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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8
合伙企业法人合伙人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4.18.1 一般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四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一)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二)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三)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四)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4.18.2 风险点

合伙企业法人合伙人按照“先分后税”原则计算应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JsUx0s4qT1R+fo8RhMfNDu8Hx8u84tYHB/5zQN8B6JOn2sNmztgya+2qCp2YXUY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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