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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第19行)相关政策要点

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利润计算及纳税调整对照提示见表4-12。

表4-12 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利润计算及纳税调整对照提示表

4.8.1 一般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①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②企业所得税税款;③税收滞纳金;④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⑤该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⑥赞助支出;⑦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⑧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4.8.2 关键点

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的填报说明:企业税前列支的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应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第19行“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中,作为永久性税会差异全额调增。 V2BYd6zhyJWLLYBslxpukO8tc3L68fZ6jqyM+6JoqgxeAAR85omO/weu7V32OI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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