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协定与国内法的关系通常可以总结为“协定优先,优惠优先”。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收管理法,“依据”内容除外)第九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同外国缔结的有关税收的条约、协定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依照条约、协定的规定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依据”内容除外)第五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外国政府订立的有关税收的协定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依照协定的规定办理。”税收协定与上述法律有不同规定的,按照税收协定的规定执行,即“协定优先”。
需要注意的是,税收协定通常不会增加纳税人的义务,只是为其避免双重征税做出安排。因此,税收协定也基本上不会把税收管辖权强加到缔约国任何一方。也就是说,税收协定在划分税收管辖权后,具有税收管辖权的缔约国一方是否切实征税,还应根据其国内法的规定执行,如果国内法规定不征税或免税,则该国实际上不会征税。不论税收协定还是国内法,都应该执行对纳税人更优惠的规定,即“优惠优先”。
例1-1 2012年,中国香港A公司和挪威B公司各出资5000万元到中国内地某省投资设立了一家外商投资企业C公司。2020年3月,C公司董事会决定分配利润1000万元,A公司、B公司按投资比例各应取得股息收入500万元,此时C公司应分别按什么税率扣缴A公司、B公司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依据”内容除外)第九十一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因此,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收入,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按照《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符合条件的香港公司从内地获取的股息收入,可按5%缴纳税款。中国香港A公司选择适用5%税率缴纳税款,此时体现的原则是“协定优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符合条件的挪威公司从中国境内获取的股息收入,可按15%缴纳税款。挪威B公司可按照国内法10%税率申报预提所得税,此时体现的原则是“优惠优先”。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九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