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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坚持国联路线

日本侵略者发动九一八事变,一方面是以武力手段破坏中国主权和领土完整,另一方面也是打破东亚均势及破坏国际体系的行为。日本的侵略行为明显违反了《国联盟约》的规定,所以国联有权利及义务介入。当时的国民政府只是名义上统一了全国,实则内部四分五裂,国民党高层派系斗争,地方实力派据地自雄,故而对武力抵抗日本侵略顾虑重重,甚至毫无决心。在和战两难的情势下,国民政府决定运用《国联盟约》赋予会员国的申诉权利,将日本对中国的侵略行为诉诸国联,以国际压力迫使日军撤兵,并恢复事变前的原状。国民政府为何将向国联申诉作为优先选择?对于国联的处置,国民政府又是如何反应的?在国联路线明显无效的情况下,国民政府为何不顾民意反弹而依然坚持这一路线?本节将围绕这些问题展开论述。

一、以向国联申诉作为优先选择

九一八事变后,国民政府实行不抵抗政策,而将向国联申诉作为优先选择。这是国民政府在历史经验、对国联的期待以及现实处境等因素综合作用下的产物。

1.从历史经验来看,利用国际力量迫使日本在中日争端中让步是近代中国政府的惯性思维。《马关条约》签订后,日本在俄德法三国压力下,被迫在辽东半岛问题上让步。在华盛顿会议时,日本也在美英等国的压力下被迫签订《中日解决山东悬案条约》《九国公约》等条约。这些历史经验增强了国民政府寻求国际支持的信念。济南惨案发生后,国民政府就曾试图向国联提出申诉。1928年5月12日,胡汉民在给蒋介石的电报中表示:“观察形势,日似早对西方舆论有布置,对英有谅解。为占鲁准备,彼对各国以宁案比鲁案,谓护侨外无野心。我宜多方暴露其伪。国际联盟陈箓为行政委员,已与有接洽,请电委其提出,当可受理。” 陈箓是北洋政府派驻国联的代表,因为当时国民政府尚未取代北洋政府在国联的席位。在国联创立之初,国人就盼望这一新出现的国际组织可以“稍减外患”。

面对日本的侵略暴行,国民政府一旦决定在军事上不抵抗之后,向国联申诉就成为必然的选择,而这不仅便于国民政府避开与日方直接交涉,而且也合乎当时国际关系的基本规则。《国联盟约》承诺保护遭受侵略的成员国,而《非战公约》更是主张“废弃战争作为实行国家政策工具”、国际关系的改变“只能通过和平方法并且作为和平及有秩序调整的结果实现”。

2.从国联的历史来看,国联此前确曾成功调处过国际争端。当委内瑞拉与玻利维亚、波兰与立陶宛、希腊与保加利亚等矛盾冲突发生后,国联的介入确实推动了问题的解决。这些事实使国民政府对国联抱有很高的期待。外交部长王正廷表示:深信国联对于日本“此类不顾条约不顾信义之自由行动”,“亦必有相当处置”。

日本对中国的侵略是国联行政院常任理事国之一明目张胆地侵略另一会员国领土的重大事件,“设此等背盟毁约之重大行为,而国联不问,或不能问,则先例一开,五十弱小国家刻刻有丧失领土之虞”。日本的行为自然是逆世界进步潮流而动,“欧战后之世界潮流,要厌战而望和,故于形格势禁之中,犹流露一种向上进步之理想,希望平和轨道之确定。日本今日则不然,盖抹杀民族平等之原则,亦不信国际平和之理论,一切政策,纯以武力之计算为出发点。” 美国驻华公使詹森在给其国务卿史汀生的报告中也指出:“日本在满洲所采取的步骤必须限制在战争定义范畴之内”,《非战公约》签字国为了对本国及世界负责,“应就日本的侵略行为表态”。詹森认为日本的侵略行为是“有预谋的”,“而且无视日本作为一个缔约国应与其他缔约国应共同负担的责任”。 詹森最后并未能说服美国政府采取强硬对策。

此前国联处理的国际纠纷多属小国间的,而非大国侵略小国,因此国联是否能如以往一样发挥实质性作用尚待考验,“盟约所依据的根本的道德和政治观念,第一次遭到了有力的和决然的打击”。 据颜惠庆回忆,当时在日内瓦的国际外交圈里面有一个众所周知的信条,即“弱国与弱国,或强国与强国争执,国联均不难平情调处,获得解决。独对强国与弱国争执,国联势将束手无策”。 也就是说,唯有双方实力均衡,国联才可扮演好调解人的角色,而在双方实力悬殊的情况下,国联能施展的力道则很有限。事后证明确属实情。

