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常设机构的营业活动不仅包括生产经营活动,还包括非营利机构从事的业务活动,为该机构进行准备性或辅助性的活动除外。但此等非营利机构在中国的常设机构是否获得“营业利润”,则需要根据协定“营业利润”的条款规定再做判断。
A国某非营利机构通过在我国设立的固定基地或场所从事业务活动。依据两国税收协定有关条款判定该业务活动不是为该机构进行准备性或辅助性活动,而具有经营性。我国税务机关应认为该非营利机构在我国的业务活动构成了常设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条文解释〉的通知》(国税发〔2010〕75号)所附条文解释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