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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规定

1.居民个人的判定原则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第一条

政策规定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

关于如何掌握“习惯性居住”的问题。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所谓习惯性居住,是判定纳税义务人是居民或非居民的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标准,不是指实际居住或在某一个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例如,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而在中国境外居住的,在其原因消除之后,必须回到中国境内居住的个人,则中国即为该纳税人习惯性居住地。

情景问答

问: 我是一名在美国某大学攻读硕士学位的中国留学生,在美国学习时间为2年。我在美国学习期间是美国税收居民还是中国税收居民?

答: 由于您在美国学习期间,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仍然在中国,您只是因为留学原因而在美国居住,因此,您仍然是中国税收居民。如果美国税务当局依据美国税收法律判定您为美国税收居民,即构成中国和美国双重居民,您可以根据中美税收协定相关规定,进一步确定在税收协定项下的居民身份。

中国企业外派员工税收居民身份的判定同样适用以上判定方法。

2.居民个人的纳税义务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

政策规定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情景问答

问: 我在中国境内有户籍和家庭,被公司派往日本分公司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是否需要向中国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 您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构成中国税收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向中国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您在日本分公司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收入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应向中国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3.境外所得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第一条

政策规定

下列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1)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支付且负担的稿酬所得。

(3)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4)在中国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所得。

(5)从中国境外企业、其他组织以及非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6)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7)转让中国境外的不动产、转让对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投资形成的股票、股权以及其他权益性资产(以下称权益性资产)或者在中国境外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但转让对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投资形成的权益性资产,该权益性资产被转让前三年(连续36个公历月份)内的任一时间,被投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资产公允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中国境内的不动产的,取得的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8)中国境外企业、其他组织以及非居民个人支付且负担的偶然所得。

(9)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情景问答

问1: 我被中国境内公司派遣至美国分公司工作。在美国分公司工作期间,中国境内企业支付我的工资薪金是境内所得还是境外所得?

答: 您在美国分公司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是在中国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属于境外所得。

问2 :我在俄罗斯某权威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取得的稿酬是境内所得还是境外所得?

答: 不论您在中国境内还是中国境外完成学术论文的撰写,只要您取得的稿酬所得是由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支付且负担的,为境外所得。

问3 :我将持有的专利技术许可他人在新加坡使用而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是境内所得还是境外所得?

答: 居民个人将特许权许可他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为境外所得。

问4: 我在马来西亚投资一个企业,从该企业取得的股息所得是境内所得还是境外所得?

答: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企业、其他组织以及非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为境外所得。

问5 :我将在日本的自有房屋出租给他人使用而取得的租金,是境内所得还是境外所得?

答: 居民个人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为境外所得。

问6 :我在荷兰某企业持有股权。如果我将所持有的股权转让他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是境内所得还是境外所得?

答: 居民个人转让中国境外企业的股权,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为境外所得。但是,如果在该股权被转让前三年(连续36个公历月份)内的任一时间,被投资企业的资产公允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中国境内的不动产的,取得的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问7 :我在迪拜博彩取得的奖金,是境内所得还是境外所得?

答: 居民个人取得的中国境外企业、其他组织以及非居民个人支付且负担的偶然所得,为境外所得。

4.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政策规定

居民个人取得下列各项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1)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2)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3)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等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5)经营所得,是指:①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②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③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④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⑤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等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7)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8)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9)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居民个人取得第(1)项至第(4)项所得(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第(5)项至第(9)项所得(分类所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情景问答

问: 我和其他合伙人在美国成立了一个律师事务所(为合伙企业)。如果我转让合伙企业的合伙份额,应按照哪个所得项目在中国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 个人转让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在中国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5.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

政策规定

(1)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见表1)。

表1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综合所得适用)

续表

(2)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见表2)。

表2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经营所得适用)

(3)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6.免税规定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

政策规定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前款第(10)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情景问答

问: 中国科学家取得的国际组织颁发的环境保护方面的奖金,是否需要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 个人取得的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7.外币折算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政策规定

各项所得的计算,以人民币为单位。所得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按照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扣缴申报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的,对已经按月、按季或者按次预缴税款的人民币以外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对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情景问答

问: 我公司外派员工到美国分公司工作,美国分公司每月以美元支付外派员工工资并预扣税款,再委托我单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请问,美国分公司应按何时汇率将美元折合人民币计算个人所得税税款?

答: 美国分公司应按照境内企业扣缴申报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将美元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再计算应预扣的税款。 hzlhQZku0CCOr1jGZyo1SB7fUechjZia8ueZGi8Ad7tyz8usyUl9zsQAuXXmSK8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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