3.从国民政府现实处境来看,无论和战都有困难。原因主要有三点:其一,国民政府在事变初期无法立即正确判定日本的真实意图。当时中日两国间的局部冲突时有发生,因此国民政府对事变最后演变成日军彻底占领中国东北缺乏思想准备。有学者指出:“日本冒险事业的真正性质不是全世界立刻能明白的”,“要辨别日本陆军是不是仅仅想用暴力示威,目的在于使满洲的中国人更加俯首帖耳,或者它是不是怀有更广泛更长远的野心,这是更加不可能的”。 但是在日本意图完全暴露后,国民政府也没有选择抵抗。其二,国民政府对自身的抵抗力量信心不足。1931年9月23日,孔祥熙在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上表示:“中国如有力量,把日本人打出去就得,还有什么问题?只是现在我们的军队不大好,而内战又复不已,用什么力量去打日本。”在此情势下,孔寄望于透过国际宣传,“说这事不是中国和日本两国的事,而是世界和平的关键”,而日本侵占中国东北,“就是要破坏东亚和平,就是轻视世界,就是看透了世界上没有公理”,以国际压力迫使日本让步。 孔的话显示国民政府无力承担救国责任,而企图将责任推给国联。其三,国民政府不想与日本直接交涉解决争端,以避免签订城下之盟。9月19日,张学良在给南京中央的电报中表示:“此际我方若直接交涉,尚难着手,应先电达国联,请根据盟约召集行政院临时会议,讨论制止侵略办法,以维世界和平,且可唤起各国注意,日方或有所顾忌,不致再有进展。” 可见,张学良作为负有守土之责的军政长官,在事变后也完全没有抵抗的准备。

正是在上述因素的综合作用下,向国联申诉,以寻求解决中日争端的途径,成为国民政府处理九一八事变的优先选择。国民政府依赖国联的政策既是决定不抵抗后的结果,同时希望将国联抬出来作为挡箭牌,为其分担责任,以避免统治危机的扩大。

向国联申诉是国民政府高层应对九一八事变的共识,而蒋介石则是最终拍板定策者。9月19日,国民党中常会决议:“根据正式报告,继续对日方提出抗议,并电令驻外代表向国际间宣布。” 在蒋介石未出席会议的情况下,“众意对外仍采诉之国际联盟,请其主持公道”。 9月21日,回到南京后的蒋介石立即召集干部研商应对方策,并且主张:“日本占领东省事,先提国际联盟与非战公约国,以求公理之战胜;一面则团结国内,共赴国难,忍耐至相当程度,以出自卫最后之行动。”

虽然国民政府高层的主流意见是倾向于向国联申诉,但是并不意味着其内部没有其他声音。1931年9月22日,陈诚致电蒋介石等人,表示日本的举动真可谓“欺人太甚”,“国难之急,至今已极,亡国之惨,转瞬即见”,“愿率所部与倭寇决一死战”,“宁可致死于亡国之前,不愿偷生于亡国之日”。 9月24日,陈诚再电蒋介石,指出国民政府除对日宣战外,“别无瓦全之道”。陈诚认为此次事变乃日本有计划的行动,“绝非时下之秘密外交所能消弭”,而且向日本帝国主义屈服,将背离民意,“士气日就消沉,民众离政府亦日远”,“今犹不唤起民众共同奋斗,更待何时”。 国民党元老吴稚晖则主张以战谋和。10月19日,吴稚晖在国民党中央纪念周上表示:“国际联盟,仍是一团黑云,别无光亮”,“希望国联能有良心之表示,而此亦无碍于吾人之拼命,下一周内能在白云里放出一点光亮来,也未可定,但是我们如不谋抵抗,则和平无望”。 陈、吴等人的意见未能主导国民政府的决策。而时任特种外交委员会委员长戴季陶则始终对国联寄予厚望。10月26日,他在中央纪念周上表示:“我们相信无论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立于世界,应以道德为立国基础,为一切政策的标准,始能长久存在。此次国联能坚决议护国际公约,保障国家道德,而有第二次决议,可知世界人道公理,尚未灭绝,世界和平前途,尚有光明。” 特种外交委员会是九一八事变后国民政府专门设置的外交决策机构,其领导者的认识与态度如此,自然不可能作出符合绝大多数民意期待的决策。

