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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7
资产减值准备金(第33行)相关政策要点

资产减值准备金利润计算及纳税调整对照提示见表4-24。

表4-24 资产减值准备金利润计算及纳税调整对照提示表

4.17.1 一般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上述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4.17.2 关键点

1.资产减值准备金的会计确认

资产减值准备金的会计确认见表4-25。

表4-25 资产减值准备金的会计确认

2.资产减值准备金填报方法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第33行“资产减值准备金”:填报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理赔费用准备金等不允许税前扣除的各类资产减值准备金纳税调整情况。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资产减值准备金金额(因价值恢复等原因转回的资产减值准备金应予以冲回)。第1列“账载金额”若大于或等于0,将其填入第3列“调增金额”;若小于0,将其绝对值填入第4列“调减金额”。

注意区分转回和转销的资产减值准备(转销的资产减值准备不能在“资产减值准备金”项目进行调减,而应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中“资产损失”进行调整)。

案例4-7:资产减值准备金
1.情况说明

某企业2023年12月31日核销一笔坏账(对X公司的应收账款)。该项应收账款初始入账金额为10000元,该企业2021年底针对该笔应收账款提取坏账准备3000元,2022年转回上述坏账准备1000元,2023年收回该笔应收账款5000元,其余做损失处理。

2.会计处理

2021年计提坏账准备时:

2022年转回上述坏账准备时:

2023年对坏账进行核销时:

3.填报方法

2021年该企业计提的坏账准备3000元已计入当期损益,“资产减值损失”借方发生额3000元,则应在2021年度调增3000元。填入《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第33行“(二)资产减值准备金”第3列“调增金额”,具体填报见表4-26。

表4-26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节选) 单位:元

2022年该企业转回坏账准备1000元也已计入当期损益,“资产减值损失”贷方发生额1000元,则应在2022年度调减1000元。填入《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第33行“(二)资产减值准备金”第4列“调减金额”,具体填报见表4-27。

表4-27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节选) 单位:元

2023年因损失实际发生,该企业核销了坏账,即进行“资产减值损失”转销,坏账损失已计入当期损益,则应填写《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如果该企业的实际情况符合税法关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规定,具体填报见表4-28。

表4-28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节选) 单位:元 i+8pyUao+DvV9AySXajTz5K2O1YNUC7hLHEO8fHXBnIPpJoaLQeb0eziJmCFAVJ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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