两大基本原则。在我国任何具体的行政立法和行政执法过程中,都必须遵循这两个原则。

(一)行政合法性原则

行政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的首要原则。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主体的设立,行政职权的赋予和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规定,不得与法律相抵触。这一原则高度概括了行政法的本质特征,也是行政法治原则的内在体现,是行政法的基本要求。

1.行政主体依法设立

行政合法性原则首先要求行政主体合法,即依法设立并取得行政主体资格。行政机关依据各类行政组织法设立并依法取得行政主体资格。行政主体合法是行政主体从事行政管理活动的先决条件。只有行政主体合法,其作出的一系列行政行为才能合法并有效。

2.行政职权依法授予

行政主体获得职权必须有法律依据。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受制于法律的明文规定,法律未作明文规定的事项不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法无明文规定即禁止”,超越法定职权范围的行政行为应当认定为无效。例如,《税收征管法》规定税务机关享有征税权,但如果税务机关作出有关税收开征、停征的行政决定,该行政行为则超越了税务机关的职权范围,没有法律依据,应当认定为无效。

3.行政职权依法行使

行政主体行使职权必须依照和遵守法律规范。行政主体要依据法律规定的条件、种类、幅度范围等作出行政行为。例如,《税收征管法》规定,税务所有权实施2000元以下的罚款。税务所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种类、幅度范围作出行政处罚,不得实施其他种类的行政处罚或处以超过2000元的罚款。同时,行政主体还应当遵守程序正当原则,依法定的程序行使职权,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行为应当认定为无效。例如,税务行政复议要严格按照《行政复议法》和《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

任何违反上述行政合法性原则的行政活动,非经法律事后认可,均可被宣布为无效。行政合法性原则这几个方面的具体要求,总的来说,就是要求行政主体应严格依法办事,行政管理活动应有法可依,严格按照法律规范进行,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要受到法律追究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行政合理性原则

在行政法及其相关法律的执行过程中,存在这样一种特殊现象,即行政裁量权普遍存在。因此,对如何行使行政裁量权,必须有原则性的规定。行使行政裁量权的原则性要求就是合理行政,即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与行政合法性原则并列,为行政法的另一项基本原则。它是指行政主体在行政执法时必须适度,符合理性。如果说违反合法性原则将导致行政违法,那么违背合理性原则将导致行政不当。行政合理性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在合法性的基础上,还要根据客观情形,在适度的范围内,理性而公平地作出行政行为。这是行政法在实践过程中的一个重大发展,是对行政合法性原则的补充,也是行政法的精髓。

1.行政行为应符合法律目的,具有正当性

行政主体在行政执法时应考虑法律规定的相关因素,不能考虑与行政目的无关的其他因素。例如,对税收违法行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时,法律目的是使得当事人受到教育,应考虑法律规定的相关因素,包括违法行为造成危害后果的轻重、社会影响的大小、违法情节的恶劣程度、违法之后的悔改表现等因素;不应考虑与行政目的无关的因素,包括当事人的性别、相貌、家庭背景、职位等因素。根据应当考虑的相关因素,对当事人作出合情合理的处罚。

2.行政行为应遵循比例原则,具有平衡性

比例原则基本含义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如为实现行政目标可能对行政相对人权益造成某种不利影响时,应使这种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内,保持二者处于适度的比例 ;也应考虑行政效率,不能采取“大炮打蚊子”的方式。比例原则的基本要求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前,特别是该行政行为不利于行政相对人时,只有认定该行政行为对于实现行政目标是必需的,才能实施该行为;第二,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前,必须先进行利益衡量,当实施该行政行为可能取得的公益大于可能损害的私益时,才能实施该行为;第三,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前,必须在多种方案中进行选择,选择成本最小、收益最大、对行政相对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案实施。

3.行政行为应遵循信赖保护原则,讲究诚信

信赖保护原则的基本含义是,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以后,行政相对人基于对行政行为的信赖而获得的正当利益应当受到保护,行政主体不得擅自变更、撤销已生效的行政行为 。信赖保护原则的基本要求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行政行为一经作出,非因法定事由不得随意变更、撤销。第二,行政主体作出授益性行政行为后,事后即使发现存在违法情形,只要这种违法情形非因行政相对人的过错,行政主体不得变更或撤销该行政行为,除非不变更或撤销会严重损害国家、社会公众利益。第三,行政主体据以作出行政行为的法律规范修改或废止,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行政主体可以变更、撤销已作出的行政行为。但前提是经过利益衡量,所获得的公共利益确实大于对行政相对人可能造成的利益损失。第四,非因行政相对人的过错,行政主体变更、撤销已生效行政行为的,要对行政相对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赔偿。

