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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消费税的纳税人、征税范围、税率和纳税环节

一、纳税人和代收代缴义务人

(一)纳税人

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纳税人。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

在我国境内,是指生产与委托加工和进口属于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二)代收代缴义务人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如受托方为个人,则由委托方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纳税。

二、征税范围

确定消费税的征税范围,要立足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国家消费政策、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考虑人们生活水平、消费水平、消费结构,保障国家财政收入稳定增长,适当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和国际通行做法。现行消费税的税目共15 类商品,具体如下:

1.烟,是指以烟叶为原料加工生产的产品,包括卷烟、雪茄烟、烟丝。其中,卷烟又分“甲类卷烟”和“乙类卷烟”。甲类卷烟是指每标准条(200 支,下同)调拨价格在 70 元(不含增值税,下同)及以上的卷烟;乙类卷烟是指每标准条调拨价格在 70 元以下的卷烟。

2.酒,包括白酒、黄酒、啤酒和其他酒。其中,啤酒又分“甲类啤酒”和“乙类啤酒”。啤酒每吨出厂价在 3000 元(不含增值税,下同)及以上的是甲类啤酒,每吨出厂价在 3000 元以下的是乙类啤酒。

上述出厂价含包装物价值及除重复使用的塑料周转箱以外的包装物押金。

3.高档化妆品,包括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高档护肤类化妆品,是指生产(进口)环节销售(完税)价格(不含增值税)在 10 元/毫升(克)或 15 元/片(张)及以上的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护肤类化妆品。

4.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包括各种金银珠宝首饰和经采掘、打磨、加工的各种珠宝玉石。

(1)金银珠宝首饰包括:凡以金、银、铂金、宝石、珍珠、钻石、翡翠、珊瑚、玛瑙等高贵稀有物质以及其他金属、人造宝石等制作的各种纯金银首饰及镶嵌首饰(含人造金银、合成金银首饰等)。

(2)珠宝玉石包括:钻石、珍珠、松石、青金石、欧泊石、橄榄石、长石、玉、石英、玉髓、石榴石、锆石、尖晶石、黄玉、碧玺、金绿玉、绿柱石、刚玉、琥珀、珊瑚、煤玉、龟甲、合成刚玉、合成宝石、双合石、玻璃仿制品等。

5.鞭炮、焰火。鞭炮,又称爆竹,是用多层纸密裹火药,接以药引线,制成的一种爆炸品。焰火,指烟火剂,一般系包扎品,内装药剂,点燃后烟火喷射,呈各种颜色,有的还变幻成各种景象,分平地小焰火和空中大焰火两类。

6.成品油,包括汽油、柴油、航空煤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

7.摩托车,包括气缸容量 250 毫升及以上的摩托车。

8.小汽车,是指由动力驱动,具有 4 个或 4 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承载的车辆,包括乘用车、中轻型商用客车和超豪华小汽车。

(1)乘用车:含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 9 个座位(含)的,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载运乘客和货物的各类乘用车。

(2)中轻型商用客车:含驾驶员座位在内的座位数在 10~23 座(含 23座)的,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载运乘客和货物的各类中轻型商用客车。

(3)超豪华小汽车:每辆零售价格 130 万元(不含增值税)及以上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

9.高尔夫球及球具,是指从事高尔夫球运动所需的各种专用装备,包括高尔夫球、高尔夫球杆及高尔夫球包(袋)等。

10.高档手表,是指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每只在 10000 元(含)以上的各类手表。

11.游艇,是指艇身长度大于 8 米(含)小于 90 米(含),主要用于水上运动和休闲娱乐等非营利活动的各类机动艇。

12.木制一次性筷子,是指以木材为原料经过锯段、浸泡、旋切、刨切、烘干、筛选、打磨、倒角、包装等环节加工而成的各类供一次性使用的筷子。

13.实木地板,包括各类规格的实木地板、实木指接地板、实木复合地板及用于装饰墙壁、天棚的侧端面为榫、槽的实木装饰板。

14.电池,是指将化学能、光能等直接转换为电能的装置,包括原电池、蓄电池、燃料电池、太阳能电池和其他电池。

15.涂料,是指涂于物体表面能形成具有保护、装饰或特殊性能的固态涂膜的一类液体或固体材料的总称。

三、税率

(一)税率的一般规定

现行消费税税率根据征税对象的具体情况,采用了三种形式:一是比例税率,二是定额税率,三是比例加定额的复合税率。具体税率规定如表3-1 所示。

(二)税率的特殊规定

消费税采用列举法按具体应税消费品对应设置税目税率,界限清楚,一般不易发生错用税率的情况。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确定税率时需遵循以下规定:

1.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或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例 3-1】 某啤酒厂生产销售的不同售价的啤酒,既有出厂价 3600 元/吨的啤酒,也有出厂价 2900 元/吨的啤酒,但没有分别核算两类啤酒的销售数量。

请问:在计算该厂啤酒销售应纳消费税时,如何确定其适用税率?

【解析】 由于没有分别核算两类啤酒的销售数量,则应就两类啤酒的销售总量,一律按最高的定额税率 250 元/吨征收消费税。

2.纳税人将应税消费品与非应税消费品,以及适用税率不同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根据组合产制品的整体销售金额按其中应税消费品适用的最高税率征税。例如,企业将高档化妆品、护肤护发品、小工艺品等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时,则应按该成套消费品销售额以 15%的税率征税。

【例 3-2】 2021 年 7 月,某日化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高档化妆品、小工艺品等组成化妆品礼盒销售,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金额 150 万元(其中外购小工艺品价值 12 万元)。

要求:计算该厂 7 月应纳消费税。

【解析】 纳税人将应税消费品与非应税消费品,以及适用税率不同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根据组合产制品的销售金额按应税消费品中适用税率最高的消费品税率征税。

应纳消费税=150÷(1+13%)×15%=19.91 (万元)

表3-1 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续表

3.下列卷烟不分征税类别一律按 56%的比例税率征税并按每标准箱 150 元计征定额税:白包卷烟,手工卷烟,自产自用没有同牌号、规格调拨价格的卷烟,委托加工没有同牌号、规格调拨价格的卷烟,未经国务院批准纳入计划的企业和个人生产的卷烟。

四、纳税环节

(一)生产环节

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销售时纳税。销售,是指有偿转让应税消费品的所有权;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纳税人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是指纳税人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作为直接材料生产最终应税消费品,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构成最终应税消费品的实体。用于其他方面,是指纳税人将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

(二)委托加工环节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则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三)进口环节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报关者于报关进口时纳税。

(四)批发环节

对卷烟,除生产(进口)环节外,在批发环节加征一道消费税。

(五)零售环节

1.金银首饰、铂金首饰和钻石及钻石饰品:金、银、铂金首饰,金基、银基合金首饰,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钻石、钻石饰品。不包括镀金(银)、包金(银)首饰,以及镀金(银)、包金(银)的镶嵌首饰。凡采用包金、镀金工艺以外的其他工艺制成的含金、银首饰及镶嵌首饰,如锻压金、铸金、复合金首饰等,都应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

2.超豪华小汽车:对超豪华小汽车,在生产(进口)环节征收消费税的基础上,在零售环节加征一道消费税。 CMtPw6GiU0+rY53yiziIrYyrowbmJFTbBZoCjMhRVcY4T5iZGAJDbS+ElJE7lSi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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