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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通常情况下,“一般定义”的常设机构包括哪些机构或场所?

解答

在通常情况下构成常设机构的场所有以下几种:

(1)管理场所;

(2)分支机构;

(3)办事处;

(4)工厂;

(5)作业场所;

(6)矿场、油井或气井、采石场或者其他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

解读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这些列举并非是穷尽的,并不影响对其他场所按照“常设机构”概括性的定义进行常设机构判定。在理解时应注意:

(1)列举中第一项“管理场所”是指代表企业负有部分管理职责的办事处或事务所等场所,不同于总机构,也不同于作为判定居民公司标准的“实际管理机构”。

(2)列举中最后一项“矿场、油井或气井、采石场或者其他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是指经过投资,拥有开采经营权或与之相关的合同权益,并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至于为勘探或开发上述矿藏资源的承包工程作业,则应按照税收协定“常设机构”条款中建筑工程型常设机构相关规定,根据作业持续的时间是否超过规定时间来判断其是否构成常设机构。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文本并请做好执行准备的通知》(国税函〔2007〕790号)第五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条文解释〉的通知》(国税发〔2010〕75号)所附条文解释第五条 3YEys7290FAiXUH0t590cD0FmscJ5TMK/wVSi5F3Qd7FMGlfvZMdPMnhVpwEwAF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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