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营业场所是相对固定的。该特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1)固定的营业场所包括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从事经营活动经登记注册设立的办事处、分支机构等固定场所,也包括为缔约国一方企业提供服务而使用的办公室或其他类似的设施。
(2)对某些经常在相邻的地点之间移动的营业活动,虽然营业场所看似不固定,但如果这种在一定区域内的移动是该营业活动的固有性质,一般可认定为其存在单一固定场所。
在判断常设机构的固定性时,要综合考虑三个要素:是否有固定中心,是否有明确边界,以及是否有商业或地理上的一致性。
例4-3 非居民企业在我国从事经营活动,经登记注册设立的办事处、分支机构等固定场所,也包括为国内企业提供服务而使用的办公室或其他类似的设施,如在某酒店长期租用的房间。
例4-4 某办事处根据需要在一个宾馆内租用不同的房间或租用不同的楼层,该宾馆可被视为一个营业场所。
例4-5 某商人在同一个商场或集市内的不同地点设立摊位,该商场或集市也可构成该商人的营业场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条文解释〉的通知》(国税发〔2010〕75号)所附条文解释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