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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纳税人及税率

一、征税范围

(一)征税范围的基本规定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征税范围具体有:

1.销售货物

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在境内销售货物,是指销售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2.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是指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境内。

3.销售服务

销售服务,是指有偿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

在境内销售服务是指:

(1)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2)所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需要注意的是,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以及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

4.销售无形资产

销售无形资产,是指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在境内销售无形资产是指:

(1)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2)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需要注意的是,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无形资产。

5.销售不动产

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

建筑物,包括住宅、商业营业用房、办公楼等可供居住、工作或者进行其他活动的建造物。

构筑物,包括道路、桥梁、隧道、水坝等建造物。

在境内销售不动产,是指销售的不动产在境内。

上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6.进口货物

进口货物,是指从境外输入有形动产。

(二)征税范围的特殊规定

1.视同销售货物

根据现行增值税政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属于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2.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1)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2)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3.非经营活动

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应缴纳增值税,但不包括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

(1)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①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②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③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2)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3)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4)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劳务。

(5)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4.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1)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规定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不视同销售服务;

(2)存款利息;

(3)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4)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5.混合销售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上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二、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

(一)纳税人

1.基本规定

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提供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2.特殊规定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3.纳税人的分类与管理

增值税纳税人按其经营规模大小以及会计核算是否健全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1)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划分标准。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 500 万元及以下。

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 12 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上述划分标准只是一般情形下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划分标准,《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相关政策还对其作了一些特殊规定,具体为:

①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及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③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2)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管理。

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实行登记制,符合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标准的纳税人应当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②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二)扣缴义务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2.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税率与征收率

《增值税暂行条例》按计税方法不同对征税比例规定了两种方式,即税率和征收率。税率方式适用于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收率方式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一)增值税税率的类型

增值税税率确定的基本原则是尽可能减少税率档次。这是由增值税实行税款抵扣的计税方法以及其中性税收的特征所决定的。

实行增值税的国家,在税率设计上一般有以下几种类型:

1.基本税率,也称为标准税率。这是各个国家根据本国生产力发展水平、财政政策的需要、消费者的承受能力并考虑到历史税负水平后确定的,适用于绝大多数应税项目的税率。

2.低税率,各国一般都对一些生活必需品实行低税率,体现了国家的鼓励或照顾政策。

3.高税率,采用高税率一方面可以限制奢侈品、非生活必需品的消费,另一方面可以增加财政收入、贯彻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我国未设置高税率,对于奢侈品、非生活必需品等通过开征消费税进行调节。

4.零税率,对出口货物及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适用。

(二)现行增值税税率

1994 年《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了基本税率 17%和低税率 13%两档,营改增后又增加了 11%和 6%两档。自 2017 年 7 月 1 日起,我国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将原适用 13%税率的货物改为适用 11%税率;自 2018 年 5 月 1 日起,17%的税率调整为 16%,11%的税率调整为 10%。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税率又一次调整,调整后税率的具体标准和适用范围如表2-2 所示。

表2-2 增值税税率表

续表

(三)增值税征收率

增值税的征收率一般规定为 3%,原则上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特定情形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式时也可以适用 3%的征收率;根据具体情况,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还规定了若干适用 5%征收率的情形。

(四)兼营行为税率或征收率的确定

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确定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

1.兼营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2.兼营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征收率。

3.兼营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NHaGH3TtP5hCF+5fg3lIJWtOIxA5N+dpNdJGYhjNweSH3IlF1QGcx0mu9JveJd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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