4.行政行为应符合客观实际,具有情理性

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必须符合客观实际,合乎情理,即具有情理性。不能要求行政相对人承担无法履行或者违背情理的义务。

四、依法行政与依法治税

(一)依法行政

依法行政是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建设的基本要求。依法行政的基本含义是,行政机关的一切行政行为应依法而为,受法之拘束。 依法行政要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法治范围内活动,依法办事。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如果违反法律,超越法律活动,即要承担法律责任。

1.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

(1)合法行政。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进行。行政机关要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

(2)合理行政。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要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行使行政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3)程序正当。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通过权责清单,向社会全面公开政府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除涉及国家机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外,应当公开,注意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4)高效便民。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守法定时限,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克服懒政、怠政。

(5)诚实守信。

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坚持信赖保护原则,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相对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6)权责统一。

行政机关应建立权责清单,依法履行经济、社会和文化事务管理职责,要由法律、法规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手段。行政机关违法或者行使职权不当,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实现权力和责任的统一。依法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2.以法治思维推进依法行政

法治思维是一种以法治理念为基础,运用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律精神、法律逻辑认识、分析、处理问题,并形成法治解决意向的思维模式。法治思维强调“依法”去思考和作出决策,其起点是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律精神的存在,过程是将待处理问题纳入法律框架下进行认识、分析,结果是依法解决问题或作出合法决策。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要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党员干部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实践者,要自觉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能力建设,强调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国理政。依法行政,归根结底,要靠“人”去践行,而“人”的行为方式是由思维模式决定的。所以,行政执法人员的法治思维能力对依法行政的推进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就税务系统而言,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已成为广大税务干部的必修课。

(1)用法治思维指导行政行为。

依法作出行政行为是依法行政的具体表现形式。要保证行政行为依法作出,就要以法治思维作为指导,而不是以行政执法人员的个人经验作为指导。实践中,有些税务人员没有养成运用法治思维处理问题的习惯,而以个人经验作为工作指导,极易导致执法风险的产生。只有运用法治思维认识、分析、处理问题,才能确保行政行为在合法范围内作出,符合依法行政的要求。

(2)用法治思维规范行政程序。

程序正当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之一。法治思维的运用能够促进行政活动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实践中,有些税务人员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要纠正这一观念,必须培养税务人员的法治思维能力,将法治意识、程序理念融入行政管理过程中去,注重运用程序法对行政活动进行认识、分析和判断,从而规范行政程序,满足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

(3)用法治思维完善制度规范。

行政机关的各项制度与规范是行政实践工作的重要依据。但随着时间推移,当这些制度规范与法律相抵触或不再符合法律原则、法律精神时,制定者应当运用法治思维对相关制度规范进行合法性判断,并适时对其进行修改或废止。只有注重运用法治思维完善制度规范,才能为依法行政打好制度基础。如针对已实施的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及时进行清理,形成文件清理长效机制。

(二)依法治税

法治兴则国家兴,法治衰则国家乱。改革开放以来,税务系统推进依法治税取得了明显成效,明确提出依法治税是税收工作灵魂、依法行政是税收工作生命线和基本准则,制度体系不断健全,执法行为逐步规范,管理方式日趋科学,法治保障持续加强,法治正从一种治税手段发展成为税收治理的基本方式。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律是治国理政最大最重要的规矩。税收法治建设是推进税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全面推进依法治税,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税收领域的集中体现,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在税收工作中的全面贯彻。税务系统应始终坚持依法治税与依法治国同频同步,法治税务与法治政府共振共鸣。深入推进精确执法、精细服务、精准监管、精诚共治,大幅提高税法遵从度和社会满意度,更好发挥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只有坚持依法治税,才能顺应全面依法治国新形势,才能有效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和新变化,为税收改革和发展提供可靠的法治保障,真正在法治轨道上有序推进税收现代化。

依法治税的总体要求是:从税收工作实际出发,严格依法行政,坚持依法决策、规范执行、严密监督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化、规范化、信息化一体建设,以约束权力、保护权利为重点,创新体制机制,改进方式方法,最大限度便利纳税人、最大限度规范税务人,加强税法遵从和税收共治,推进税收法治化,促进税收现代化。

1.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引依法治税实践

2021年8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这一纲要与《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一脉相承,为“十四五”时期全面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谋定了路线图。税务部门要把握其核心要义,增强依法治税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全面将税务行政行为纳入法治化轨道,完善行政执法机制,提升执法质量,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法治税收建设模式和路径。深入贯彻党中央关于依法治税的重大决策部署,从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到完善现代税收制度、深化征管制度改革,切实将法治思维、法治方式贯穿税收改革的全过程。

