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该营业场所进行活动应作广义理解,包括企业在其可支配的地点从事活动的任何情形。例如,某道路修筑企业应被认为“通过”修筑行为发生地从事营业活动。
例4-6 新加坡A设计公司与中国境内B房地产公司直接签订合同,为B公司建造的楼盘提供建筑设计服务。为便于设计服务的开展,A公司派遣一名设计人员长驻B公司跟踪楼盘建造情况,随时按照建造情况修改或完善设计。
本例中,应认为该名设计人员的常驻设计服务活动构成了A公司在中国境内的营业场所,合同由A公司设在中国境内的营业场所履行,该场所为新加坡A公司与中国境内B公司形成客户关系做出了实质贡献。故尽管合同是新加坡A公司与中国境内B公司之间直接订立的,也应判定新加坡A公司“通过”该场所从事营业活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条文解释〉的通知》(国税发〔2010〕75号)所附条文解释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