蒋介石认可并拍板决定优先向国联申诉的原因主要有两个。其一是相信国联定会对日本的违约行为做出公正裁决。蒋介石说道:“日本此次举动,不仅乘我之危,违反国际道德,且极端破坏国际联合会规约及非战公约之精神”,“凡国际联合会之参加国及非战公约之签订国,对于日本破坏条约之暴行,必有适当之裁判”。 其二是对现状的悲观认识,并且坚持“攘外必先安内”的错误政策。他认为:“内乱不止,叛逆毫无悔祸之心,国民亦无爱国之心,社会无组织,政府不健全,如此民族,以理论决无存在于今日世界之道,而况天灾匪祸相逼而来之时乎” ,因此只能“卧薪尝胆,教养生聚,忍辱负重”

在决定向国联申诉之后,蒋介石便严厉要求各军政官员严守秩序,静候国联裁决。蒋介石在给山东省主席韩复榘的电报中表示:“切不可有激烈反日行动及报复暴举,使日更有所借口,使外交益陷困难”,而应“力持镇静,严守秩序”。 9月24日,蒋介石还致电陈诚,通报国民政府对事变的处置决定,称:“现已由外交部向日政府提出严重抗议,要求立撤日军。并电达国际联盟会,唤起世界注意。”蒋要求陈诚“力持镇静”,“取稳健团结态度,务须避免轨外行动,免为反动所乘,致滋口实,贻害大局”。 蒋介石认为主战者或是“血气冲动”,或是因别有目的而“故为高调”,“战则举国家为一掷之孤注”。 面对敌国入侵,如果做好抵抗的准备,会给对方造成一定的压力。相反,如果完全把希望放在国际支持上,则会变相鼓励侵略者,可谓缘木求鱼。

在国民政府高层作出决策后,外交当局便立即付诸实施。9月19日,外交部致电中国驻国联代表施肇基,指出日本对中国东北的侵略行动,“实为国际联合会成立以后各友邦国交史上所未有之事”,请求国联“立即并有效的依照盟约条款,取适当之措置,使日军退出占领区域,保持东亚和平”。 9月21日,施肇基正式照会国联秘书长,指出日军以武力侵占中国东北,而中方则竭力忍让。照会要求国联依据盟约第十一条之规定,“立采步骤,阻止情势之扩大”,以“恢复事变前原状,决定中国应得赔偿之性质与数额”。 “盟约第十一条”的具体内容是指:“凡任何战争或战争之威胁,不论其直接影响联盟任何一会员国与否,皆为有关联盟全体之事。联盟应采取适当有效之措施以保持各国间之和平。如遇此等情事,秘书长应依联盟任何会员国之请求,立即召集行政院会议。”

国民政府期待国联能够遵照盟约规定,对日本的侵略行径做出公正裁决。1931年9月21日,外交部长王正廷在外交部纪念周中表示:“如国际间是非尚未泯灭,对此次日军之侵略,与我之不抵抗而大规模受攻击,世界当能更予以正当之评判。” 9月24日,王正廷在接见记者时表示中日冲突既已提交国联处理,当静候处理结果,称:“现此事既提出国联,应视国联及非战公约各国如何进行,如日方不接收国联决议,国联方面当有第二步第三步办法,故此案现只有听国联处理,不能直接交涉。”

中国在领土主权遭受侵犯时,行使作为国联成员国的合法权利,向国联提出申诉,确属应当,而错误之处在于几乎将其作为唯一的对策。时论表示:“请国联主持正义,应为国联一分子正当之要求,同时对国家领土之保持,权利之恢复,应有其最后之决心,必要之准备。二者并行不悖,然后方有外交之可言,公理之足恃也。” 后来,袁道丰也批评道:“于国联之外,尚有他种途径可以进行,奈何明知国联于我无能为力,而犹思倚若长城,引为己用,是不仅不智,且足以束缚我国之外交活动,而予日人以侵略之机会。” 也就是说,国民政府不应该“过分信赖国际联盟”,却不立足自身,以便做好其他应变准备。 1932年4月3日,段祺瑞致函蒋介石,称:“知抵抗之必败,诉之国联,宜也。但断无自弃主权,完全听命于人之理。且各国利害不同,决难因我而牵动混战,国联成效大略可睹”,“我方错信国联太专,若当五条件之提出,即接受商洽,三省之名目不变,损害不至若是之大”。 段祺瑞显然低估了日本侵略者的野心,对其让步,不可能换来真正的和平。

应该指出的是,国民党内部的政治斗争也严重影响到国民政府对国难的因应。蒋介石在日记中写道:“当此横逆之来,既要余屈服,又要余负责,而若辈毫无负责勇气;既不顾大局,一意捣乱,而又无能力来组织政府;既不能令,又不受命,且乘此外侮之机,勾结敌国,动摇国本,能不痛心!” 事实上,此次国民党的内部分裂起源于蒋介石囚禁胡汉民,但是蒋却将所有责任都推给他人,显示其缺乏真正的反省。

