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常设机构的营业场所是实质存在的,对这类场所需特别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没有规模或范围上的限制。如机器、仓库、摊位等均可构成常设机构。但需注意,构成营业场所的必须是用于营业活动的、重要的有形物体,轻便的、可携带的机器、设备、工具不构成营业场所。
二是不要求企业拥有使用该场所的正式法律权利,但企业必须对此场所拥有支配能力。无论房屋场地、设备或设施是企业自有的还是租用的,企业对其拥有支配能力,也可视为构成营业场所。
三是不要求有完整性。只要有一定可支配的空间,即可视为具有营业场所。作为营业场所的房屋、场地、设施或设备可以有一部分被用于其他活动。一个场所可能仅占用市场一角,或是长期租用的仓库的一部分(用于存放应税商品),或设在另一企业内部,等等。
例4-2 某油漆工人在两年的时间里每周花三天时间在其主要客户的办公大楼里工作。在这种情况下,该油漆工人在办公大楼内履行其最主要的营业职能(即粉刷油漆),这一存在构成了他的常设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条文解释〉的通知》(国税发〔2010〕75号)所附条文解释第五条
《OECD税收协定范本及注释》(2017年版)第5条注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