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
下载掌阅APP,畅读海量书库
立即打开
畅读海量书库
扫码下载掌阅APP

第3课
个体工商户需要缴纳哪些税(费)种?

作为个体工商户,学习纳税知识的第一步就是了解我们需要申报和缴纳的税种。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耳熟能详但又不甚了解的名词,在本课都将揭开神秘的面纱,还原出最简单易懂的真实面貌。

3.1 增值税

想象一下这个场景:饱满的麦穗从金色的麦田中被收割,农民伯伯脸上露出了久违的笑容。麦穗被运到工厂磨成面粉,面粉又被制作成面条、糕点,摆上千家万户的餐桌。在这个过程中麦穗的价值发生了什么变化?这与个体工商户的增值税又有什么关系?答案在每个流转的环节中。

税务小剧场

阿媞是一名经营餐厅的个体工商户,因为餐食味美价廉,刚开张食客就络绎不绝。阿媞想起刚开业的时候收到过要按时申报纳税的提醒,可是她对要申报的税种完全没有概念,于是抽空来了一趟办税服务厅,想要好好学习一番。

“这个增值税是什么意思呢?”阿媞看着办税服务厅张贴的申报表示例犯难了,毕竟以前都只是在电视上看过这些,具体什么意思还真没细想过。“这个简单呀,”没等自助办税区的工作人员说话,旁边来办税的葛先生先开口了,“老板娘,我经常去你家吃饭,我来给你解释解释。你每做一道菜,都需要肉、菜、油等各种原材料吧?”

“对呀对呀,我每天一大早就去农贸市场进货,都新鲜着呢。”

“其实一道菜卖出去,离不开每种食材的贡献,但很难计算出来每种原材料让你赚了多少钱。为了便于计算,可以统一把你的销售额和进货的原材料成本算出来,再计算对应销售额应该缴的税,减去购买原材料的时候已经承担的税款,增值税就计算出来啦。”

“原来如此,你怎么知道这么多啊?”“哈哈哈,我也是来咱大厅学了好几次呢!”阿媞心想:以后我也要多加学习税法,可不能落后了。

增值税,顾名思义是在流通过程中对增加的价值征收的税,最早源于1954年的法国,当时的法国财政官员莫里斯·劳莱提出用增值税代替营业税的设想。我国自1979年7月起,首先在湖北省襄樊市进行增值税试点,到2016年5月1日,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四大行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营业税彻底退出了历史舞台。

对于个体工商户而言,有必要了解增值税的一些基本特征,如多环节征税、税负易转嫁、不重复征税、价外税等,具体见表3-1。

表3-1 增值税的特征及解析

税官有话说

: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可以放弃享受吗?如果放弃了会有什么后果?

:可以。需要注意的是,针对某项增值税应税行为一旦放弃享受优惠,就是全部放弃了,不能部分放弃。根据政策规定,纳税人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3.2 增值税附加税费

所谓“附加税”,是“正税”的对称,指随正税按照一定比例征收的税。那么增值税作为一种“正税”,它的附加指的就是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它们的纳税义务人与增值税相同,但是税率另有规定。对于个体工商户来说,增值税是必报税种,那么附加税费也千万不要忘了申报哦!

税务小剧场

阿媞看到自己的报表除了增值税,还有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这三项。旁边的税务人员似乎看出了她的疑惑,“女士,这三项可以统称为增值税附加税费,前面您已经弄清楚了增值税,这三项也是很简单的,因为它们都是随着增值税走的。”“为什么会有这三项附加税费,具体怎么计算呢?”

增值税附加税费有三项,分别是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这三项的税基都是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但其用途和计算却各不相同。下面我们通过表3-2来厘清这几个概念。

表3-2 增值税附加的概念

税官有话说

:个体工商户办理增值税退税,会对增值税附加有影响吗?

