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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交易性金融资产初始投资调整(第6行)相关政策要点

4.3.1 一般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上述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4.3.2 关键点

交易性金融资产初始投资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4.3.3 风险点

购入交易性金融资产发生的交易费用,会计处理时记入“投资收益”科目,税法要求计入投资的计税基础。交易性金融资产处置时的计税基础确认应考虑调回税会差异。

案例4-2:交易性金融资产初始投资调整

1.情况说明

2023年5月6日,甲公司支付1021万元(含交易费用1万元和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20万元),购入乙公司发行的股票200万股,每股市价5.1元,甲公司将其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5月20日收到乙公司分配的现金股利。

2.会计处理

2023年5月6日:

该项交易性金融资产的会计成本是1000万元,计税基础是1001万元,应纳税调增1万元。

3.填报方法

购入股票的交易费用1万元不得在本期税前扣除,应作为纳税调增金额填写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第6行第3列,具体填报见表4-4。

表4-4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节选) 单位:元

4.风险提示

交易性金融资产处置时的计税基础确认应考虑上述税会差异。 JXOle9ls4eLSiltqN9ZkN98f1y1XoepHKNo0lRpomJ5tCmV0d7ssv8Qi8CG5drP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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