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与大多数国家的税收协定中,“人”一语包括个人、公司和其他团体。这里所说的“其他团体”具有广泛的含义,包括各种协会、基金会等。例如,根据中新税收协定议定书第一条的规定,如果缔约国一方国内法把信托视为该国的税收居民,则“其他团体”也包括在缔约国一方建立的信托。因此,协定中所说的“人”,其范围要大于通常意义上的个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文本并请做好执行准备的通知》(国税函〔2007〕790号)第三条第一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条文解释〉的通知》(国税发〔2010〕75号)所附条文解释第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