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一般定义”的常设机构以外,税收协定还规定了几种特殊的常设机构形式,分别是工程型常设机构、劳务型常设机构和代理型常设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条文解释〉的通知》(国税发〔2010〕75号)所附条文解释第五条 ye3dVJA3h2/6idUK25fHVrdve8RPumlvomhk+DEmT32HKoxEzx7n2GyH+4isnd6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