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协定通常在第二条约定税种范围。凡是列入税收协定的税种,缔约国双方都需要为其承担相应的协定义务。原则上,协定不适用于列举税种之外的其他税种,但也有例外。例如,有些税收协定的国际运输条款、情报交换条款或非歧视待遇条款,规定的内容涉及税种范围条款列举之外的其他税种,或规定不受税种范围条款的限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条文解释〉的通知》(国税发〔2010〕75号)所附条文解释第二条 AERakfltpwn1AAKsh3vwm4diuH1E+1LK3ES/9qQnF7ZcaRNBZwGGQXNVSWVBVSV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