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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税制体系

一、税制要素

税制要素,是指税收制度的基本构成要素。主要包括: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减税免税等,其中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率是税收制度最基本的要素。

(一)纳税人

纳税人是“纳税义务人”的简称,是按法律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明确了纳税人,也就明确了“对谁征税”的问题。

纳税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是指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具体包括本国公民,也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三类。

理解纳税人的概念,要注重区分几个相关概念:一是负税人。负税人是指实际负担税款的单位和个人。在税负不发生转嫁时,纳税人与负税人是一致的;税负发生转嫁时,纳税人与负税人不一致。二是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三是代征人。代征人是指依照有关规定,受税务机关委托而代征税款的单位和个人。

(二)征税对象

征税对象是税法规定征税的目的物。明确了征税对象,也就明确了“对什么征税”的问题。征税对象是一种税区别于另一种税的最主要标志,体现着各种税的征税范围,税制其他要素的内容一般都是以征税对象为基础确定的。

1.计税依据

计税依据又称为税基,是指税法中规定的据以计算应征税款的依据或标准。征税对象是从质的方面对征税标的物的规定,而计税依据则是从量的方面对征税标的物的规定。

计税依据在表现形态上一般有两种:一种是征税对象的货币价值;另一种是征税对象的数量、重量、容积、面积等实物量。

2.税目

税目是在税法中对征税对象分类规定的具体的征税项目,反映具体的征税范围,代表征税的广度。税目一般分为列举税目和概括税目两类。列举税目是将每一种商品或经营项目采用一一列举的方法,分别规定税目,必要时还可以在税目之下划分若干个细目。概括税目是按照商品大类或行业采用概括方法设计税目。有些税种征税对象比较明确,一般不存在理解认识上的差异,因此无须设置税目。

(三)税率

税率是应纳税额与征税对象之间的法定比例,是计算应纳税额的尺度,它体现征税的深度。税率是衡量税负轻重的重要标志,是税收制度的基本要素之一。税率一般分为比例税率、定额税率和累进税率三种。

1.比例税率

比例税率指对同一征税对象或同一税目,以百分比形式规定相同征税比例。比例税率有三种具体形式:一是单一比例税率,又称为统一比例税率,是指一种税只设置一个比例税率,所有纳税人都按同一税率纳税;二是幅度比例税率,是指对同一征税对象,税法只规定最低税率和最高税率,各地区在该幅度内确定具体的适用税率;三是差别比例税率,是指一种税设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税率,不同纳税人或同一纳税人的不同征税对象按不同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差别比例税率包括以下三种类型:

(1)产品差别比例税率,即对不同产品分别适用不同的比例税率,同一产品采用同一比例税率;

(2)行业差别比例税率,即对不同行业分别适用不同的比例税率,同一行业采用同一比例税率;

(3)地区差别比例税率,即区分不同的地区分别适用不同的比例税率,同一地区采用同一比例税率。

2.定额税率

定额税率是税率的一种特殊形式,指按征税对象计量单位规定固定税额。定额税率的基本特点是:税率与征税对象的价值量脱离了联系,不受征税对象价值量变化的影响。定额税率适用于对价格稳定、质量等级和品种规格单一的大宗产品征税的税种。由于税额同价格的变化情况脱离,在产品价格提高时,国家财政收入不能随国民收入的增长而同步增长;在价格下降时,定额税率则会影响纳税人的生产经营积极性。

3.累进税率

累进税率指随着征税对象数量增大而随之提高的比例税率。就是将征税对象按数额的大小划分为若干等级,不同等级的征税对象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征税对象数额越大,适用税率越高。累进税率可以充分体现量能征收原则,收入多的多征、收入少的少征、无收入的不征,有效地处理税收负担的纵向公平问题。

累进税率常见的有四种具体形式:一是全额累进税率。将征税对象按数额大小划分为若干等级,对各等级由低到高分别规定相应税率,征税对象全部数额都按相对应级距的税率计算税额。二是超额累进税率。将征税对象按数额大小划分为若干等级,每个等级由低到高规定相应的税率,每个等级分别按该级的税率计税,最后将各级的计算结果相加后得出应纳税款。三是全率累进税率。以征税对象数额相对率(如销售利润率、资金利润率等)划分若干级距,分别规定由低到高差别税率,征税对象全部数额都按相对应级距的税率计算税额。四是超率累进税率。以征税对象数额相对率划分若干级距,分别规定相应的差别税率,相对率每超过一个级距的,对超过的部分就按高一级的税率计算征税,最后将各级的计算结果相加后得出应纳税款。

