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场所在时间上不要求永久存在,但要求该营业场所应在时间上具有一定程度的持久性,而不是临时的。也就是说,既要考虑设立营业场所的目的,也要考虑其实际存续的时间。需要注意以下两点:
一是营业活动暂时的间断或者停顿并不影响场所时间上的持久性。
二是如果某一营业场所是基于短期使用目的而设立,但实际存在时间却超出了临时性的范围,则可构成固定场所并可追溯性地构成常设机构。反之,一个以持久性为目的的营业场所如果发生特殊情况,如投资失败提前清算,即使实际只存在了一段很短的时间,同样可以判定自其设立起就构成常设机构。
如果一个营业场所的设立是以长期使用为目的的,即使由于企业活动的特殊性质或其他原因而提前清算,其实际存在的时间很短,仍应视为常设机构;如果一个营业场所的设立是为了短期目的,事实上也如此,那么就不构成常设机构。但如果其实际存在超过了临时性质的期限,则可构成固定场所并可追溯性地构成常设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条文解释〉的通知》(国税发〔2010〕75号)所附条文解释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