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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增值税税收优惠

一、免税项目

(一)《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免税项目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农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农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规定范围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古旧图书,是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规定的主要免税项目

1.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2.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3.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

4.婚姻介绍服务。

5.殡葬服务。

6.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

7.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8.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

9.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10.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11.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

12.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13.个人转让著作权。

14.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

15.国债、地方政府债利息收入。

二、起征点

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但增值税起征点不适用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1.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 5000~20000 元(含本数);

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 300~500 元(含本数)。

省级财政厅(局)和税务局应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为扶持小微企业的发展,国家实施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自 2021 年 4 月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 15 万元(以 1 个季度为 1 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 45 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自 2022 年 4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三、即征即退、先征后退(返)

1.即征即退,是指对按税法规定缴纳的税款,由税务机关在征税时部分或全部退还纳税人的一种税收优惠。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的目的是加快退税进度,提高资金使用率,扶持企业发展。目前,我国实行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包括限额即征即退、全额即征即退、按比例即征即退和超税负即征即退等四种不同的类型。

2.先征后退(返),是对纳税人按税法规定缴纳的税款,先由税务机关征税入库后,再由税务机关或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给予部分或全部退税或返还。先征后退与先征后返的区别在于,前者是由税务机关退税,后者是由财政部门返还。

四、减免税管理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依照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 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同时适用免税和零税率规定的,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免税或者零税率。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 tJ/KKI5qphvU1q7MsPnr18woQqFZ676Rt8IoFIaS0DdsDHe3hgKHYtaK615vpn5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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