(四)纳税环节

纳税环节,是指税法规定的征税对象从生产到消费的流转过程中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考虑到税收对经济的影响、财政收入的需要以及税收征管能力等因素,国家常常对在商品流转过程中所征税种规定不同的纳税环节。确定纳税环节,关系到税制结构和税种的布局,关系到税款能否及时足额入库,关系到地区间税收收入的分配,同时关系到企业的经济核算和便利纳税人缴纳税款等问题。

纳税环节一般有以下两种类型:一是单环节征税,即对征税对象从生产到消费流转过程中的某一特定环节征税;二是多环节征税,即对征税对象从生产到消费流转过程中,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环节征税。

(五)纳税期限

纳税期限,是指税法规定的关于税款缴纳时间方面的限定。每个税种都会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清晰的规定,税法也要对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最后时间提出明确的要求。纳税期限属于税法中的一项义务性规范,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履行纳税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国现行税制纳税期限包括三种形式:一是按期纳税,即根据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通过确定纳税间隔期,实行按规定时间纳税。纳税人的具体纳税间隔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情况分别核定。二是按次纳税,即根据纳税行为的发生次数确定纳税期限。三是按年计征,分期预缴或缴纳,年度结束后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六)纳税地点

纳税地点,是指根据各个税种的纳税环节和有利于税源监管而规定的纳税人的具体纳税地点。规定纳税人申报纳税的地点,既便利纳税人缴纳税款,也便于明确税务机关执法职责。我国税法规定的纳税地点主要有机构所在地、经济业务发生地、核算地、财产所在地、报关地等。

(七)减税免税

减税免税,是指国家对特定纳税人或征税对象,给予减轻或者免除税收负担的一种特殊规定。减税是减征部分应纳税款,免税是免征全部应纳税款。减税免税是在一定时期内给予纳税人的一种照顾或激励,同时也是税收的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具体体现。

减税免税的具体形式包括:一是税基式减免,即通过缩小计税依据的方式来实现的税收减免,具体包括规定免税收入、减计收入、起征点、免征额、加计扣除、加速折旧、特许扣除等。二是税率式减免,即通过降低税率的方式来实现税收的减免。一般情况下,国家会对需要鼓励或照顾的情况规定低于一般项目的税率。三是税额式减免,即通过直接减少应纳税额的方式来实现税收减免,具体包括全部免征、减半征收、税额抵免、即征即退、先征后返等。

税制要素是所有单行税法都共同具备的。特殊情况下,某些税种在立法时会把征收管理办法和违法处理标准纳入其中。我国现行税种大多在立法时不包括这两部分内容,而是纳入专门的税收征收管理法律。

二、税制分类

税制分类是按一定标准,将具有相近或相似特点的税种进行归并的一种研究方法。一个国家通常要设置一系列税种,每个税种都具有自身的特点和功能。税制分类可以揭示各类税制的性质、特点、功能及各税种之间的区别与联系,也有利于研究税制演变的规律、税源分布的特点、税收负担的归宿以及税收管理权限的分配。

税制分类有以下几种常见方法:

(一)按征税对象分类

按征税对象分类,一般分为货物和劳务税、所得税、财产税、行为目的税和资源环境税。

1.货物和劳务税,是指以货物或劳务销售额为征税对象的各税种的统称,货物和劳务税类税源广泛、计算相对简单,纳税人取得销售收入后就要缴纳税款,不受成本费用影响。我国现行增值税、消费税就属于货物和劳务税。

2.所得税,是指以所得额为征税对象的各税种的统称。所得额是总收入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和税金后的余额。所得多者多征、所得少者少征、无所得者不征,对调节纳税人的收益具有特殊作用。我国现行所得税主要是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3.财产税,是指以各种财产为征税对象的各税种的统称。财产税对社会财富存量征税,有利于缩小贫富差距,对于促进纳税人加强财产管理、提高财产使用效果具有特殊的作用。我国现行房产税、车船税就属于财产税。

