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是国家财政最主要的收入形式和来源,是国家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凭借政治权力,按照法定标准和程序,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强制取得财政收入所形成的一种特殊分配关系。
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包括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两个部分,无论从历史还是从现实的角度观察,税收都是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恩格斯曾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指出,公共权力在每一个国家里都存在,但随着国内阶级对立尖锐化,随着彼此相邻各国扩大和人口增加,公共权力就日益加强,为维持这种公共权力,就需要公民缴纳费用——捐税。 马克思曾经说过,“赋税是喂养政府的奶娘” “国家存在的经济体现就是捐税” 。这表明税收对于国家非常重要,有国家就必须有税收,税收最主要的作用就是为应付政府开支需要而筹集稳定的财政资金。
从社会再生产的角度看,国家在取得财政收入的同时,深度融入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各个环节,不仅可以有效提供社会福利、熨平经济波动、优化资源配置,还可以在缩小贫富差距、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产生独特功效。因此,税收是资源配置的积极参与者和共同富裕的有效促进者。
税收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才出现的,当国家作为一个政治实体产生后,税收就成为私人部门享受公共服务的成本,而且随着文化、技术、法律的不断完善,税收日益被人们充分地认识、接受和遵从。历史的发展过程已经证明,有效的公共管理充分发挥了集体的力量,在初步解决了生存需要这一基本问题后,国家持续为民众提供生命安全、财产保障和社会秩序等私人难以完全实现的服务,并且在公共设施、技术进步和社会发展等方面创造了必要的条件,也就是说,国家的出现和发展壮大是人类文明进步的必由之路。而支撑国家有效发挥公共事务管理能力的经济基础主要是税收,所以从客观上讲,税收是人们为文明进步所付出的代价。
关于税收的概念,特别需要明确的是:
第一,征税主体是国家。征税活动是由国家(政府)组织实施的,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取得的各类收入都不是税收。
第二,征税目的是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税收作为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其根本目的是满足社会公共需要。
第三,征税权属于政治权力。税收不是依照等价交换原则或所有权原则进行的分配,而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实现的特殊分配。
第四,征税依据是税法。税法是明确国家征税权和纳税人纳税义务的基本规范。
第五,税收来源于国民收入。税收是国家参与国民收入分配最主要、最规范的形式,是国民收入分配的结果。
税收随着国家的逐步形成而产生,作为国家的经济基础而存在,并随着生产力的进步和生产关系的变革不断发展。税收产生的社会条件是国家的出现和存在,有了国家,才会有税收;税收产生的经济条件是私有制的存在和发展。税收是私有财产制度和国家政权相结合的产物。
原始社会,人们茹毛饮血,在严峻的自然环境和落后的生产力条件下,生活资料非常有限,剩余产品很少出现,自然也就没有国家和税收。
我国原始社会后期,部落联盟经演化、扩展而形成奴隶制国家,早期税收随之产生。夏、商、周作为我国早期的三个奴隶制国家,已经出现了税收的雏形。《孟子·滕文公上》记载:“夏后氏五十而贡,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其实皆什一也。”政府收入主要来源于耕作王室土地的力役或地租。
春秋时期,鲁国于公元前 594 年推行“初税亩”,承认土地私有制,征税不再具有“地租”性质,征税权主要来自“政治权力”而不是“土地所有权”。“初税亩”非常接近于现代的税收,一般视作我国农业税征收的起点。
在我国封建社会两千多年的历史长河中,为维护封建王权,缓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生产,赋税制度随王朝更迭不断变化和进步。我国封建社会的赋税制度主要有:
编户齐民制是汉代的户籍管理制度,也是赋税制度。为有效掌控人力资源,将人们从阶级森严的宗法制度下解放出来,强化封建王权对地方的直接控制,西汉初年开始实行以户为单位来管理平民,此谓“编户”;所有人都是国君的臣民,此谓“齐民”。在这一制度下,农民对封建国家须承担四项负担:田租(土地税)、算赋和口赋(人头税)、徭役、兵役。至此,我国封建社会一套完整的赋税徭役制度正式形成。
租庸调制是隋朝和唐朝初期实行的一种以均田制为基础的赋税制度。由于长期战乱,田地大量荒芜,政府将土地分配给农民,农民向政府缴纳赋税。租庸调制中的“租”是田租(土地税),由受田男子每年向官府缴纳定量的谷物;应当服徭役而未服役可以纳绢或布代替,叫作“庸”;“调”是户税,以户为单位缴纳绢或布。代役使农民在有土地耕种的同时保证了农耕的时间,推动了当时农业的发展。
