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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
赞助支出(第21行)相关政策要点

赞助支出利润计算及纳税调整对照提示见表4-14。

表4-14 赞助支出利润计算及纳税调整对照提示表

4.10.1 一般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①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②企业所得税税款;③税收滞纳金;④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⑤该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⑥赞助支出;⑦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⑧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4.10.2 关键点

赞助支出的填报说明:赞助支出应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第21行“赞助支出”中,作为永久性税会差异全额调增。 hOAWSUO4NbDXeebiAMNyr3BeJPH3kTRAS77LtDB10s3nn2B9SOLt2EkdzqDvnBS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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