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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消费税概述

一、概念

理论上的消费税对消费品和消费行为按流转额征收,属于货物和劳务税类,分为一般消费税和特别消费税。前者对所有消费品包括生活必需品和日用消费品普遍征税,后者是对特定消费品,如奢侈品,或特定消费行为等征税。我国现行消费税属于特别消费税。

在我国消费税是对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特定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特定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就其销售额或销售数量,在特定环节征收的一种税。

1993 年底,国务院正式颁布了《消费税暂行条例》,决定在增值税进行普遍征收的基础上,再选择部分消费品征收消费税,以贯彻国家的产业政策和消费政策,该条例自 1994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其后,我国对消费税制度在税目、税率、纳税环节等方面进行了多次调整完善。2008 年 11 月,我国对《消费税暂行条例》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条例自 200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消费税属于中央税,2020 年,我国实现国内消费税收入 12028 亿元,占当年全部税收收入的 7.79%。

二、特点

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主要是与消费相关的消费品或消费行为,与其他税种相比,消费税主要有以下特点:

1.征税范围的选择性

综观各国消费税制度,尽管征税范围有宽有窄,但一般不会对所有的消费品或消费行为征收,而是在大量消费品或消费行为中有选择性地确定某些特定项目,进行列举式征收,未列举的则不征收。而与之相比,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就大得多。

2.征税环节的单一性

消费税一般实行单环节征税,在消费品的生产销售、进口、批发以及零售等环节选择某一环节进行征税,某一环节征税后,其他环节不再征收,即单环节一次课征制。单环节一次课征制既可以减少纳税人数量,降低税款征收费用和税源流失的风险,又能避免重复征税。为加强源泉控制,防止税款流失,消费税的纳税环节主要确定在产制环节或进口环节。

3.征税方法的多样性

为适应不同消费品的情况,消费税的征税方法比较灵活,有从价定率的,有从量定额的,还有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叠加的复合计税方式。

4.税收调节的特殊性

消费税除具有组织财政收入的功能外,还是重要的税收杠杆,是国家实现多重调控目标的重要税种。在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选择一部分产品再征收一道消费税,可对某些产品形成双层调节;还可利用征税范围的选择和税率的差别设计,对需要限制和控制消费的产品进行特殊调节。因此,它不但可以调节产品结构,引导资源配置,还可以弥补增值税在调控上的不足,在调节收入分配上发挥特定的作用。 Q8uT/U7AY5fkq5xRv/3/X+Xn/cnEv9YwWVuD97NBPHMLgrcnMlOEHTJAYqDbph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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