两税法是中唐时期代替租庸调制的赋税制度。安史之乱后,均田制瓦解,租庸调制难以为继。两税法以家庭财产贫富等级缴纳户税,以田亩数量缴纳地税,分夏秋两季征收,取消了租庸调制和一切杂税、杂役,拓宽了征税的广度,减轻了贫苦百姓的税收负担,改变了自战国以来以人丁为主要征税标准的赋役制度,是我国赋役制度的一大变革,奠定了唐后期至明中叶我国古代赋役制度的基础。
一条鞭法是明中叶开始实行的赋税制度。当时,土地高度集中,失地农民因仍需承担名目繁多的赋役而大量逃亡,财政收入捉襟见肘。在清丈全国土地数量的基础上,官府将各类徭役、杂税和部分丁役摊入田亩,依据土地多少折成银两征税,官府所需力役从税款中出钱雇佣,同时允许农民出钱代替力役。一条鞭法开启了由实物税向货币税的过渡,税种化繁为简,适应了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有利于农业商品化和资本主义萌芽的发展。
摊丁入亩是清朝用以缓和土地兼并的一种赋税制度。官府将丁银摊入田亩,与田赋一体征收地丁银,废除了长期实行的人头税,减轻了无地、少地农民的经济负担,有利于当时人口的增长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分别设立中央税和地方税,中央税在全部税收收入中的比重逐步提高。
抗日战争全面爆发后,南京国民政府为集中全国财力进行抗战,决定将全国财政分为国家财政和地方自治财政两大系统,原先大量的地方税被纳入中央税,这一时期的中央税占税收总收入的 90%以上。由于中央税高度集中,地方财政捉襟见肘,地方摊派层出不穷,广大民众税收负担较重,社会矛盾异常尖锐。这些矛盾延续到解放战争后期,国民党掌控的财政税收体系几乎完全崩溃。
1950 年 1 月,政务院发布《全国税政实施要则》,针对原各解放区所实行的税种、税目和税率不一致的状况,决定统一全国税政,根据合理负担的原则,设立了货物税、工商业税、关税等 14 个税种,规定了中央和地方的税收立法权限。
在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后,我国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非税论”逐渐盛行,在实践中表现为过分简化税制。至 20 世纪 70 年代,对国营企业只征收工商税,对集体企业只征收工商税和工商所得税,税收在国家政治、经济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明显下降,税收的职能作用难以有效发挥。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的税收工作逐步走入正轨。1980 年 9 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出台,对引进国外资金、技术和人才起到了关键性作用。1983 年和1984 年,分两步实施“利改税”,将实行了 30 多年的国营企业上缴利润改为按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等 11 个税种向国家缴纳税款,逐步建立起一套内外有别、城乡不同的复合税制体系。1994 年,我国实施了新中国成立以来规模最大、范围最广泛、内容最深刻的税制改革,构建起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税权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确立了以增值税为主体的货物和劳务税体系,统一了内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制。
进入 21 世纪,我国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原则,积极稳妥地分步对税制进行了有增有减的结构性改革:废止《农业税条例》,在我国延续了两千多年的农业税宣告终结;实现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统一,促进了市场公平竞争;全面推行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转变,有利于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升级,提高我国产品的竞争力;稳步推进“费改税”,进一步规范了政府收入形式。在保持税收收入稳定较快增长的前提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税收制度进一步完善。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确立了“深化税收制度改革,优化税制结构、完善税收功能、稳定宏观税负、推进依法治税,建立有利于科学发展、社会公平、市场统一的税收制度体系,充分发挥税收筹集财政收入、调节分配、促进结构优化的职能作用” 的税制改革目标。加快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税收立法工作有序推进,营改增试点及增值税改革取得圆满成功,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成功落地,出台环境保护税、全面实施资源税从价计征,加速推进绿色税制建设,实施大规模减税降费和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税制改革步入新阶段,税收法治化建设驶入快车道。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更加突出。
税收的形式特征是税收与其他财政收入形式区别的根本标志。与其他财政收入形式比较,税收具有三个基本的形式特征: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
