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某酒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1年4月发生下列业务:
1.生产销售散装啤酒300吨,每吨不含税售价3800元;
2.销售散装粮食白酒3吨,含税单价每吨4520元;
3.开发生产一种新型粮食白酒,广告样品使用0.2吨,已知该种白酒无同类产品出厂价,生产成本每吨37000元,成本利润率为10%。
啤酒消费税定额税率:
甲类啤酒:每吨出厂价(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在3000元以上(含3000元,不含增值税)的,税额为250元/吨。乙类啤酒:每吨出厂价在3000元以下的,税额为220元/吨。
粮食白酒消费税比例税率20%,定额税率0.5元/500克。
根据以上资料,计算当月应纳的消费税。
【答案】
1.业务1:啤酒每吨不含税售价3800元,属于甲类啤酒。
应纳消费税=300×250=75000(元)
2.业务2:白酒复合计税。
应纳消费税=(4520×3)÷(1+13%)×20%+3×1000000÷500×0.5=5400(元)
3.业务3: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其他方面,征收消费税。无同类产品出厂价,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税。
应纳消费税=[37000×(1+10%)×0.2+0.2×0.5×1000000÷500]÷(1-20%)×20%+0.2×0.5×1000000÷500=2285(元)
应纳消费税合计=75000+5400+2285=82685(元)
(二)2021年4月,某白酒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业务:
1.将用外购粮食白酒勾兑的白酒80吨全部销售,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不含税销售额780万元;
2.当月购进粮食白酒,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当月认证通过,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100万元。
注:月初库存外购粮食白酒余额为50万元(不含税),月末库存外购粮食白酒45万元(不含税)。
根据以上资料,计算当月应纳的消费税。
【答案】
销售外购已税白酒勾兑生产的白酒,在计算应纳消费税时,不得扣除外购白酒已纳的消费税;生产销售白酒需缴纳消费税。白酒适用复合计税方法。
当月应纳的消费税=780×20%+80×1000000÷500×0.5÷10000=164(万元)
(三)某酒业集团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1年7月发生如下业务:
1.收回上月委托甲厂加工的65度散装粮食白酒1000吨,甲厂代收代缴了消费税(甲厂同类白酒不含税售价3000元/吨);
2.该公司收回后直接对外销售500吨,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50万元;
3.该公司将另外500吨65度散装粮食白酒经加浆降度后生产38度粮食白酒750吨;
4.将生产出的750吨38度粮食白酒全部售出,每吨不含税单价3600元。
根据以上资料,计算当月应纳的消费税。
【答案】
1.业务1:甲厂已经代收代缴消费税,所以该企业不再纳税。
2.业务2:收回后直接对外销售500吨,由于销售价格等于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的计税依据,所以不再纳税。
3.业务3:白酒不在列举的可以抵扣外购或委托加工已纳税款范围内,所以不可以抵扣受托方已代收代缴消费税;用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无须纳税。
4.业务4:生产销售白酒,应缴纳消费税。
应纳消费税=3600×750×20%+750×1000000÷500×0.5=129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