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税收协定第五条第一款会对“常设机构”做一般定义。即,常设机构是指一个相对固定的营业场所。通常情况下,常设机构具备以下特点:
一是该营业场所是实质存在的;
二是该营业场所是相对固定的,并且在时间上具有一定的持久性;
三是全部或部分的营业活动是通过该营业场所进行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条文解释〉的通知》(国税发〔2010〕75号)所附条文解释第五条 WFeUTd7zDmnIGaGpdzOaBXhzFdDYKPDO0ekvhNzfXpYlWrkbFHNlVj4QVDAZZeO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