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协定意义上的“国民”一般指任何具有缔约国一方国籍的个人,任何按照缔约国一方执行法律取得其地位的法人、合伙企业或团体。根据我国与不同国家(地区)签订的税收协定,该定义在表述上有一定差异。
在我国已生效的税收协定中,对“居民”定义采取以下一般表述的部分或全部内容:“在本协定中,‘缔约国一方居民’一语是指按照该缔约国法律,由于住所、居所、管理机构所在地、总机构所在地、注册地或任何其他类似标准,在该缔约国负有纳税义务的人,也包括该缔约国、地方当局或法定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文本并请做好执行准备的通知》(国税函〔2007〕790号)第三条、第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条文解释〉的通知》(国税发〔2010〕75号)所附条文解释第三条、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