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在填报申报表前,首先填报基础信息表,为后续申报提供指引。基础信息表包括基本经营情况、有关涉税事项情况、主要股东及分红情况三部分内容。
(1)“101纳税申报企业类型”。
根据申报表填报说明,纳税人根据申报所属期年度的企业经营方式情况,从《跨地区经营企业类型代码表》中选择相应的代码填入本项。具体代码见表1-1。
表1-1 跨地区经营企业类型代码表
代码说明:
“非跨地区经营企业”:纳税人未跨地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为非跨地区经营企业。
“总机构(跨省)——适用《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纳税人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规定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
“总机构(跨省)——不适用《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纳税人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二条规定的不适用该办法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
“总机构(省内)”:纳税人为仅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
“分支机构(须进行完整年度申报并按比例纳税)”:纳税人为根据相关政策规定须进行完整年度申报并按比例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跨地区经营企业的分支机构。
“分支机构(须进行完整年度申报但不就地缴纳)”:纳税人为根据相关政策规定须进行完整年度申报但不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跨地区经营企业的分支机构。
(2)“103资产总额”。
纳税人填报全年资产总额季度平均数,单位为万元,保留小数点后2位。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注意:资产总额填报单位是万元,金额大于0,币种为人民币。
(3)“104从业人数”。
纳税人填报从业人数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单位为人。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依据和计算方法同上述“103资产总额”。
注意:人数必须大于0,且为整数。
(4)“202存在境外关联交易”。
纳税人存在境外关联交易的,选择“是”。选择“是”的纳税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规定,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进行关联申报,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
境外关联交易是税务机关进行反避税调查的重点,如果纳税人存在境外关联交易,则应选择勾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规定,居民企业为跨国企业集团的最终控股企业,且其上一会计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各类收入金额合计超过55亿元,或居民企业被跨国企业集团指定为国别报告的报送企业的,应当在报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时,填报国别报告。
(1)“104从业人数”和“103资产总额”。
该项目的填写是作为判定纳税人是否具备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的相关指标,并且与软件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相关条件存在一定关系,企业应按实际情况进行计算,并且填报时应注意“104从业人数”和“103资产总额”计算数据为全年季度平均值,资产总额的单位为万元,而不是元。
(2)“105所属国民经济行业”。
本项目的填写直接影响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和软件企业、集成电路企业等税收优惠政策,因此在填写“105所属国民经济行业”时,应严格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列示的所属行业明细代码进行填写。
(3)“106从事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
纳税人从事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的,选择“是”;其他选择“否”。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纳税人该项目选择“是”,则无法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1)“218发生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递延纳税事项”。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递延纳税事项,选择“是”,并填报《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0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规定,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自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年度起不超过连续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居民企业选择适用此规定进行税务处理的,应在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递延确认期间每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中《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00)第12行“六、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相关栏目,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调整明细表》。
(2)“220发生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事项”。
企业发生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事项,选择“是”,并填报《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00)。
(3)“222发生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事项”。
企业发生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事项,选择“是”,并填报《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00)。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第三条规定,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①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②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③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纳税人填报本企业投资比例位列前10位的股东情况。包括股东名称,证件种类(营业执照、身份证、护照等),证件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护照号等),投资比例,当年(决议日)分配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金额,国籍(注册地址)。超过10位的其余股东,有关数据进行合计后填在“其余股东合计”行。
企业主要股东为国外非居民企业的,证件种类和证件号码可不填写。
在填报时应关注股东类型,个人股东的证件种类是身份证或护照,证件号码是身份证号或护照号;单位股东的证件种类是营业执照,证件号码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国籍按其登记注册的注册地址;国外非居民企业证件种类和证件号码可不填写。填写上述信息后,当纳税人的股东与上一年对比发生变化时,则会确认为纳税人股东结构发生变化。股东结构变化过程中需重点关注自然人股东是否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是否按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法人股东是否按规定计算确认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
当年(决议日)分配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金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中“105所属国民经济行业”“104从业人数”“103资产总额”和“106从事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等信息替代了“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备案资料。纳税人必须按照相关政策口径准确填写,才能保证正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延续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具体政策及填报方法详见本书第19章和第22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