税收的强制性表明税收是以强制的形式进行征收的。税收的强制性表现为以下三点:一是国家作为征税主体凭借政治权力,通过颁布税收法律,明确国家征税的权力和方式,用法律的强制力保障财政收入的实现;二是国家用强制力维护税收秩序,纳税人必须依法纳税,自觉履行纳税义务,否则将受到法律制裁;三是征税主体必须遵从税法的规定征税,不得以自己的意志实施与税法规定不同的行为,既不可任意多征,也不得随意少征或者不征。
税收的无偿性表明税收是以无偿的形式进行征收的。纳税人缴纳税款和国家满足公共需要都是非市场行为,不适用一般的市场交易规则。所以,从形式上看,纳税人向国家纳税是无偿的,国家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也是免费的。纳税人向国家缴纳税款是法律规定的义务,国家对具体的纳税人既不需要直接偿还,也不需要付出任何形式的直接补偿。
税收的固定性表明税收是以固定的形式和标准进行征缴的。国家征税首先要制定并颁布税法,规定征收形式和计税标准,并保持相对稳定、连续、多次适用。纳税人应当依法履行法定纳税义务,税务机关必须依法行使法定征税权力。随着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家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和权限调整税法,成为征纳双方共同遵守的新的固定标准。
无偿性是税收分配的核心特征,强制性和固定性是对无偿性的保证和约束。研究税收的形式特征,目的在于区分一种财政收入是否属于税收。凡是同时具备“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的财政收入就是税收,否则就不是税收。
税收原则是在履行税收职能的过程中,为正确处理政府需要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所必须遵循的原则。税收原则是制定税收制度的指导思想,也是判断税收制度是否科学的标准。
在资本主义自由竞争时期,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第一次系统、明确地提出了“赋税四原则”:一是平等原则,所有公民都要平等纳税;二是确定原则,公民应缴纳的税款,必须是明确规定的,不得随意变更;三是便利原则,应最大限度方便纳税申报与税款缴纳;四是最少征收费用原则,征税时应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征税成本和纳税人法定义务之外的纳税支出。德国财政学者瓦格纳在《财政学》一书中,将税收原则归纳为“四项九端原则”:一是财政政策原则,包括财政充分原则和弹性原则;二是国民经济原则,包括选择税源原则和选择税种原则;三是社会正义原则,包括普遍原则和平等原则;四是税务行政原则,包括确定原则、便利原则和最小费用原则。20 世纪以来,当代西方学者着重研究税收对经济和社会的影响,也提出若干税收原则,认为税收应坚持效率、公平和稳定原则,税收必须在税务行政、资源利用、经济运转等方面,尽可能讲求效率,从而促进经济稳定和发展。
经过理论和实践的漫长摸索,现代国家在制定税收制度和进行税制改革的过程中遵循的税收原则主要包括财政原则、公平原则、效率原则和法定原则。
税收财政原则,是指政府征税时应兼顾需要与可能,做到取之有度。“需要”是指财政支出需要,“可能”则是指税收负担可能,即经济承受能力。一般而论,其内容大体包括收入充裕、收入弹性、收入适度三个方面。
收入充裕,是指税收收入必须基本满足政府的财政支出需要,政府只有取得充足、稳定、可靠的财政收入,方能履行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从财政原则出发,税制设计要着眼于广开税源,采用复合税制,而不宜实行单一税制;选择税种应考虑征税对象能否提供丰裕税源;调整税目税率和制定税收减免税政策时,应充分考虑其对财政收入的影响。
收入弹性,是指税收收入必须具有随国家财政需要变化而伸缩的可能性,一般而言,它包括经济弹性和法律弹性两个方面。经济弹性又称“自然弹性”,即税收随经济状况和国民收入增减而自然伸缩;法律弹性又称“政策弹性”,即通过税收政策调整或修改税法,提高或降低税率,使税收有可能增加或减少。税收调节作用往往就是利用这种税收弹性来实现的。一般来说,累进所得税具有经济和法律双重弹性。而消费品税则较少具有法律弹性,这里的“消费品税”是指货物和劳务税,一般情况下,提高货物和劳务税的税率会导致价格上涨,交易量减少,税收收入不会随税率提高而同步增加。
税收弹性系数是税收收入增长率与经济增长率之间的比例关系,体现税收对经济增长的反映程度,其公式为:
ET =(Δ T / T )/(Δ G / G )
公式中, ET 为税收弹性, T 为税收收入总量,Δ T 为税收收入增长量, G 代表GDP, Δ G 代表GDP增量。
按上式计算,当 ET =1 时,表示税收与经济同步增长;当 ET >1 时,表示税收增长快于经济增长,并且税收参与新增国民收入分配的比重有上升趋势;当 ET <1 时,表示尽管税收绝对量可能增大,但税收增长速度慢于经济增长速度,新增国民收入中的税收集中度下降。
收入适度,是指税收收入在满足国家财政需要的同时,应兼顾经济承受能力,做到取之有度,通常情况下,税收应保持与国内生产总值或国民收入同步增长。如税收总量超过经济承受能力,则会对经济发展产生负面影响,进而影响生产生活。从理论上分析,税收不应突破三个禁区:一是不应妨碍简单再生产,“竭泽而渔”只能使国民经济萎缩;二是不应妨碍民间投资,如因税负苛重而导致民间投资失去积极性,就违背了税收中性原则;三是不应妨碍劳动力再生产,即税收不应影响人民生活水平稳步提升。
中国历代思想家都强调“取民有度”,适度的税收才有助于增加税收收入。《论语》记载了鲁哀公与有若的对话。哀公问于有若曰:“年饥,用不足,如之何?”有若对曰:“盍彻乎?”曰:“二,吾犹不足,如之何其彻也?”对曰:“百姓足,君孰与不足?百姓不足,君孰与足?”
