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法治化建设是提升税收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乃至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的重要途径。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必须坚持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依法治税,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不断优化税务执法方式,着力提升税收法治化水平。
税收法治是法治理念和原则在税收领域中的运用,是通过制约政府、征税机关权力,以保障纳税人权利为核心,运用社会认可的法律制度来协调各主体之间关系,达到政府依法治税、征税机关依法征税、纳税人依法纳税的和谐状态。
税收活动涉及广泛的社会利益,在协调分配关系、处理分配矛盾时,所有的税收活动参与者都必须尊重税法的权威,遵循法治精神,税法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存在超越税法之上的特权。立法机关要依据法定程序制定税法,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税法规定行使征税职责,纳税人要按照税法规定履行纳税义务,任何税收活动主体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特别要注意的是,政府一旦不遵守法律,不仅会给纳税人造成损失,而且会对整个社会树立法律至上的观念带来巨大的负面影响。
税收法定原则是税收的基本原则,是实现税收法治的必然要求。根据这一原则,所有税收活动的参与者都要依法行事。税收法律只能由立法机关制定,没有法律规定,政府不能征税,国民也不需要缴纳税款。
正确处理规范权力与保障权利的关系,是法治要解决的核心问题。税收法治的核心一方面要限制和规范政府的税收权力,另一方面要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利。税收法治必须对政府在税收方面的权力进行制约,法律既要赋予政府在征税时拥有强制性权力,遏制逃税行为,营造良好税收秩序,又要有效限制这种权力,防止执法权力被滥用,切实保障纳税主体的合法权利不受侵害,充分体现法律的基本目标。
良法是善治推行的前提和基础,通过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既要落实税收法定,又要在限定政府权力的同时保障纳税人权利,从而在国家和纳税人之间寻求利益的最大平衡;善治是良法落地的环境和条件,是指形成良好的税收治理方式和治理能力。
税法是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广义的税法,是指所有用以调节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税收方面的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税法,特指由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和颁布的税收法律。税法常见的分类包括:
按税法内容分类,可将税法分为税收实体法、税收程序法。
1.税收实体法,是指规定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实体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主要内容包括纳税主体、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税目、税率、减税免税等。税收实体法是税法的核心部分,没有税收实体法,税收法律关系就不能成立。
2.税收程序法,是指如何具体实施税收实体法的规定,是规定国家征税权行使程序和纳税人纳税义务履行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内容主要包括税收确定程序、税收征收程序、税收检查程序和税务争议的解决程序。我国税收程序法的核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
按税法效力分类,可将税法分为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税务规范性文件。
1.税收法律,是指享有国家立法权的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依照法律程序制定的规范性税收文件。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截至 2021 年底,我国现行税收法律如表1-1 所示。
表1-1 我国现行税收法律
注:《税收征管法》是 1992 年 9 月 4 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的,2001 年 4 月 28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此法进行了修订。
2.税收法规,是指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地方立法机关根据其职权或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授权,依据宪法和税收法律,通过一定法律程序制定的规范性税收文件。税收法规的效力低于宪法、税收法律。
3.税收规章,是指国家税收管理职能部门、地方政府根据其职权和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的授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规范性税收文件。税收规章可以增强税法的灵活性和可操作性,是税法体系的必要组成部分,但其法律效力较低。一般情况下,税收规章不作为税收司法的直接依据,而只具有参考性的效力。
4.税务规范性文件,是指县以上税务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规定程序制定并发布的,影响纳税人、缴费人、扣缴义务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在本辖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文件。税务规范性文件的效力层级低于税务部门规章,不得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税务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税务规范性文件应当以公告形式发布;未以公告形式发布的,不得作为税务机关执法依据。
按主权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不同分类,可将税法分为国内税法与国际税法。
1.国内税法,是指一国在其税收管辖权范围内调整税收分配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和经由授权或依法律规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其效力范围在地域上和适用主体上均以国家税收管辖权所能达到的管辖范围为准。通常所说的税法即是指国内税法。
2.国际税法,是指调整国家与国家之间税收权益分配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包括政府间的双边或多边税收协定、条约、国际税收惯例等。其内容涉及税收管辖权的确定、税收抵免、无差别待遇,以及最惠国待遇等。国际税法是国际法的特殊组成部分,一旦得到一国政府和立法机关的法律承认,国际税法的效力高于国内税法。
税收法治化建设是税收领域的深刻革命,涉及面广、系统性强。走中国特色的税收法治化发展道路,才能更好地发挥税收治理在国家治理中的作用。
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高度统一的。充分发挥党在推进税收法治化建设中的领导作用,不断加强党对税收法治化工作的全面领导,把税收法治化建设和加强党的建设一起谋划、部署、推进和落实,才能保证税收法治化工作始终沿着正确的方向前进。
税务机关的主业是依法依规组织税费收入,严格依法征税收费是税务部门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是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提升减税降费“获得感”的重要保障。只有坚持组织收入的原则,守牢不收“过头税费”底线,才能更好地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促进税收事业高质量发展,高效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税收立法应坚持税收法定原则,以提升税收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为目标,贯彻新发展理念,注重科学性、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确保税法能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加大税务执法力度,依法依规严厉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保持对各类税收违法行为“零容忍”的高压态势,是有效遏制税收违法行为、防范税收风险、维护市场公平和国家税收安全的必然选择;而完善税务执法程序能够提升执法规范的法律层级,实现规范市场行为、降低执法成本、形成执法震慑的综合效果,助推公平法治的税收营商环境建设。
建立健全利益表达和协商沟通等机制,引导和支持纳税人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依法办理复议案件,充分发挥税务行政复议化解税务争议的主渠道作用,妥善处理复议应诉案件,完善纳税人缴费人权利救济和税费争议解决机制;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深入研究税务行政和解调解制度,实现调解和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纠纷解决方式有机衔接、相互协调。
结合税务实际,主动探索构建一体化综合监督体系,使税务系统监督制度和责任制度体系更加务实管用,“两权” 监督更加有力有效;加强税务执法制约和监督,促进税务人员依法依规履职尽责,强化内部行政监督,为税收事业健康发展保驾护航;积极稳妥推进政务公开工作,推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新时代的税收法治化建设需要新理念、新技术的强力支撑。一是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移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加快推进智慧税务建设,实现税务执法、服务、监管与大数据智能化应用的深度融合、高效联动、全面升级。二是稳步实施发票电子化改革,发票全领域、全环节、全要素电子化,着力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三是深化税收大数据共享应用,不断完善税收大数据云平台,不断强化税收大数据在经济运行研判和社会管理等领域的深层次应用。
加强税收法治工作队伍建设是提升税务系统依法行政能力的基础性工作,具体措施包括健全税务机关法制机构、完善税收执法人员管理制度、加强税收法治人才培养和使用,同时要强化全体税务干部的法治教育,扎实提升税务干部法律素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