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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销售折扣、折让和退回(第10行)相关政策要点

销售折扣、折让和退回利润计算及纳税调整对照提示见表4-7。

表4-7 销售折扣、折让和退回利润计算及纳税调整对照提示表

4.5.1 关键点

销售折扣、折让和退回政策界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第(五)项规定:“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4.5.2 风险点

销售折扣、折让和退回税会差异:《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填报说明规定,第10行“(八)销售折扣、折让和退回”填报不符合税收规定的销售折扣和折让应进行纳税调整的金额,以及发生的销售退回因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有差异需纳税调整的金额。《小企业会计准则》对销售折扣、折让、退回的处理与税法规定一致。即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商品发生销售退回的,应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收入。企业发生属于报告年度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的销售退回,应将留存收益调整确认在报告年度;税法上,企业发生的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的销售退回,所涉及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不应在报告年度确认,应在销货退回实际发生年度确认。上述所得确认时间上的差异,在某些情况下往往会造成应纳所得税额计征数的差异,如两个年度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不一致,或者某个年度享受企业所得税的减免优惠等。

案例4-4:销货退回

1.情况说明

2023年11月,甲企业销售给丙企业一批货物,价款250万元(不含税),销售成本200万元,货已发出,货款尚未收到,该项应收账款没有计提坏账准备。甲企业于2023年12月25日接到通知,丙企业在验收货物时发现质量问题,需要协商退货。2024年1月,双方协商同意退货,甲企业于2月15日收到丙企业退回的货物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甲企业按净利润的10%提取盈余公积,假定2023年度财务报告于2024年3月31日对外报出。本案例中涉及企业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3%,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2.会计处理

假定涉及事项可以调整甲企业2023年应缴所得税,甲企业判断上述事项属于调整事项,并根据调整事项的处理原则进行如下账务处理。

(1)调整以前年度损益:

(2)调整应缴所得税:

①应交所得税=(2500000-2000000)×25%=125000

(3)结转未分配利润:

②未分配利润=(2500000-2000000)-125000=375000

(4)调整利润分配:

调整2023年度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金额,以及2024年3月资产负债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

(5)确认税会差异调整:

3.填报方法

税法不认可会计对2023年该笔销售收入和成本进行冲减的处理,2023年纳税申报要进行纳税调增,应填写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第10行第1列和第3列,金额为500000元,具体填报见表4-8。

表4-8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节选) 单位:元

2024年纳税申报要进行纳税调减,填写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第10行第2列和第4列,金额为500000元,具体填报见表4-9。

表4-9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节选) 单位:元

4.风险提示

上述所得确认时间上的差异,在某些情况下往往会造成应纳所得税额计征数的差异,如两个年度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不一致,或者某个年度享受企业所得税的减免优惠等。 WGpBI08i0xmw575b4HUwGaKhJYdp2RXX8T2TtAEX9F8H4t6iHActmb/uSjJaQC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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