二、对国联渐趋失望

国民政府对国联的基本诉求是迫使日军撤兵,以恢复事变前的状态。如果国联能对日本侵犯中国领土主权以及违反《国联盟约》的行为做出正义的制裁,那更是国民政府所期待的。因为中日两国同为国联成员国,所以日本对华侵略问题,“亦即全世界一严重问题,一发偶牵,全身摇动”,国联应当有“应急有效之处置”,“以表示其最高之权力”。 而《国联盟约》第十条规定:“联盟会员国担任尊重并保持所有联盟各会员国之领土完整及现有之政治上独立,以防御外来之侵犯。如遇此种侵犯或有此种侵犯之任何威胁或危险之虞时,行政院应筹履行此项义务之方法。” 如果国联不能按照盟约规定,保障其成员国的“领土完整及现有之政治上独立”,那么必将给其威信带来严重伤害。有学者表示:“结果,人们对作为制止战争的有效壁垒的盟约的信任,大大地动摇了。特别是小国知道了,对国联制度的效力可以怀疑,对大国运用盟约的意志则大可怀疑。”

国民政府对国联有关中日争端的决定虽然有所不满,但是基本可以接受。在接获国民政府的申诉请求后,国联行政院当即召开会议,并于9月22日授权行政院主席勒乐采取三项行动:第一,向中日两国政府发出紧急照会,“务须避免一切足以使事变扩大或足以妨害和平解决之行为”;第二,与中日双方代表协商,“使两国立即撤兵,并使两国人民之生命财产不受妨害”;第三,将中日争端的相关情况“通知美国”。勒乐还在照会中特别指出:“余确信中国政府必能依照行政院之请求,采取必要方法,借以避免一切足以使事变扩大或足以妨害和平解决之行为。” 言外之意,接下来就看日本政府的作为了。美国虽非国联成员国,但是与远东关系密切,故而国联才会决定采取第三项行动。对于国联的决定,美国政府鼎力支持。次日,美国国务卿史汀生回电勒乐,表示美国政府“完全同情”国联之态度,并将同步照会中日两国“息争撤兵”,以恢复和平。

国民政府对上述决定不满的地方在于其要求中日两国同时撤兵,而实际上是日军主动进攻中国,因此中国根本无所谓撤兵问题的存在。9月23日,戴季陶在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上表示:“是日本侵占了我国领土,只有要日本撤兵,我们怎样撤兵呢?我们撤兵就是拿整个东三省都让给日本!而况我们的兵都被日军缴械完了。国联要两方撤兵,无异认中国也出兵去打日本军队的,打败了才被日本占领许多地方。” 有鉴于此,戴季陶要求外交部立即发表声明,加以澄清。次日,外交部长王正廷回电答复勒乐,表示是日本军队主动向中国进攻,所以中国只有接收日军撤退地区的问题,而无撤兵问题。

蒋介石或许没有看透国联决议所隐含的意义,故而还颇为满意,甚至将其视为“外交之转机”。蒋在日记中写道:“昨日国际联盟会决议,中日两国停止战时行动,双方军队退回原防,听候联盟会派委员查察裁判,此实为一外交之转机,亦对内统一之良机。如天果不亡中国,则此次外交,尚不致失败也。” 社会舆论也因国联决议而深感鼓舞,认为其彰显了现代文明的价值。时论表示:“现代国际关系之所以异于强权侵略时代者,有互遵合作之盟约,有相规相防之公理。正义不可恃而可恃,强力可恃而实不可恃。现代文明之所以成其为文明者,价值在此。”

国民政府期待日军能遵照国联的决议撤兵,结果日军非但没有幡然悔悟,反而变本加厉,肆意扩大侵略范围,分兵攻略东北其他地区。国联对于事态的恶化未能充分警觉,除了重申“知悉”中日双方的公开保证,还表示:“深信双方政府均愿避免采取任何行动,以扰两国之和平及误解。”另外,只是要求中日双方尽快“恢复两国间平常之关系”,以及“随时将关于情势发展之消息,充分供给行政院”。

国民政府对于国联态度的软化当然是不满意的。10月13日,张学良在接受《北平英文导报》和《德华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如若国联不能迫使日军撤兵,则其将考虑采取其他办法,称:“如国联不能强迫日本撤退在中国领土之军队,并恢复原状时,将采取某种办法,但因他种原因,此时不便披露。至于目前,则中国一惟信赖国联,并准备遵从其议决。”

