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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封面的政策要点

纳税申报业务,是指纳税人根据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税务机关提交纳税事项的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报的过程。它既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法定程序,又是纳税人承担法律责任、税务机关开具完税凭证的依据。通过纳税申报管理可以确认纳税人是否全面、及时、准确地履行了纳税申报义务,是税务机关税收管理信息的重要来源。

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包括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及汇算清缴,指纳税人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和本纳税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相关税收政策,提供税务机关要求的有关资料,进行申报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1.2.1 一般规定

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包括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纳税人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并进行汇算清缴。

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期限最后一天为法定休假日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

政策依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7号)。

1.2.2 关键点

1.封面“税款所属期起”与“税款所属期止”的填报

封面的“税款所属期起”与“税款所属期止”要根据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情况填写。

“税款所属期起”的填写方法:正常经营的纳税人,填报公历当年1月1日;纳税人年度中间开业的,填报实际生产经营之日;纳税人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破产、停业等情况的,填报公历当年1月1日;纳税人年度中间开业且年度中间又发生合并、分立、破产、停业等情况的,填报实际生产经营之日。

“税款所属期止”的填写方法:正常经营的纳税人,填报公历当年12月31日;纳税人年度中间开业的,填报当年12月31日;纳税人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破产、停业等情况的,填报公历当年实际停业或法院裁定并宣告破产之日;纳税人年度中间开业且年度中间又发生合并、分立、破产、停业等情况的,填报实际停业或法院裁定并宣告破产之日。

实行查账征收的纳税人,如在2022年底之前成立的,至2023年12月31日仍在持续经营的,其“税款所属期起”应填“2023年1月1日”,“税款所属期止”应填“2023年12月31日”。对除上述情况之外的纳税人,其“税款所属期起止”应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后填写。

2.案例分析
案例1-1:年度中间开始生产经营的情况

2023年的年度中间(如2023年8月1日)开始实际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至2023年12月31日仍在持续经营的,其“税款所属期起”应填“2023年8月1日”,“税款所属期止”应填“2023年12月31日”。一般情况下,实际生产经营之日以营业执照上的成立日期为准。

案例1-2: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破产、停业的情况

纳税人在2023年的年度中间(如2023年9月30日)发生合并、分立、破产、停业等情况的,填报2023年1月1日至实际停业或法院裁定并宣告破产之日。其“税款所属期起”应填“2023年1月1日”,“税款所属期止”应填“2023年9月30日”。一般情况下,实际停业之日以公司管理层决定停业之日。

案例1-3:年度中间开业且又发生合并、分立、破产、停业的情况

如果纳税人在2023年的年度中间(如2023年3月1日)开业且年度中间(如2023年9月30日)又发生合并、分立、破产、停业等情况的,填报实际生产经营之日至实际停业或法院裁定并宣告之日。其“税款所属期起”应填“2023年3月1日”,“税款所属期止”应填“2023年9月30日”。

1.2.3 风险点

1.纳税人未按时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报送相关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2.纳税人不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3.纳税人进行虚假申报

纳税人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文件规定,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如实、正确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完整、及时报送相关资料,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纳税人进行虚假申报,构成偷税的,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Q/ik2ITMj62sJCm1DKFivNKdnQ1P1mfeXYhiWnF68rZ6qAIlm1+Rk72fWiucG2a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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