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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6
党组织工作经费(第29行)相关政策要点

党组织工作经费利润计算及纳税调整对照提示见表4-23。

表4-23 党组织工作经费利润计算及纳税调整对照提示表

4.16.1 一般规定

《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7〕324号印发)第九条规定,党建活动经费支出项目包括租车费、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场地费、讲课费、资料费和其他费用。其中:①租车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需集体出行发生的租车费用;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发生的城市间交通支出;③伙食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④住宿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⑤场地费,是指用于党建活动的会议室、活动场地租金;⑥讲课费,是指请师资为党员授课所支付的费用;⑦资料费,是指为党员学习教育集中购买的培训资料费用。

《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7〕324号印发)第十条规定,党建活动经费按支出项目,分别执行下列标准:①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按标准执行;个人不得领取交通补助。②伙食费,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在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标准内据实报销;一天仅一次就餐的,人均伙食费不超过40元;个人不得领取伙食补助。③讲课费,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有关标准执行。④租车费,大巴士(25座以上)每辆每天不超过1500元,中巴士(25座及以下)每辆每天不超过1000元;租车到常驻地以外的,租车费可以适当增加。⑤场地费,每半天人均不得超过50元。⑥资料费和其他有关费用经批准后据实报销。

4.16.2 关键点

《中共中央组织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4〕42号)第二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规定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非公有制企业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中办发〔2012〕11号)“建立并落实税前列支制度”等要求,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企业管理费列支,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中共中央组织部 财政部 国务院国资委党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7〕38号)第二条规定:“纳入管理费用的党组织工作经费,实际支出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年末如有结余,结转下一年度使用。累计结转超过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总额2%的,当年不再从管理费用中安排。” 3zF6yPQPur/YZ9L9mCZC2/EH0a/uzBY0rLaLxkcx8qtc4G9q4BRd3y/a1LRUCdT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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