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104000 期间费用明细表
续表
《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适用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分行业会计制度的查账征收居民纳税人填报。纳税人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分行业会计制度规定,对期间费用进行核算,根据会计核算结果填报本表。
本表包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3个部分,费用包括25项,即“职工薪酬”“劳务费”“咨询顾问费”“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佣金和手续费”“资产折旧摊销费”“财产损耗、盘亏及毁损损失”“办公费”“董事会费”“租赁费”“诉讼费”“差旅费”“保险费”“运输、仓储费”“修理费”“包装费”“技术转让费”“研究费用”“各项税费”“利息收支”“汇兑差额”“现金折扣”“党组织工作经费”和“其他”。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设置结构化的《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从费用发生绝对值及费用构成两个维度来衡量费用列支的合理性,是企业财务内控的常见手段。《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设置的《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能够起到两级期间费用明细账的作用,在主管税务机关开展后续管理进行初步的数据筛查和疑点判断时,提供覆盖每个纳税人的明细数据来源,方便主管税务机关迈出案头分析的第一步。由于数据覆盖面广,来源稳定,还可用于进行行业数据、跨期数据的动态分析。
期间费用作为直接影响当期损益的税前扣除类项目,涉及的税会差异调整事项较多,且申报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可直接通过与会计核算资料进行比对得出,因此纳税人在填写《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时应审慎分析,规范填写,充分识别纳税调整要点。
《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第26行“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的填报金额直接取自申报所属期利润表,明细申报项目应反映真实的财务核算信息,如果有与明细表不一致的项目,应合并至对应的费用项目中。
《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A103000)设置的支出项目同时包含成本类项目及费用类项目,因此填报该表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纳税人不再填报《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
金融企业不设置“管理费用”科目,金融企业填报《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时,不填写第3列和第4列。
《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第2列、第4列和第6列对企业费用列支中向境外支付的部分进行信息采集,为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反避税调查提供了便利,纳税人在填报相关项目时应谨慎对待,规范填报境外支付费用金额,避免不规范的费用列支引发涉税风险。
《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第1行“职工薪酬”项目,应检查:是否存在已计提未发放的工资薪金;是否存在列支工资薪金未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的情况;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列支的工资薪金是否超过了政府有关部门的限定数额;是否存在已计提未实际支出的职工教育经费;是否存在已计提未实际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的实际列支金额是否超出了以“工资薪金”税收金额为基础计算的扣除限额等。此外,还应核实上述事项是否取得了合法有效的税前扣除凭证。上述情况如存在,应在《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50)进行税会差异调整。具体填报方法详见本书第4章。
《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第2行“劳务费”、第3行“咨询顾问费”项目,应检查:费用列支是否取得了合法有效的税前扣除凭证(劳务费、咨询顾问费发票);企业向境外支付的劳务费、咨询顾问费是否履行了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的义务;是否存在为逃避缴纳税款超额支付给境外关联方的劳务费、咨询顾问费;是否存在同一法人主体内部支付劳务费在税前列支的情况等。如存在上述情况,应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第30行“其他”进行调整。
《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第4行“业务招待费”项目,应检查:费用列支是否取得了合法有效的税前扣除凭证;业务招待费列支是否超过了以“销售(营业)收入”为基础计算的税前扣除限额等。如存在上述情况,应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第15行“业务招待费支出”进行调整。此外,还应关注是否存在将自产或外购的资产用于交际应酬,会计核算中未确认收入、成本的情况,如存在,应在《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10)第4行“用于交际应酬视同销售收入”和第14行“用于交际应酬视同销售成本”进行税会差异调整,同时按视同销售收入确认金额对业务招待费列支进行调整。
对照《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第5行“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项目,应检查:费用列支是否取得了合法有效的税前扣除凭证;不只由纳税人自身获得广告效应的广告费是否在不同法人主体之间进行了合理分摊;税前列支的广告费用是否超过了以“销售(营业)收入”为基础计算当期税前扣除限额;是否存在以前年度超过扣除限额结转本年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如存在上述情况,应在《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跨年度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60)进行税会差异调整。此外,还应关注是否存在将自产或外购的资产用于市场推广,会计核算中未确认收入、成本的情况,如存在,应在《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10)第3行“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视同销售收入”和第13行“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视同销售成本”进行税会差异调整,同时按视同销售收入确认金额对广告费列支进行调整。
对照《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第6行“佣金和手续费”项目,应检查:费用列支是否取得了合法有效的税前扣除凭证;佣金和手续费的税前扣除金额是否超过了税法规定的扣除限额等。如存在上述情况,应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第23行“佣金和手续费支出”进行税会差异调整。此外,还应关注:是否存在以避税为目的向境外超额支付佣金、手续费的情况;向境外支付的佣金、手续费是否履行了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的义务等。
对照《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第7行“资产折旧摊销费”项目,资产折旧摊销账载金额与税收金额之间的差异在《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进行列报和税会差异调整。即使不存在上述税会差异,纳税人仍需将账面所有资产的折旧、摊销情况在《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进行填报。
对照《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第8行“财产损耗、盘亏及毁损损失”项目,纳税人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均需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进行填报及税会差异调整。
对照《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第21行“利息收支”项目,应检查账面利息收入是否存在未按合同约定进行确认的情况。如存在,应在《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20)第3行“利息”进行税会差异调整。还应关注利息支出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扣除标准。对支付给非金融机构、自然人、关联企业的利息及未按规定缴足出资产生的利息等,应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第18行“利息支出”进行税会差异调整。
对纳税人在《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列支的各项费用,应检查是否包含境外所得应分摊的“共同支出”。如存在,应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第28行“境外所得分摊的共同支出”进行税会差异调整,特别是当境外所得为负数时,“共同支出”项目也需要在计算境内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调增。
对纳税人在《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列支的各项费用,应检查是否存在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如存在,应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第27行“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进行税会差异调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在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需进行税会差异调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的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