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该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由第14行至第23行,根据表间逻辑关系,没有直接填报的栏次,只有表内计算的栏次和依据附表填报的栏次,具体情况如下:
(1)表内计算的栏次:第19行“纳税调整后所得”、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若计算结果为负数,本行金额填零。
(2)依据附表填报的栏次:第14行“境外所得”(A108010);第15行“纳税调整增加额”(A105000);第16行“纳税调整减少额”(A105000);第17行“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A107010);第18行“境外应税所得抵减境内亏损”(A108000);第20行“所得减免”(A107020);第21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A106000);第22行“抵扣应纳税所得额”(A107030)。
在利润总额计算的基础上,将境外所得与境内所得分离,分别进行税会差异调整和收入、扣除类优惠计算。境内所得计算结果为负数时,以境外纳税调整后所得弥补当期境内亏损,最终得出“境内纳税调整后所得”。
在境内纳税调整后所得的基础上,进行减免所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和抵扣所得计算,得到“境内应纳税所得额”。该步骤包括主表第20行至第23行及其对应的附表,即通过《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完成减免所得优惠的计算,通过《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完成本年度实际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的计算,通过《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A107030)完成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优惠的计算,最终得出主表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