2.提升税费立法质量,健全税费法律体系

坚持科学民主依法立法。持续推动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截至2022年5月,我国18个税种中已有12个税种完成立法,征求立法意见的有3个税种,税种立法已完成大半。今后一段时期,税务机关应顺势而为,积极推进税收法定的进程,聚焦社会发展的立法诉求,回应税收征管的实践问题,有序推进税收征管法修订及增值税法、消费税法、土地增值税法等税种立法工作。加快推进非税收入管理法制化建设,积极推进医疗保障法立法。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水平不断提高。

提升税务行政立法质量。严格遵循立法授权的目的、范围,增强行政立法与人大立法的协同性,统筹安排税收领域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工作。落实《税务部门规章制定实施办法》《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等规定,强化合法性审核、合规性评估和公平竞争审查,持续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提高立法的精细性和精准性。

3.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助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

税务监管应匹配新发展阶段。以深入落实《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为重点,健全以“信用+风险”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完善精准监管的配套制度。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完善纳税缴费信用评价、失信联合惩戒等制度,发挥其在社会信用体系中的基础作用。加强重点领域防控和监管,依法依规严厉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

税收征管应适合数字经济潮流。推动以票治税向以数治税转型,加快推进电子税务局、电子发票等数字平台的建设和应用,逐步实现税收信息“一户式”“一人式”“一局式”的智能归集,严密保护数据安全和个人纳税信息。拓展税收大数据应用场景,针对虚开发票、骗税等违法犯罪,从偏重事后打击惩处,向事前、事中精准防范转变。

税收治理应迈向协同共治格局。进一步强化跨部门协作,形成常态化、制度化的协作治税机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涉税服务机构等第三方部门在税务行政中的作用,助推形成和谐的征纳关系。推进区域间税务执法标准统一,实现执法信息互通、执法结果互认、资质异地共认。

4.突出以人民为中心理念,提升依法治税水平

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坚持依法依规征收税费,坚决落实税费优惠政策,防止对税收执法进行不当行政干预。不断完善税务执法和税费服务工作规范,持续完善裁量基准制度,强化执法的统一性和规范性。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推进权责清单管理。

创新行政执法方式。提升执法公信力,有效运用说服教育、约谈警示等非强制性执法方式,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做到宽严相济、法理相融。坚决防止粗放式、选择性、“一刀切”执法等问题。推行“首违不罚”清单制度。坚持包容审慎原则,积极支持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健康发展,以问题为导向完善税务执法,促进依法纳税和公平竞争。

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强化决策法定程序的刚性约束,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确保决策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不断提高行政决策公信力和执行力。

全面落实政务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用更加公开透明赢得纳税人缴费人更多理解、信任和支持。大力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和结果公开,做到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全部公开到位。加强公开制度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合理信息需求,落实好《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对个人信息依法进行采集、保存和共享,遵循个人信息跨境提供规则,依法保障个人信息安全,完善个人信息权益保障机制,提高政务公开能力和水平。

维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大力推行优质高效智能税费服务,增强税收优惠政策落实的确定性、一致性,扩大事后监管的范围。完善事先裁定、预约定价等制度。通过法治方式来解决纠纷,化解矛盾。完善纳税人缴费人权利救济和税费争议解决机制,畅通诉求有效收集、快速响应和及时反馈渠道。

五、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

(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行政执法公示是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重要措施。行政执法机关要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明确信息公示内容的采集、传递、审核、发布职责,规范信息公示内容的标准、格式。建立统一的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及时通过政府网站及政务新媒体、办事大厅公示栏、服务窗口等平台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基本信息、结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信息,依法确需公开的,要作适当处理后公开。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要及时予以更正。

(二)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行政执法活动合法有效的重要保证。行政执法机关要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要充分发挥全过程记录信息对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的积极作用,善于通过统计分析记录资料信息,发现行政执法薄弱环节,改进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维护执法人员和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记录信息调阅监督制度,做到可实时调阅,切实加强监督,确保行政执法文字记录、音像记录规范、合法、有效。

(三)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确保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合法有效的关键环节。行政执法机关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要严格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主要包括:①明确审核机构。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明确具体负责本单位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工作机构。②明确审核范围。凡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引发社会风险;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疑难复杂案件等,都要进行法制审核。③明确审核内容。审核主体、程序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适用依据是否准确等。④明确审核责任。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负责。

六、其他相关制度

(一)权责清单制度

1.权责清单制度的内涵

权责清单,是指权力与责任的清单。具体而言,权责清单制度,是指对行政主体行使的权力和承担的责任进行全面梳理,按照职权法定、权责匹配的原则,依法审核确认,逐项明确行使主体、权责名称、权责类型、设定依据、履责方式、追责情形等,形成清单并公之于众的制度安排。

