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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计算工程型常设机构的持续时间,应把握哪些原则?

解答

计算确定工程型常设机构的持续时间时,应把握以下原则:

(1)可以按其所签订的合同从实施合同(包括一切准备活动)开始之日起,至作业(包括试运行作业)全部结束交付使用之日止进行计算(跨年度的应连续计算)。

(2)对工地、工程或者与其有关的监督管理活动开始计算其连续日期以后,因故(如设备、材料未运到或季节气候等原因)中途停顿作业,但工程作业项目并未终止或结束,人员和设备物资等也未全部撤出,应持续计算其连续日期,不得扣除中间停顿作业的日期。

(3)如果外国企业在中国一个工地或同一工程连续承包两个及两个以上作业项目,应从第一个项目作业开始至最后完成的作业项目止计算其在中国进行工程作业的连续日期,不以每个工程作业项目分别计算。所谓为一个工地或同一工程连续承包两个及两个以上作业项目,是指在商务关系和地理上是同一整体的几个合同项目,不包括该企业承包的或者是以前承包的与本工地或工程没有关联的其他作业项目。

(4)如果企业将承包工程作业的一部分转包给其他企业,分包商在建筑工地施工的时间应算作总包商在建筑工程上的施工时间。如果分包商实施合同的日期在前,可自分包商开始实施合同之日起计算该企业承包工程作业的连续日期。同时,不影响分包商就其所承担的工程作业单独判定其是否构成常设机构。

解读

例4-7 新加坡居民企业A公司在我国境内承建一条公路,于2021年4月1日开始建造,由于气候不好或原料缺乏,于10月1日停工,次年1月1日复工,最后于2022年7月1日竣工。由于气候不好或原料缺乏导致的中途停工时间不得扣除,工地自开始之日(4月1日)起至全部竣工(次年7月1日)共持续了15个月,故本例中该建筑工地应视为常设机构。

例4-8 一个建筑工地从商务关系和地理位置上形成不可分割的整体时,即使分别签订几个合同,该建筑工地仍为单一的整体。如一些修建公路、挖掘运河、安装水管、铺设管道等活动,其工程作业地点是随工程进展不断改变或迁移的,虽然在某一特定地点工作时间连续未达到规定时间,但要从整体工程看是否达到构成常设机构的时间。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条文解释〉的通知》(国税发〔2010〕75号)所附条文解释第五条 KxxTDkHPd9nRwCWye4X7noPoT4KdhUo0DJ49ts4Ue7Rv563unbHb5t8RjdzJKTq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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