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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构成劳务型常设机构的判定标准是什么?

解答

依据我国对外签订的税收协定的规定,构成劳务型常设机构的判定标准通常是:缔约国一方企业派其雇员或其雇佣的其他人员到缔约对方提供劳务,仅以任何十二个月内这些人员为从事劳务活动在对方停留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构成常设机构具体时间的判定以具体的税收协定规定为准。

解读

例4-11 某新加坡居民企业派遣其员工到我国境内从事劳务活动。该员工自2019年2月1日进入我国境内从事劳务活动,于2019年9月1日完成工作任务返回新加坡。依据中新税收协定规定,该企业派遣雇员在我国境内提供劳务活动在12个月内停留连续超过183天,该派遣劳务活动构成在我国的常设机构。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条文解释〉的通知》(国税发〔2010〕75号)所附条文解释第五条 cZBy319xiWmbFgheZYJxUk4bGvK2KfF/oC+Ner+BKtGtbuj2QJiN2BzUG22zWpD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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