国民政府希望国联能够坚持原有的立场,最起码要做到迫使日军撤兵。为了达成这个目标,中国外交人员积极活动。10月23日,中国驻国联代表施肇基在国联行政院公开发表演讲,称:“此次事件,为国联会成立以来最严重之事,将为各国对国联信用如何之试验品。”他还表示:在武力威胁下,“中国决不与任何国家谈判任何问题”,“中国与任何国家间关于任何问题作任何谈判,必须根据中国依照盟约及非战公约旧有之权利及义务举行之,且须尊崇华盛顿会议所规定之关于中国与各国关系之原则。”

10月24日,国联行政院再次通过决议,要求日方切实遵照决议的要求撤兵,而中方则负责保护日侨生命财产安全。此外,决议还向中日两国提出建议:其一,“建议中、日两国立即指派代表,商订实行关于撤兵及接收撤退区域各事之细则,俾得顺利进行,不致延缓”;其二,“建议一俟撤兵完成后,中、日两国政府开始直接交涉两国间之悬案,尤其因最近事件所发生之问题,及关于因满洲铁路状况而发生之现有各项困难问题,为达此目的,行政院提议双方设立调整委员会,或类此之永久机关”。

中日两国对国联的上述决议采取了截然不同的态度。国民政府按照决议要求,一方面准备接收事宜,另一方面也接受“设立调整委员会”的要求,以调整中日关系。而日方则不甘放弃既得侵略成果,拒不执行国联决议。驻日公使蒋作宾在给蒋介石的电报中报告日本的态度,称:“国际联盟干涉不足重视,日本此时纵与世界为敌,亦不足虑,因英不能战,美不敢战,纵俄肯战,亦所欢迎,故决心由广岛等处增派军队赴满,以达其确实占领东省之目的。”

对于日本拒绝按照国联有关决议主动撤兵的行径,11月25日,顾维钧发表谈话称:“迁延撤兵,足以巩固日本在东省地位,并继续危害远东和平。”他还表示:“国联之首要职责在维持和平,日本在东三省一切行为,不问理由,不加预告,无作战之名,而有作战之实,显然违反其自身对于国联盟约所负不诉于武力之一种严重义务,国联为维持盟约尊严与保持其本身之根本存在计,独不应引用第十六条之经济制裁乎?倘国联确能尽其职责,使将来世界对之不变信用,则应于盟约范围内竭力促成日军撤退,并确保于一定期间内完全撤尽,实为解决此案之第一条件。”

国民政府在向国联申诉之初确实是满怀期待的,只是随着形势的发展而渐趋失望。国民政府对国联渐趋失望的原因更多地在于其相关决议无法得到有效贯彻。进而言之,国联对日本拒不执行其决议的行为完全束手无策。时论表示:“国联对于中日问题,非不努力,乃以日本之无诚意,卒陷于进退维谷之苦境”,“事前不能防,事发不能制,徒于事实已成之后,作无力之纠正,或变象之认许,则策之最下者”。 11月15日,国民党第四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对外宣言中,向国联发出质问,称:“国际盟约是否有效,何以日本能不顾盟约之规定,公然违反国联之决议,国联是否应援用盟约第十五第十六两条之条款,与以正当之制裁。”宣言呼吁国联按照盟约第十五条及第十六条的规定,“迅速予日本侵略行动以有効之制裁”,“务使远东及世界和平,不致为日本所破坏;正义人道,不致为武力所屈服;国联及国际条约之尊严,不致因此而失坠”。

国联无力强制要求日本执行其决议,等于公开暴露了它的弱点。这一方面当然使中国外交陷入僵局,另一方面也将给世界和平带来威胁,毕竟在纸老虎被戳破之前,尚有一定的威慑力,而一旦其真面目被识破,必将带来的是威信扫地,“而祸患所至,实有不堪设想”。 1931年10月31日,代理外长顾维钧在接受记者访谈时表示:“东省事件已非中日两国间之单纯问题,乃中国与国联,日本站在对面之问题,扩言之,即世界对日问题。” 11月22日,顾维钧还发表对外宣言,称:“满洲问题,非仅中国之问题,乃一国际之问题”,“此问题之解决,与世界前途,实有重大关系,与欧洲之军缩问题,尤有莫大影响。国际和平之诸种保障,如非战公约、国联盟约,皆与此问题密切相关”。 顾维钧强调九一八事变的国际性,当然是希望引起国际社会的重视。

对于国联的不足,不但国民政府深有体会,而且就算西方外交人员也不讳言。英国外交人员对张学良部下米瑞风表示:“国联自身本无实力,仅能调解纠纷,不能强判执行,中日事件最好中日能自谋解决办法,如肯直接交涉,国联居中监视。据彼意:中国不至吃甚大亏,果能如此,在各国认为中国受益已多,若专仰国联解决,或望其尽何等真实力量,均不可靠。”