美国供给学派著名代表拉弗教授长期致力于税收与经济关系的研究。在对大量材料进行分析研究后,他发现税率与税收收入增长之间存在一种特殊的函数关系,后人称之为“拉弗曲线”(见图1-1)。“拉弗曲线”的基本原理是:在一定税率之下,政府税收随税率升高而增加,一旦税率超过这一转折点,政府税收将随税率进一步提高而减少。因此,税率高并不意味着政府税收高。税率太高,税收反而下降。只有当税率达到一个最优值时,实际税收才最高。
图1-1 拉弗曲线
税收公平原则,是指国家征税要使每个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与其经济状况相适应,并使各纳税人之间的负担水平保持平衡。
从一般经济学意义上说,税收公平原则主要内容包括普遍征税、平等课征和量能征税三个方面。
普遍征税表现为“税法面前人人平等”,反映“税法形式正义”。其具体内容在于强调国家征税面要宽、纳税人要普遍。就税收而言,凡符合税法规定纳税条件的纳税人都应依法纳税。
平等课征表现为“税收实质正义”,客观上要求国家征税应实现横向公平,使各个纳税人承受负担与其经济状况相适应,经济能力相同的人应缴纳相同税收。
量能征税要求税收实现纵向公平,经济能力不同的人应缴纳数额不同的税收。个人所得税实施“累进税制度”,目的就在于收入多者多纳税,收入少者少纳税,体现税收纵向公平原则。
税收效率原则的基本要求是税收征管成本低、行政效率高,征税应有利于促进经济效率提高或对经济效率的不利影响最小。
税收行政效率旨在考察税务行政管理效率,其基本指标是税收成本占税收收入的比重,其中税收成本是指在税收征纳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类费用支出。只有不断降低税收成本,才能不断提高税收行政效率。一是要运用先进科学的方法进行管理,提高征管效率,节约征收费用;二是要简化税制,使纳税人易于理解掌握,并尽量方便纳税人,降低纳税执行费用;三是尽可能将纳税人所花费的纳税执行费用转化为税务机关所支出的征收费用,以减少纳税人负担,进而压缩税收成本。
税收经济效率旨在考察税收对社会资源配置和经济机制运行的影响状况。税收经济效率第一层次的要求是税收的“额外负担”最小,避免因为征税引起资源配置效率下降;税收经济效率第二层次的要求是保护税本,要求政府征税应慎重选择税源,避免伤及税本;税收经济效率第三层次的要求是通过税收分配提高资源配置效率,运用税收对不同经济主体的经济行为进行限制或鼓励,影响市场主体的经营决策,改变经济资源在不同经济主体间或流进或流出的状态,进而达到资源重新配置的目的。
税收生态效率是 21 世纪的理论创新,体现可持续发展的税制核心,其基本内容是税收政策应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从税收效率不同层次可以看出,税收是否有效率,必须结合经济运行效率来考察。如经济运行高效,税收不干扰或少干扰经济运行视为有效率;如经济运行低效甚至无效,税收效率则反映在对经济运行的有效干预上。
税收法定原则,是依法治国理念在税收领域的具体表现,其基本内涵包括三方面:一是税收要素法定,即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率、计税依据、税收优惠等基本要素应当由法律规定;二是税收要素确定,即税收法律的规定必须明确清晰,尽可能避免出现漏洞和歧义;三是征税程序合法,即征税机关必须严格按照税收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征收税款,不得擅自变更。
根据税收法定原则的要求,税收法律由立法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如果没有相应法律作依据,政府不能征税,公民也没有纳税的义务;征税主体必须依照且仅依照法律的规定征税,纳税主体必须依照且仅依照法律的规定纳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明确规定“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为实现宪法确立的税收法定原则提供了制度保障。依照法律规定设税、征税、治税,是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迫切需要,也是推动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更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直接体现。
