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中新税收协定为例,中国居民企业设在新加坡的常设机构是该中国居民企业的组成部分,其从第三国取得的所得,涉及缴纳第三国税款时适用中国与该第三国的协定。值得注意的是,中国居民企业设在新加坡的常设机构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在按我国国内法相关规定纳税时,该常设机构不能以新加坡居民身份对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向中国税务机关要求享受中新税收协定待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条文解释〉的通知》(国税发〔2010〕75号)所附条文解释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