2.税务部门权责清单的主要内容

税务部门权责清单的主要内容包括:①管理流程或业务领域。包括税务政策法规规划、税务管理、税费征收、税费服务、监管执法、其他等。②权责事项。省及省以下税务机关权责清单以针对行政相对人的具体权责事项为主,税务总局权责清单以政策法规制定等宏观管理权责事项为主。而权责事项类型主要包括“政策法规”“行政征收”“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复议”以及“其他权责事项”等类型。③设定依据。即税务机关行政职权的设定依据,包括党中央部署要求、“三定”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等。④履责方式。主要包括税务机关履行职责的具体条件、工作程序要求、监督措施、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以及税务机关与其他部门间职责衔接等。⑤追责情形。即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应当追究责任的主要情形。

税务机关按照便企利民和提高行政效能的要求,对照权责清单,按不同类型逐项制定办事指南和运行流程图,明确每个环节的承办主体、办理标准、办理时限、监督方式等,进一步优化办事程序,减少繁文缛节,规范自由裁量权。

3.权责清单制度的重要意义

税务机关推行权责清单制度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税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也是厘清政府和市场、政府和社会关系,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关键举措。推行权责清单制度,能够进一步规范权力行使、推动用权公开、主动接受监督,对于构建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税收治理体系,完善税务机关权力配置和运行制约机制,建设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让人民满意的服务型税务机关具有重要意义。

(二)税务执法资格管理

为提高税务人员执法水平,保证税务执法队伍基本素质,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税务系统实行税务执法资格管理制度。只有取得税务执法资格的税务人员才能从事税务执法活动。一般情况下,税务人员可以通过参加国家税务总局组织的税务执法资格考试且成绩合格,取得税务执法资格。税务执法资格管理制度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参考对象

参加税务执法资格考试的对象为税务机关新录用的公务员和历年执法资格考试未通过人员,以及省税务局人事部门认定的需要参加执法资格考试的其他正式在编人员。已取得注册会计师、税务师、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经省税务局人事部门审核认定,可以免予参加税务执法资格考试。

2.执法资格的取得

税务人员通过参加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组织的税务执法资格考试并且成绩合格,取得执法资格(符合免试条件的税务人员除外)。

3.执法活动的要求

税务人员从事税务执法活动,如税务行政许可、税务行政处罚、税务行政强制等,应当具有税务执法资格。税务机关不得将不具有税务执法资格的人员安排在执法岗位,也不得安排其从事税务执法活动。

4.执法资格的取消

税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其税务执法资格:①超越法定权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执法,造成严重后果的;②在税务执法活动中有违反廉政纪律和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较严重渎职行为的;③按照税收执法责任制相关规定,对税务人员执法过错适用取消执法资格的责任追究形式的;④其他应当取消执法资格的情形。取消税务执法资格未满两年的,不得参加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组织的税务执法资格考试。

(三)公职律师培养和使用

为提高公职律师专业化水平、激发公职律师队伍活力,为全面依法行政提供法律人才保障,国家税务总局制发《税务系统公职律师培养和使用办法(试行)》。

1.公职律师培养

公职律师培养工作应当坚持教育培训与实践锻炼相统筹、平时培养与专门培训相结合,注重知识更新、实务操作和能力提升。公职律师培养应当坚持发挥本人专长与推进法治税务建设需要相结合,加强办案能力和综合法律服务能力的培养。办案能力,主要指公职律师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应诉案件、行政赔偿案件、民事诉讼案件、重大税务案件、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信访案件等法律工作的综合素质和能力。综合法律服务能力,主要指公职律师从事制度文件起草与合法性审查、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重大事项法律论证、协议合同等法律文书审查以及其他法律工作的综合素质和能力。

2.公职律师使用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充分发挥公职律师的作用,将公职律师优先安排在法制部门。公职律师所在部门应当将公职律师优先安排在本部门法治工作岗位或者与法律事务联系比较紧密的工作岗位。

公职律师可以受所在单位委托或者指派从事下列法律事务:①为重大决策、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提供法律意见;②参与法律法规规章草案、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和其他制度草案的起草、论证及合法性、合规性审查;③参与合作项目的洽谈、对外招标、政府采购等事务,协助起草、修改、审核重要的法律文书或者合同、协议;④参与办理重大税务案件;⑤参与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⑥参与信访接待、矛盾调处、涉法涉诉案件化解、突发事件处置、政府信息公开、国家赔偿等工作;⑦参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工作;⑧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开展普法宣传教育;⑨办理民事案件的诉讼和仲裁、调解和和解等法律事务;⑩参与重大法治专项工作以及法制部门认为需要公职律师办理的其他法律事务。 cm276NlZN6LMSaslJlmDutWHBut0yHy2YhiViOuVuX0VxpY7M0Bw7JoXiMtpcUo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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