税收负担,是指一定时期内纳税人因履行纳税义务而承受的经济负担。从绝对额考察,是指纳税人依法应支付给国家的税款;从相对额考察,是指应纳税额与相关指标的比率。研究税收负担常用的指标是税收负担率,用来比较一定范围内纳税人或课税对象的税收负担水平,是国家研究制定税收政策的重要依据,也是发挥税收作用的着力点。
(1)国内生产总值税收负担率。
国内生产总值税收负担率反映一个国家(或地区)在一定时期内所有产品和服务负担税收的程度,是衡量一国税负总水平和进行国与国之间税负比较的重要宏观指标,用公式表示为:
(2)国民收入税收负担率。
国民收入税收负担率反映一个国家(或地区)在一定时期内新创造价值的税收负担状况,用公式表示为:
(1)居民税收负担率。
居民税收负担率,是指一定时期内居民个人所缴纳的全部税款占其同期收入总额的比率,用公式表示为:
(2)企业税收负担率。
①企业综合税收负担率。
企业综合税收负担率,是指一定时期内企业实际缴纳的全部税款与企业同期总产值的比率,用公式表示为:
②企业所得税负担率。
企业所得税负担率,是指一定时期内企业所缴纳的所得税总额与同期利润总额的比率,用公式表示为:
③企业货物和劳务税负担率。
企业货物和劳务税负担率,是指一定时期内企业所缴纳的货物和劳务税总额与同期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比率,用公式表示为:
国家在制定税收政策时,必须综合考虑多种因素,按照合理负担、公平税负的原则,科学确定税收负担水平。影响税收负担水平的主要因素包括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税收征收管理能力。
(1)社会经济发展水平。
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通常用人均国民收入指标来反映。一般情况下,人均国民收入较高的国家,税负承受力较强,税收负担相对较高;人均国民收入较低的国家,税负承受力较弱,税收负担相应较低。
(2)国家宏观经济政策。
国家实行的宏观经济政策主要在于调节总供给和总需求两个方面。经济发展速度过快时,适当提高社会总体税负,减少企业和个人收入,抑制需求的膨胀,使之与社会供给总量相适应;经济下行压力较大时,需要降低社会总体税负,以刺激生产、增加供给,使之与社会需求相适应。
(3)税收征收管理能力。
税收征收管理能力较强的国家,主要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来确定合理的税收负担水平;税收征管能力较差的国家,除了要考虑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还必须根据税收征管能力水平,制定相应的税收政策,满足财政收入的需要。
税负转嫁是指税法规定的纳税人将自己所缴纳的税款转移给他人负担的过程。广义的税负转嫁包括税负转移与最终归宿两个方面,转嫁是过程,归宿是结果;狭义的税负转嫁只包括纳税者将税负转移给其他人的过程。
国家在设计税收制度时,如果直接把纳税人确定为税收负担的承担者,谁纳税谁最终承担税负,这样比较容易理解;如果只是把纳税人确定为纳税义务的承担者,纳税人能够利用市场价格和竞争机制将其税收负担转嫁给其他人,纳税人和税负的最终承担者就不一致。税负转嫁利用市场机制传递税收负担,进一步体现了国家的税收政策目标,并且能极大降低全社会的税收成本。所以,税负转嫁的实质,是税收在社会主体间的重新分配过程,是税收负担的最终形成过程,也是各方面物质利益关系的调整过程。
(1)前转。
前转是市场经济中最典型和普遍的税负转嫁方式。这种转嫁方式主要是通过提高销售价格,将税负向前转嫁给购买者。
(2)后转。
后转主要是指纳税人通过压低商品进价的方式,将税负转嫁给商品的供应者负担。
(3)混转。
混转即混合转嫁,也叫散转,这是将前转与后转结合并用的税负转嫁方式。经营者将其缴纳税款的一部分向前转嫁给购买方,另一部分向后转嫁给供应者。
首先,税负转嫁是在经营者自主决定价格的条件下实现的。允许经营者自主定价,纳税者就有可能把依法由自己缴纳的税款通过价格手段转嫁给交易对象。不具备这个条件,纳税者即便有再强烈的愿望和充分的理由,也难以实现税负转嫁。
其次,商品(包括劳务)的供求弹性决定税负转嫁的实现程度。需求弹性越小,经营者越容易将税负转嫁给消费者;需求弹性越大,经营者越难以将税负转嫁给消费者。供给弹性越小,供给方承担的税负越高;供给弹性越大,供给方承担的税负越低。
最后,不同的税种税负转嫁也不同。相对而言,对商品和劳务征收的税种,税收负担较易转嫁;对所得和财产征收的税种,税收负担较难转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