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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
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第27行)相关政策要点

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利润计算及纳税调整对照提示见表4-21。

表4-21 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利润计算及纳税调整对照提示表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①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②企业所得税税款;③税收滞纳金;④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⑤该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⑥赞助支出;⑦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⑧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6Gfz3itLIpdkMEhjQoAykrlxBxuJpt9BhWsJNSmh8kn0BAXV9MGAcpYln+EMir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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