:发生增值税退税,对于附加税费能否退税需要分类讨论:

① 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等优惠政策的个体工商户,一般不允许退附加税费。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 营业税 消费税实行先征后返等办法有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72号)的规定,对“三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三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一律不予退(返)还。

② 发生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在申报的过程中从附加税费的计税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80号)明确:“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③ 发生出口退税的个体工商户,如果是减免税导致的退税,可以退还已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如果是退货导致的退税则不行。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几个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财税字〔1985〕143号)的规定:对出口产品退还产品税、增值税的,不退还已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对由于减免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而发生的退税,同时退还已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从以上问答可以看出,尽管附加税费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但在实践中,因不同原因产生的增值税退税,不一定能退还相应的附加税费。作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若难以判断自己是否符合退税条件,建议拨打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咨询当地税务机关,以便得到有针对性的解答和指导。

3.3 个人所得税

大家应该都用过“个人所得税”App,这款由国家税务总局推出的软件极大方便了纳税人。但作为一名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还需要知道个人所得税的具体分类和计算方法。

税务小剧场

随着最后一位顾客的离开,忙碌的阿媞结束了一天的劳作。“老公,最近咱们的生意可真是越来越好了,我算了一下其实要是能多个人搭把手,我们的销售额肯定能更上一层楼。要不,我们招一个服务员咋样?”“好呀,但是这个工资是不是也得报税?”“别怕,我关注了税务局的微信公众号,我咨询一下他们就好。”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式因税目不同也各有不同。若个人在用人单位任职并按时领取工资,则应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若个人与某单位有非雇佣关系的临时合作项目,并按次领取报酬,则属于劳务报酬应税项目;若个人对外出租自己的财产(如车辆)取得租金收入,则应按财产租赁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作为个体工商户,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取得的收入,应按照经营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我们可以通过表3-3来理解。

表3-3 个人所得税应税项目一览

值得注意的是,个体工商户在申报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时,可通过当地电子税务局进行申报,但在为员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时,则需要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简称ITS系统)进行申报,具体以所在地区的税务机关要求为准。

税官有话说

:个体工商户在初始税(费)种认定时就有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税种吗?如果新招聘了员工,但申报时发现没有该税种应该怎么处理?

:由于个体工商户通常为个人经营或家庭经营模式,很少在一开始就有员工,很多地区的税务机关并不会主动为其核定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税种,而是需要纳税人在招聘员工后主动申请添加。若个体工商户发生招聘员工的行为,需于员工入职的当月申请添加该税种,次月起按月申报。具体规定可咨询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

3.4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

以实体店为载体的个体工商户都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无论城市郊区的鱼塘、养殖场,还是身处闹市的便利店、服装店,都需要使用房子和土地。那哪些情况需要个体工商户为此缴税,哪些情况不需要,您知道吗?

税务小剧场

又是纳税申报的日子,阿媞这次遇到了一些问题。自从上次招聘了新员工后她就能挤出些时间了,因此决定再去办税服务厅咨询。“您好,其实我还有一个疑惑,前些天我在我们的‘美食一条街’微信群和别的店主交流了一下,发现他们有的人比别人多两个税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都是开店的,为什么有人没有这个税种呢?”税务人员微笑回答道:“不是每一家个体工商户核定的税种都相同。需要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前提是,个体工商户是这两个税种的纳税义务人。具体是这样判定的……”

并非所有个体工商户都需要申报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的情形我们可以通过表3-4进行判断。

表3-4 房产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特征

接下来认识一下特定情况下个体工商户需要申报缴纳的税种,如果符合需要申报缴税的情形,那可要好好学习一下啦。

税务小剧场

阿媞这下彻底弄明白了房、土两税,但好奇的她又有了新的问题:“还有哪些税种是个体工商户在特定的情况下才需要进行申报缴纳的呢?”税务人员回答道:“您这个问题很宽泛,但其实也是需要注意的。比如水资源税、环境保护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车船税等,这些税种都是在特定条件下才需要进行纳税申报。”“具体哪些情形可以介绍一下吗?”“可以的。”

以下税种并非所有个体工商户都要掌握,但可以通过表3-5来了解一下其中的涉税知识。

表3-5 特定税种介绍

续表

税官有话说

:个体工商户经营金、银首饰零售,申报缴纳消费税需要注意些什么?

:在申报缴纳消费税的同时,不要忘记申报缴纳消费税附加税费(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其税率及计算方式与上文提到的增值税附加税费一致。

还有一些个体工商户较少涉及的税种,如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烟叶税等,如想要进一步了解,可查看本书第二篇第6课“特定税(费)种如何申报纳税?”相关内容。 IFqz4c4N486iZ0c9ovOw/xJb+43uRIx/uJ7LyvDlGBPmnesHGkT2D+Ew6Nn5NR9l

点击中间区域
呼出菜单
上一章
目录
下一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