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102010 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
《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A102010)适用于除金融企业、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外的企业填报。纳税人应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对“营业成本”和“营业外支出”进行会计核算,根据会计核算结果填报“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和“营业外支出”。此表不填报会计上核算的资产减值损失和公允价值变动净损失。
本表包括“营业成本”和“营业外支出”两部分,而“营业成本”则由“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成本”两部分组成。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二条规定,该办法所称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
(1)适用《企业会计准则》核算的纳税人申报口径。
填写申报表时,对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的一般企业而言,《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A102010)第2行“(一)主营业务成本”对应会计核算科目为“主营业务成本”。填报时应保证申报“主营业务成本”的数据与申报所属期对应年度利润表中“主营业务成本”的金额一致。
明细申报项目“1.销售商品成本”“2.提供劳务成本”“3.建造合同成本”“4.让渡资产使用权成本”“5.其他”与《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主营业务收入”明细申报项目对应。应结合申报表填报说明正列举内容及《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中“主营业务成本的主要账务处理”的规定分析填列。其中“1.销售商品成本——其中: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成本”填报纳税人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应确认的销售商品成本。即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情况下,企业按换出商品的账面价值计算的换出商品成本。
(2)非货币性资产换出商品的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
判断销售商品或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换出商品的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之间是否存在差异。例如,是否计提过存货跌价准备,如存在,需按照资产计税基础对会计结转的主营业务成本进行调整。换出资产为存货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做视同销售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按其公允价值确认商品销售收入并结转商品销售成本。
(3)收入、成本配比确认。
①提供劳务收入确认存在税会差异,对主营业务收入进行调整时,需同时调整主营业务成本。
②存在建造合同未按税收口径确认收入的情况,对建造合同收入确认进行调整时,需同时调整当期确认的建造合同成本。
(1)适用《企业会计准则》核算的纳税人的申报口径。
填写申报表时,对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的一般企业而言,“(二)其他业务成本”对应会计核算科目为“其他业务成本”。填报时应保证申报“其他业务成本”的数据与申报所属期对应年度利润表“其他业务成本”金额一致。
明细申报项目“1.销售材料成本”“2.出租固定资产成本”“3.出租无形资产成本”“4.包装物出租成本”“5.其他”与《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其他业务收入”明细申报项目对应,主要包括销售材料的成本、出租固定资产的累计折旧、出租无形资产的累计摊销、出租包装物的成本或摊销额、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的累计折旧或累计摊销等。其中“1.销售材料成本——其中: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成本”填报纳税人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应确认的其他业务成本,即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情况下,企业按换出原材料的账面价值确认的换出原材料成本。
(2)计入损益的折旧、摊销额调整。
纳税人应检查是否存在出租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折旧、摊销金额不符合税收政策规定的情况,如存在,在《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进行税会差异调整。
(1)《企业会计准则》中营业外支出核算内容。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规定,“营业外支出”科目核算企业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支出,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失、债务重组损失、公益性捐赠支出、非常损失、盘亏损失等。
(2)《小企业会计准则》中营业外支出核算内容。
《小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主要账务处理和财务报表》规定,“营业外支出”科目核算小企业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支出,包括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非流动资产处置净损失,坏账损失,无法收回的长期债券投资损失,无法收回的长期股权投资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捐赠支出,赞助支出等。
(3)申报表营业外支出明细项目的设置及申报口径。
“营业外支出”申报明细项目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失”“债务重组损失”“非常损失”“捐赠支出”“赞助支出”“罚没支出”“坏账损失”“无法收回的债券股权投资损失”“其他”。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失”应申报填写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情况下,企业按换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等的公允价值确认的换出资产的处置损失。
(4)营业外支出中可能存在的税会差异调整事项。
纳税人填报《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A102010)时,可结合营业外支出各明细申报项目发生额,关注以下几点:
①“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失”“债务重组损失”“非常损失”“坏账损失”“无法收回的债券股权投资损失”等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当年度存在发生额的,均需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进行填报及税会差异调整。
“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填报纳税人处置非流动资产形成的净损失。
税法的规定为: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二条规定,该办法所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五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非货币资产损失包括存货损失、固定资产损失、无形资产损失、在建工程损失、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等。
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为: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出售、转让、报废固定资产或发生固定资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是固定资产成本扣减累计折旧和累计减值准备后的金额。
《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第二十六条规定,生物资产出售、盘亏或死亡、毁损时,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其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余额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出售无形资产,应当将取得的价款与该无形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第二十三条规定,无形资产预期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应当将该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予以转销。
②捐赠支出需区分公益性捐赠及非公益性捐赠,按照税法规定的扣除限额,在《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70)进行税会差异调整。
③赞助支出、罚没支出需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第19行“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第21行“赞助支出”进行税会差异调整。
税前扣除要符合扣除条件:税前扣除的基本原则是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里所指的条件即支出要实际发生,且与取得的收入有关、合理的支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的政策解读在“税前扣除凭证与税前扣除的关系”中明确,税前扣除凭证是企业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企业发生支出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
因此,判断企业的一项支出能否税前扣除,首先确认是否实际发生,且与取得的收入有关、合理;其次确认是否符合该项支出的特殊性政策要求(如利息、佣金、公益性捐赠等);最后才是确认凭证是否合规。所以,凭证是最后一步,只有该项支出在实质上可以税前扣除,才看是否取得合规凭证。如果该项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则无论有无合规凭证都不能税前扣除。但在实务中,凭证往往是第一步,若没有取得合规凭证,当然不能税前扣除,也就无须再判断业务本身是否符合税前扣除条件、能否税前扣除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对税前扣除凭证作出明确规定后,实务中重视税前扣除条件就更显重要了。因此填报本表及《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和后续各纳税调整明细表等表时,要注意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的要求进行税前扣除凭证的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