国联之所以无力主要有两个原因。第一,国联体系本身的结构性矛盾,“因保持和平,不得不需要武力以制裁强暴,因需要武力而遂以五强任行政院常任理事,占据特殊之地位。首欲制裁武力,使之就范,一面复崇拜武力,使之抬头,岂非一至可笑之事”;另外国联决策程序繁杂,无力对紧急事态做出及时的反应。第二,国联背后的英法等国深陷经济危机,加上中国东北非其主要利益所在,因此它们自然不肯冒与日本发生冲突的风险而为中国主持正义。希腊著名的国际法学家及外交家波利蒂斯对顾维钧表示:“国际关系的决定因素始终是经济利益。国际联盟是上次世界大战结束时在道德和理想的基础上构思而建立的,但是道德和理想永远不会有足够的力量去影响各国改变其政策。” 日本乘着西方经济危机之际发动对中国的侵略,与一战期间其乘西方列强无暇东顾之时对中国提出二十一条,如出一辙,“维护公理与和平之世界列国其注意日人之暴行,其注意日人危害世界之暴行”。 陈耀东在《时代公论》上撰文指出:“从事实上,国际联盟是英法两帝国主义的御用机关,其他各国,不过在英法操纵之下受其指挥,或是做他们的外交工具罢了。因此之故,国联处理远东问题,自然以英法之利益为前提,那里还谈到什么国际正义呢?”他还表示:“中国如欲借英法日在满洲的利害冲突,利用国联来解决东北问题,理论上也未必不通。不过现在的欧洲,也是百孔千疮,外受世界经济不景气的影响,复有军缩战债问题不能解决,以及法意、法德间感情的日趋恶化。这种种大问题,皆足以阻碍英法来积极的干涉东方问题。满洲是世界一大富源,英法诸国何尝不思染指,然而自顾不暇,其如无力顾及远东何。”

国民政府在对国联失望之余,转而寻求加强与美、苏这两个国联体系外国家的联系。美国虽非国联成员国,却是《九国公约》和《非战公约》的倡议国。美国作为后起的资本主义国家,其对华政策一贯主张门户开放、机会均等,反对各国在华强占势力范围,确可成为国民政府努力争取的对象。事实上,早在日军发动九一八事变之前,他们就已考虑到美国的反应。板垣征四郎在其草拟的《关于满蒙问题》方案中指出:“解决满蒙问题之际,国际关系上最须考虑者当属美国。美国表面的对华政策为门户开放机会均等。盖因美国在中国落后于其他各国,并未获得何等重要利权,为图发展本国经济,对其他国家设有特殊地域获得独占权颇感不便。日本为美国强加于人的行为屡屡付出很大牺牲”,“在帝国解决满蒙问题之际,对美国之武力干涉须作好充分准备”。 美国当然没有进行武力干涉,而只是由其国务卿史汀生发表“不承认”声明。

苏联作为人类历史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长期以来被排斥在资本主义强国主导的国际体系之外,但是在地缘政治上与远东关系密切。苏联政府对九一八事变极为关注。9月19日,苏联副外长在与日本驻苏大使广田弘毅会谈时,提醒日本不得损害苏联在中国东北的利益,表示:“该事件绝不能被看成是孤立的事件,认为同1931年9月18日以前的一系列摩擦、误会和谈判没有联系。我们不能不为如此严重的奉天事件感到吃惊,因为它发生在直接临近中东铁路的地区。南满事件的这种或那种进展,毫无疑问,会直接影响到铁路的正常工作,影响到中东铁路区的形势。这迫使我以苏联政府的名义,要求日本方面给我们提供更详细的消息,并对事件作出解释。” 国民政府如能争取到苏联的支持,在战略上可形成对日本军国主义者的压力。但是,当时中苏两国却因中东路事件陷入绝交状态。正是在这种情势下,对苏复交逐渐成为一股巨大的浪潮。

三、固守国联路线

国民政府虽然对国联渐趋失望,但是尚未发展到绝望的地步,毕竟国联路线是国民政府在坚持不抵抗政策情况下所依赖的路径。1931年12月2日,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九十七次会议通过了戴季陶草拟的报告,认为国联的权威虽因日本的“武力政策之猛进”而有所损伤,但还不至于“因此而倒”,“因国联乃欧战所产生之唯一国际团体,非世界大局破裂后,决不致于破坏也”。报告认为国民政府此时还是应该表示完全信任国联,“若中国对国联方面,不情到礼到,做尽工夫,将来改变方向时,不易得各国之同情”。 换言之,在国联未对中日冲突表示撒手不管以前,中国都不能放弃国联路线,“设使不幸而国联一旦表示撒手,使中国在国际上、在公理上都不能获得一伸诉之机会,则事实将使中国对公理绝望,惟有起而自行防卫,其结果必至中日两国正式以兵戎相见”。 面对日本的侵略,中国除非武力抵抗,否则将“无以控制事态向前推进”,故而希望“国际协约签字之各友邦”能够站在维护集体安全的立场,履行国际责任,“如其不然,则将以毫不犹豫之态度,准备接受无可避免之严重事情之临到”。