4.行为目的税,是指为达到特定的目的,对特定对象和行为发挥调节作用而征收的各税种的统称。行为目的税或者针对特定应税行为,或者强调具体征税目标,或者明确税款专项用途,政策导向清晰、调节作用精准。我国现行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就属于行为目的税。通常,财产税和行为目的税统称为财产行为税。

5.资源环境税,是指对特定自然资源开发和污染排放征税的各税种的统称。征收资源环境税的主要目的是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治环境污染。我国现行资源税、环境保护税就属于资源环境税。

(二)按计税依据计量标准分类

按计税依据计量标准分类,可分为从价税和从量税。

1.从价税,是指以征税对象的价格为计税依据,按比例计算应纳税额的税种。从价税受价格变动影响明显,税额多少与征税对象价格变化成正比,税收负担相对稳定。

2.从量税,是指以征税对象的重量、数量、容积、面积等指标为计税依据,按定额计算应纳税额的税种。从量税一般适用于价格相对稳定的商品,税额不受商品价格波动的影响。

(三)按税收和价格关系的标准分类

按税收和价格关系的标准分类,可分为价内税和价外税。

1.凡税款包含在征税对象价格之中的税即为价内税。购买者按约定支付价款时,该价款中已包含销售者需向国家缴纳的税款,价内税计税依据包含税款,我国现行消费税是价内税。

2.凡税款独立于征税对象价格之外的税即为价外税。购买者除需支付约定价款外,还需额外支付按规定计算出来的税款。我国现行增值税是价外税。

(四)按税收负担能否转嫁的标准分类

按税收负担能否转嫁的标准分类可分为直接税和间接税。

1.直接税,是指难以实现税负转嫁的税种,一般而言,与收益密切相关的所得税和财产税相对难以转嫁。

2.间接税,是指容易发生税负转嫁的税种,一般而言,与价格关系密切的货物和劳务税相对容易转嫁。

(五)按税收的管理和使用权限的标准分类

我国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其主要内容是在建立起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基础上,明确划分中央与地方财政支出和收入。根据事权与财权结合原则,将税种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税收收入归属中央财政的税种为中央税,如现行消费税;税收收入归属地方财政的税种为地方税,如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收入在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之间进行分配的税种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如现行增值税。

三、税制结构

税制结构,是指一国在进行税制设计时,根据本国具体情况将不同功能税种进行组合配置,形成主体税种与辅助税种各具特色和作用功能互补的税制体系。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将各国税制结构归纳为三种类型:一是货物和劳务税占 GDP比重高于所得税占 GDP比重,视作间接税为主的国家;二是货物和劳务税占 GDP比重小于所得税占 GDP比重,视作直接税为主的国家;三是两者比重比较接近、相差不大的国家,视作直接税和间接税双主体的国家。在OECD数据资料涵盖的 109 个国家中,63 个国家为间接税为主的国家,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包括中国都属于这一类型;29 个国家是直接税为主的国家,发达国家大多属于这一类型,如美国、丹麦、韩国等;17 个国家是直接税和间接税双主体的国家。

一般而言,对货物和劳务征税更具有筹集收入便利性、及时性和相对隐蔽性的特点,原因在于货物和劳务税的税源范围广泛,税源活动实时发生,税款可及时形成政府收入。对所得征税的前提条件是企业或个人在收入进行法定扣除后仍有余额,如果企业没有所得或者个人没有足够多的收入,就不能形成税基。

对所得征税可通过税率等税制要素安排,发挥直接税调节收入差距功能,特别是通过累进税率对高收入者多征税。而对货物劳务征税,可能对收入差距调节起到逆向作用。各种类型的税制结构各有其优劣之处,各个国家应结合特有国情、税制沿革及特定阶段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来确定适应性强的税制结构。

“十四五”规划明确我国完善税制结构的目标是:优化税制结构,适当提高直接税比重。 /Mv/qfnuU6an+jXATd1FBZSO9apbHI7llYtPOOMh5fjDfs1/+PEj/MeV+PspBOX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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