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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增值税概述

一、概念

从理论上讲,增值税是以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过程中取得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

现代增值税的构思出现在 20 世纪初。1954 年,法国率先开征增值税。因为可以有效避免重复征税,并能显著增加财政收入,目前增值税已推广到近190 多个国家和地区,征税范围基本覆盖所有货物、劳务和服务。

我国 1979 年引入增值税,选择部分产品和行业进行试点。1984 年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草案)》,在全国范围内对机器机械、汽车、钢材等 12 类产品征收增值税。1994 年税制改革,国务院实施了《增值税暂行条例》,将增值税征税范围扩大到所有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2012年 1 月 1 日开始在部分地区和行业推行营改增试点;自 2016 年 5 月 1 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至此,原营业税征税范围全部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

增值税在我国属于共享税,国内增值税中央政府分享 50%、地方政府分享 50%。2020 年,我国实现国内增值税收入 56791 亿元,占当年全部税收收入的 36.80%。

二、增值额与增值税类型

(一)增值额

增值税以增值额为征税对象,理论上的增值额和法定增值额有所区别。

1.理论增值额

货物或劳务价值由C、V、M三部分构成:C表示生产资料价值; V表示劳动力的价值; M表示劳动者所创造的价值中归社会支配的部分,即税金、利润等。从理论上讲,增值额是企业在生产经营中新创造的那部分价值,即货物或劳务价值中的“V+M”部分。

以服装的生产流通全过程为例,假定在第一个环节棉农完全自己生产棉花,其购进额为零(不考虑肥料、种子等价值),最后一个环节服装的零售价格为 800 元,这 800 元是由五个流转环节共同创造的。服装生产流通每一环节的购买价、销售额和理论增值额如表2-1 所示。

表2-1 购买价、销售额和理论增值额

单位:元

对表2-1 数据进行分析,理论增值额在经营活动中有两种理解:从一个生产经营单位来看,理论增值额是指该单位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的收入额,扣除为生产经营活动外购货物或劳务价款后的余额;从整个流通环节来看,各环节的增值额之和,等于该货物或劳务的最终销售价格。

2.法定增值额

法定增值额,是指各国政府根据各自的国情和政策目标,在其增值税制度中确定的增值额。法定增值额可以等于理论上的增值额,也可以大于或小于理论上的增值额。造成法定增值额与理论增值额不一致的主要原因是各国在规定扣除范围时,对外购固定资产的处理办法不同。此外,由于流通领域征税范围划分及减免税优惠等,理论增值额与法定增值额也会有所不同。

(二)增值税的类型

按对外购固定资产处理方式的不同,增值税可划分为生产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和消费型增值税三种类型。

1.生产型增值税

生产型增值税是指计算增值额时,不允许扣除任何外购固定资产的价款。作为征税基数的法定增值额除包括纳税人新创造价值外,还包括当期计入成本的外购固定资产的折旧部分的价值,这一类型下增值税的增值额大于理论增值额。从国民经济整体来说,这一征税基数大体相当于国内生产总值(GDP),故称为生产型增值税。由于这种类型增值税的扣除范围不包括固定资产,因此,它在一定程度上仍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资本有机构成越高的行业,重复征税越严重,不利于投资较大的制造企业的专业化分工与协作,但对资本有机构成低和劳动密集型的行业、企业有利。这种类型的增值税虽然不利于鼓励投资,但可以保证财政收入。采用这种类型增值税的国家较少,主要是一部分发展中国家。

2.收入型增值税

收入型增值税是指计算增值额时,对外购固定资产价款只允许扣除当期计入产品价值的折旧部分,这一类型下增值税的增值额与理论增值额一致。从国民经济整体来说,计税依据相当于国民收入中的“V+M”部分,故称为收入型增值税。因其税基较生产型增值税少了当期计入产品价值的折旧部分,故对经济增长的影响呈中性。此种类型的增值税从理论上讲是一种标准的增值税,但由于外购固定资产价款是以计提折旧的方式分期转入产品价值的,且转入部分没有逐笔对应的外购凭证,给凭发票扣税的计算方法带来困难,不利于税收征管,从而影响了这种方法的广泛采用。

3.消费型增值税

消费型增值税是指计算增值额时,允许将当期购入的固定资产价款一次性全部扣除,作为征税基数的法定增值额相当于纳税人当期的全部销售额扣除外购的全部生产资料价款后的余额,这一类型下增值税的增值额小于理论增值额。从国民经济整体来说,相当于对全部生产资料不征税而只就消费资料征税,故称为消费型增值税。此种类型的增值税在购进固定资产的当期因扣除额大大增加,会减少财政收入。但这种类型的增值税有利于鼓励投资,且便于实行凭发票扣税。

1994 年税制改革时,我国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自 2009 年 1 月 1 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允许纳税人抵扣其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增值税逐步向消费型过渡。随着营改增的全面推开,不动产纳入增值税征税和抵扣范围,我国增值税完成了由生产型向消费型的彻底转型。

三、特点

(一)避免重复征税,具有税收中性的特征

税收中性,一是指国家征税时尽可能以所取税额为限,避免使纳税人和社会遭受额外负担;二是指国家征税应避免对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产生干扰,特别是不能使税收超越市场机制而成为资源配置的决定因素。政府在设计税制时,以不干扰经营者的投资决策和消费者的消费选择为原则。增值税具有税收中性的特征,是因为增值税只对销售额中没有征过税的那部分价值征税,对销售额中属于转移过来的、以前环节已征过税的部分则不再征税,从而有效地排除了重复征税因素。此外,增值税税率档次少,一些国家只采取一档税率,即使采取两档或三档税率的,其绝大部分应税项目一般也都是按一个统一的基本税率征税。这不仅使得绝大部分应税项目的税负一样,而且同一应税项目在经历的所有生产和流通的各环节的整体税负也是一样的。

(二)最终消费者是全部税款的承担者

增值税保留了传统间接税按流转额全值计税和各环节征税的特点,同时还实行税款抵扣制度。即在各环节征税的同时,还实行逐环节扣税。由于一种货物在各个生产流通环节的增值额之和等于该货物在最终销售环节的售价,因而,最终消费者是增值税全部税款的承担者。

(三)普遍征收且多环节征收

无论从横向还是从纵向来看,增值税都有着广阔的税基。从生产经营的横向关系来看,各行业、各部门只要有增值收入就要纳税;从生产经营的纵向关系来看,每一货物无论经过多少生产经营环节,都要按各环节上发生的增值额征税。

(四)实行价外征收制度

现行增值税实行价外征收,销售价格中不包含增值税。价格和税收分离,在销售凭证上既体现价款又体现税金,便于消费者对价格和税收进行监督,同时也便于企业根据市场情况确定价格。 4tN8Bs1RckQeQXss7I3SEXvzJUdQY7CEKz+dIqbNWiP2HCGxtoecnROGdNehGdf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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