但是在国联已然表现出无力解决中日争端之后,国民政府还坚持国联路线,而不思另谋他策,自然遭到社会各界的强烈批评。1931年9月26日,青年党致书国民党表示:“除无抵抗退却外无他法,除呼吁国际联盟外无他术,坐视封疆沦失而一筹莫展。贵党之误国外交,国人虽欲谅之而无可再谅也。” 11月20日,以陈启修为代表的北平大学教授公开发表抗日救国六项主张,其中第二项即为“对国联表示不信赖,宣告退出”。 11月25日,清华大学请愿学生发表宣言,批评国民政府自九一八事变以来的政策,称:“自日军强占东北以来,迄今已阅两月,我军政当局,初则不稍抵抗,再则持以镇静,坐视锦绣山河,任人蹂躏,对外则倚国联如长城,以致一误再误,对内则毫无准备,希图苟且偷安,误国之罪,其岂能辞!”宣言还提出:“如国联对日暴行无积极制裁,中国应即退出国联。” 天津抗日救国会也发表通电,认为国联起初一再迫令日本退兵“犹有仗义执言之色”,后来则不断迁就日本,因此要求国民政府为保全“国家人格”和“革命立场”,“立即决心退出国联,宣言世界”。

外界的批评责难,在蒋介石看来,是“国民不明国情与国际形势” ,“徒凭一时之奋兴,不惟于国无益,而且徒速其亡” 。蒋的批评是完全站不住脚的。如果国民面对国难而无动于衷,那才是国家真正的危机。虽然面临外界的巨大压力,但是国民政府依然坚持国联路线,其中的缘由何在?

其一,国民政府将国联路线视为和战之外的第三种选择。戴季陶在答复某人的公开电中表示:“昔时因无国际组织,各国间亦无相互遵守之公约,故对于外国之侵略,只有和战两途。现在世界既有国际组织,有国际公约,则当然于和战两者之外,有正当之第三途径,此非中国不武,而实尊重国际信义者所当然应取之道也。” 对国民政府来说,在当时的情势下,无论和战,都极为困难。一方面全国民众普遍反对对日直接交涉,“畏徒然上当”,“日阀抱绝大野心,有吞并计划,国际劝告且不听,直接交涉有何益” ;另一方面当时国民党内部四分五裂,尚未完成政治整合,加上准备未充,因此担心因抗战不力而丧失统治地位。在和战两难的情势下,国联路线事实上成为国民政府应付时局的救命稻草。

其二,国民政府寄望于国联干涉能够使日本政局发生有利于中国的变动。1931年11月4日,蒋作宾致电蒋介石称:“最近日本各方面多以反对国际联盟陷于孤立,不欲坚持到底,军阀亦外强中干,内阁拟于屡次声明,无法转圜。若国际联盟态度坚强,势在必倒”,“现各方拟拥斋藤实组织超然内阁,应付国际环境”,届时“或将遵守国际联盟决议案也”。 11月6日,蒋作宾再电蒋介石,指出日本政局可能在国联的压力下有所变化,称:“最近日本各方面多顾虑国际联盟态度,本有组织超然内阁设法转圜之议,但因军阀强硬,不敢别论。又极欲保全日本体面,不愿即时对外示弱,故暂取观望态度。如国际联盟可以设法和缓,即趁此时机,遂其占领东省之大欲。倘国际联盟真采积极强硬手段,再另行设法对付,届时内阁或将更迭。”

