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与其他国家签署的税收协定不适用于港澳台地区。我国对外签署的税收协定仅适用于中国税收法律覆盖的地区,不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条文解释〉的通知》(国税发〔2010〕75号)所附条文解释第三条 IETD0u1nWzL/Fe5p+bu1zA2tBFhnfNKLsR4mnTtmdO6gPQirR87tkL7444dxe0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