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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利润总额计算的政策要点

2.2.1 关键点

1.利润总额计算数据来源

利润总额的计算,由第1行至第13行,其数据来源于申报所属期利润表,与会计核算口径相同,应与财务报表的有关数据相一致。从数据填报方式来看,可以分为三种方式填报的栏次:一是依据附表填报的栏次;二是直接填报的栏次;三是表内计算的栏次。

(1)依据附表填报的栏次:第1行“营业收入”(A101010、A101020、A103000);第2行“营业成本”(A102010、A102020、A103000);第4行“销售费用”(A104000);第5行“管理费用”(A104000);第6行“财务费用”(A104000);第11行“营业外收入”(A101010、A101020、A103000);第12行“营业外支出”(A102010、A102020、A103000)。

(2)直接填报的栏次:第3行“税金及附加”、第7行“资产减值损失”、第8行“公允价值变动收益”、第9行“投资收益”。

(3)表内计算的栏次:第10行“营业利润”、第13行“利润总额”。

2.税金及附加的确认时间及收入配比问题

主表第3行“税金及附加”项目的填报直接从申报所属期利润表取数。对于“税金及附加”应关注税金确认时间和与收入配比两个问题。

(1)税金的确认时间。一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认;二是税前扣除时间的确认。各税种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由相关税法确定的,这里不再赘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这项规定的关键点是如何证实“企业发生”。发生的必须是与本企业收入有关的税金,且发生是一个过程,包括会计核算和纳税申报两个环节。

(2)与收入配比。“税金及附加”与本期“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相对应。在实际操作中,有以下两种情况影响对应关系:

①对于本期补缴以前年度的“税金及附加”,《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没有设计有关栏次作专项反映,因此也应在本行填报。补缴以前年度的“税金及附加”,不可能与本期“主营业务收入”相对应。

②企业缴纳的契税、进口设备的关税,应予以资本化,计入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原值,不能作为当期费用直接扣除。

3.资产减值损失数据来源及调整

主表第7行“资产减值损失”项目的填报直接从申报所属期利润表取数。“资产减值损失”为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的跨期事项,只要发生即涉及纳税调整,一般企业资产减值准备直接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第33行“资产减值准备金”进行调整。贷款损失准备金单设附表《贷款损失准备金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20)进行调整。

4.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数据来源及调整

主表第8行“公允价值变动收益”项目的填报直接从申报所属期利润表取数。“公允价值变动收益”为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的跨期事项,“公允价值变动收益”项目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第7行“(六)公允价值变动净损益”进行调整。

5.投资收益数据来源及调整

主表第9行“投资收益”项目的填报直接从申报所属期利润表取数。

“投资收益”项目的税会差异,初始确认阶段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第6行“(五)交易性金融资产初始投资调整”进行调整,投资资产持有期间和处置环节的税会差异单独设附表《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30)进行调整。

上述事项的具体填报解析详见本书第4章。

2.2.2 风险点

1.利润总额的会计调整事项

在填报“利润总额”项目时,应关注申报年度会计调整事项:一是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二是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后差错。

(1)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调整情况,应根据申报年度的次年“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记录的内容填报申报表。在审核时发现的未按会计制度核算造成的应计未计收入或成本,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应调整报告年度的收入或成本;属于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之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的,应调整本年度(即报告年度的次年)的收入。否则,在汇算清缴后按有关规定应作为以前年度应计未计收入或成本,不能作为有关费用的计提基数或不能作为税前扣除项目。

(2)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后差错调整情况,应根据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后发生的会计差错更正相关会计数据。对于在申报过程中新发现的会计差错,应按会计差错进行会计处理。如果不能按会计差错进行会计处理,应作为纳税调整项目进行处理。

2.税金及附加填报注意事项

《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规定,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名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科目,该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管理费用”科目不再包括房产税、印花税、车船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利润表中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调整为“税金及附加”项目。纳税人应根据相关会计科目填报本行,在其他会计科目核算的税费本行不要重复填报。

例如土地增值税,以销售不动产为主营业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的土地增值税,在本行填报。其他一般纳税人处置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所缴纳的土地增值税应通过营业外相关科目核算,反映在《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行或《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A102010)“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行。 ++5JV/JTyudwqgfFy09ZZEIAAJlpbqbyqC0iPxVA7RKs2ax7hO7u29HfJCLPu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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