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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的填报实务

3.1.1 表样

A101010 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

续表

《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适用于除金融企业、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外的企业填报。一般企业应依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对“营业收入”和“营业外收入”进行核算,根据会计核算结果填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此表不填报会计核算中的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净损益和冲减财务费用的利息收入。

本表包括“营业收入”和“营业外收入”两部分,而“营业收入”则由“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两部分组成。

3.1.2 一般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①销售货物收入;②提供劳务收入;③转让财产收入;④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⑤利息收入;⑥租金收入;⑦特许权使用费收入;⑧接受捐赠收入;⑨其他收入。

《新企业所得税法精神宣传提纲》(国税函〔2008〕159号)第八条规定,为防止纳税人将应征税的经济利益排除在应税收入之外,《企业所得税法》将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都作为收入总额。《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将企业取得收入的货币形式,界定为取得的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企业取得收入的非货币形式,界定为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由于取得货币形式的收入金额是确定的,而取得非货币形式收入的金额不确定,企业在计算非货币形式收入时,必须按一定标准折算为确定的金额。《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

3.1.3 关键点

1.主营业务收入相关事项的政策要点

(1)适用《企业会计准则》核算的纳税人的申报口径。

①填写申报表时,对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的一般企业而言,“(一)主营业务收入”对应会计核算科目为“主营业务收入”。

②明细申报项目“1.销售商品收入”“2.提供劳务收入”“3.建造合同收入”“4.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5.其他”应结合申报表填报说明正列举内容及《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中“主营业务收入的主要账务处理”规定分析填列。

③第4行“其中: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收入”填报纳税人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应确认的销售商品收入,即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情况下,企业按换出商品的公允价值确认的换出商品收入。

④“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包括利息收入、使用费收入等。按照申报表填报说明规定,本行填报“纳税人在主营业务收入核算的,让渡无形资产使用权而取得的使用费收入以及出租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取得的租金收入”。一般企业的利息收入在“财务费用”科目核算,出租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性房地产的租金收入一般在“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核算。因此纳税人在本行填写的主要是“特许权使用费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七)项所称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2)分期收款销售商品收入确认。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规定,采用递延方式分期收款、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按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借记“长期应收款”科目,按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贷记“主营业务收入”,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

纳税人应检查是否存在上述“分期收款销售商品”处理,如存在,在《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20)第6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收入”和《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第22行“与未实现融资收益相关在当期确认的财务费用”进行税会差异调整。

(3)销售退回。

纳税人应检查是否存在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处理的销货退回,如存在,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第10行“销售折扣、折让和退回”进行税会差异调整。

(4)租金、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确认。

纳税人应检查是否存在租金、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未按合同约定确认收入的情况。如存在,分别对应在《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20)第2行“租金”、第3行“利息”和第4行“特许权使用费”进行税会差异调整。

(5)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建造合同收入确认。

纳税人应检查是否存在建造合同未按税收口径确认收入的情况,如存在,在《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20)第7行“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建造合同收入”进行税会差异调整。

2.其他业务收入相关事项的政策要点

(1)适用《企业会计准则》核算的纳税人的申报口径。

①填写申报表时,对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的一般企业而言,“(二)其他业务收入”对应会计核算科目为“其他业务收入”。填报时应保证申报“其他业务收入”数据与申报所属期对应年度利润表“其他业务收入”金额一致。

②明细申报项目“1.销售材料收入”“2.出租固定资产收入”“3.出租无形资产收入”“4.出租包装物和商品收入”“5.其他”应结合申报表填报说明正列举内容及《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中“其他业务收入的主要账务处理”规定分析填列。其中“1.销售材料收入——其中: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收入”应申报填写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情况下,企业按换出原材料的公允价值确认的换出原材料收入。

(2)“其他业务收入”中分期收款销售材料收入确认。

纳税人应检查是否存在分期收款销售材料的情况,如存在,在《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20)第6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收入”和《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第22行“与未实现融资收益相关在当期确认的财务费用”进行税会差异调整。

(3)“其他业务收入”中销售折扣、折让和退回。

纳税人应检查是否存在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销售折扣、折让和退回,如存在,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第10行“销售折扣、折让和退回”进行税会差异调整。

(4)“其他业务收入”中未按合同约定确认收入。

纳税人应检查是否存在出租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包装物、商品租金未按合同约定确认收入,如存在,在《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20)第2行“租金”进行税会差异调整。

3.营业外收入相关事项的政策要点

(1)《企业会计准则》中“营业外收入”核算内容。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规定,“营业外收入”科目核算企业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净收入,主要包括处置非流动资产利得、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得、债务重组利得、罚没利得、政府补助利得、确实无法支付而按规定程序经批准后转作营业外收入的应付款项等。

(2)《小企业会计准则》中“营业外收入”核算内容。

《小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主要账务处理和财务报表》规定,“营业外收入”科目核算小企业实现的各项营业外收入,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净收益、政府补助、捐赠收益、盘盈收益、汇兑收益、出租包装物和商品的租金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益、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违约金收益等。

(3)申报表“营业外收入”明细项目的设置及申报口径。

“营业外收入”申报明细项目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得”“债务重组利得”“政府补助利得”“盘盈利得”“捐赠利得”“罚没利得”“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汇兑收益”“其他”。其中,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盘盈利得”“汇兑收益”不在“营业外收入”科目核算,这两个项目仅适用于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填报。企业会计核算发生但未在申报表明细申报项目中列示的项目应在“其他”项目反映。“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得”应申报填写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情况下,企业按换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等的公允价值确认的换出资产的处置利得。

(4)不征税的政府补助收入。

①纳税人应检查是否存在符合不征税收入确认条件且按不征税收入处理的政府补助,如存在,在《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40)第4列“其中:计入本年损益的金额”、第14列“应计入本年应税收入金额”,《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第9行“其中: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进行税会差异调整。

②纳税人应检查是否存在不符合不征税收入确认条件的政府补助,如存在不符合不征税收入确认条件的情况,对应在《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20)第10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第11行“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进行税会差异调整。

(5)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得。

纳税人应检查是否存在因为不具备商业实质或具备商业实质但交换资产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或其他原因,未按公允价值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得。如存在,在《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10)第2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视同销售收入”进行税会差异调整。

(6)债务重组利得。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对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事项进行了规范。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纳税人的债务重组利得在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相关政策规定时,可递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在《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00)第1行“债务重组”进行税会差异调整。

3.1.4 风险点

执行新收入准则的企业,应注意新增税会差异。《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下发后,部分企业可提前执行。而执行新收入准则的企业,不再执行《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3号)中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通知》(财会〔2006〕18号)中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的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条件,与原收入准则差异不大。随着新收入准则的改变,企业采用托收承付、预收款、需要安装和检验及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等销售方式的情况下,产生了新的税会差异。此外,新收入准则要求采用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来规范所有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产生的收入,不再区分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让渡资产使用权和建造合同,与本表的结构有所不同。这些都是提前执行新准则的企业要注意的方面。

本表不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中的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净损益和冲减财务费用的利息收入。 NPMy6VKZYwYkEr6GIYUqFeoW4peeJZZ31jk4g+yPZwfQaYeAVR0VhTXF6ViTthj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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