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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公允价值变动净损益(第7行)相关政策要点

公允价值变动净损益利润计算及纳税调整对照提示见表4-5。

表4-5 公允价值变动净损益利润计算及纳税调整对照提示表

4.4.1 一般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上述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4.4.2 关键点

企业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金融负债以及投资性房地产等,持有期间公允价值的变动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4.4.3 风险点

公允价值变动净损益计量的税会差异:资产负债表日,交易性金融资产(负债)、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等,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记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但税法不确认上述所得或损失,计算所得税时应做纳税调整。

案例4-3:公允价值变动净损益

1.情况说明

2023年5月6日,甲公司支付1021万元(含交易费用1万元和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20万元),购入乙公司发行的股票200万股,每股市价5.1元,将其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2023年5月20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分配的现金股利。2023年6月30日,该股票市价为每股5.2元。2023年12月31日,甲公司仍持有该股票,当日,该股票市价为每股4.8元。

2.会计处理

2023年6月30日:

2023年12月31日:

3.填报方法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税法上不确认,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期末借方余额为40万元(80-40),即会计确认损失40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0万元,填写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第7行第3列,具体填报见表4-6。

表4-6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节选) 单位:元

4.风险提示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事项不再单独设置附表,申报取数变得简单。但“公允价值变动净损益”作为跨年度事项存在风险(纳税调整金额、处置时的计税基础),需要实行动态管理。

资产处置环节应及时将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结转至“投资收益”科目。“公允价值变动净损益”项目可能隐藏未申报的资产损失。 aPDlOlSFQS5aFdSe7oi6hA1MjVQVlCPLOHzoWf0t0TX5WIuh1JJSeiWgpJGbXw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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