其三,国民政府希望在国际上营造与日本截然不同的形象,以争取国际社会的同情与支持。事实上,国家立足于国际舞台关键还是自立自强。后来,埃塞俄比亚和捷克的亡国都说明不能将希望完全寄托在国联或者西方列强身上。由于未寻他途,国民政府只能遵守国联的有关决议,而日本则恃强耍横,对国际公论不屑一顾。1932年2月28日,汪精卫在宴请国联调查团时表示:“自从去年九月十八日日本进兵侵占东北以来,中国遵守国际联盟会员国之义务,以此重大事件,取决于国际联盟,所有国际联盟行政院之决议,中国无不诚恳接受,而日本则对于国际联盟行政院之决议,悍然违反。最近且以其陆海空之兵力,蹂躏及于东南,本月国际联盟特别大会之决议,亦不值其一顾,所以日本方面不仅是中国领土主权之破坏者,而且是国际联盟公约之破坏者。” 国民政府的这种态度也确实赢得了国联当局的同情。李顿在答词中表示:“此次中日事件发生,而中国政府始终信赖国联,国联亦甚表示同情,且余敢说国联会处置此次事件,决不违背破坏任何国家之行政独立土地完整之原则,如有违背此原则者,国联会亦决不予承认。” 换言之,国联能做的只是坚守最基本的原则底线,使中日问题“成为一个全世界的大问题,使侵略者不能不有所瞻望顾忌” ,若要其做出强力制裁,则是不现实的。

因为要坚守国联路线,国民政府自然不可能接受退出国联的激烈主张。1931年11月17日,蒋介石在接见中央大学请愿学生时表示:“中国退出不退出国际联盟,并无多大关系,最好还是要我们自己努力,充实力量,专靠外人是没有用的。” 蒋的话自然是对学生的敷衍之词,而其内心则根本不赞成退出国联。12月7日,监察院长于右任则在国府纪念周的演说中表示:“我们加入国联,是负有维持世界和平的使命,所谓退出国联,在盟约第一条就有明白的限制。我们在此大团体内,应以大团体的力量来维持和平,制裁横暴。现在正要加紧促进国联实行其议决案,其不正当提议,不接受可也。即不幸此世界和平之大团体不能为和平及职责而奋斗,则吾人为生存与自卫起见,亦有应付之方法。”在于右任看来,中国尽可以不接受国联不合理的决议,但是万不可轻言退出,“因国联虽不能为公理以惠我,但亦决不致放弃自己利害关系而厚日。国联不可靠,但对世界和平究负有整个责任,世界大团体终可制裁破坏和平者”。

事实上,不但国民政府反对退出国联,而且主流舆论也反对从一个极端发展到另一个极端,“不可以标榜信赖国联者,一转而怨恨国联”。 燕京大学政治学教授徐淑希撰文表示:“中国现正在风雨飘摇之中,有需乎外援之日方长。吾人不宜自造厌恶国联,疏远国联之心理,使国人对之,永无真切之认识,驯至不敢再谋合作,而自树孤立之基也。” 北平师范大学助教徐用仪也在给《大公报》的信函中表示:“我国不可恃国联,亦不必退出国联。”他还说:“国联本为各国所组成,完全以各国为背景,且受三五强国之操纵,而日本为常任理事之一员,在此次东北事变发生,诉之国联,只为方法问题,而非目的问题。我全国上下,不谙国际情势,误方法为目的,完全依赖国联,毫不准备,以为国联议决日本退兵,则日本非退兵不可。呜呼!何国人之无外交常识一至于此。国联既非中日两国之太上政府,亦非中日两国之最高法院,其议决案遂能强暴日以必守乎?”

虽然国民政府依然坚持国联路线,但是中国民众普遍从客观现实中获得惨痛的教训,民族自救意识日益高涨。《申报》时评表示:“待人救命,终属可望而不可即,公理常在于强者之掌握,谁肯出而作仗义之言。故今日之事,一言可决:惟自助乃能自救,惟奋斗乃能图存,退让即为自杀、即为坐待灭亡,逞日人之野心,势非囊括我国家、灭亡我民族不止。” 后来,《申报》时评还明确表示:“我国民今日宜有最后之自觉,最后之自谋,以必死之心求生,而后乃有生望,以全国之力争国家人格,而后人格乃有保全之望,此则绝非他人所能为力者也。” 颜惠庆也坦言:“国联之帮助有限,如真欲得国联实际之帮助,须先亟谋自助,始可因国联非太上机关,其最大作用不过和解,如和解无望,则事实上实难有他法。” 而蒋作宾则对国联观感更差。他甚至认为国联与日本在对华问题上并无本质不同,称:“年来国联与日本争持者,表面似为中日纠纷问题,实际日本所争者,在除满蒙共管中国,国联所争者在连满蒙共管中国。”

《国联盟约》与《九国公约》是维系凡尔赛—华盛顿体系的重要基础。那么国民政府为何在九一八事变发生后,几乎将全部精力都放在向国联申诉上,而不是启动九国公约会议呢?后来,有匿名公法学者从两者的不同性质做出解释,称:“就九国公约之性质言,此系一种多边的政治条约。虽此项条约之全部条款,签字各国均有遵守之义务,但与国联盟约颇有不同。盖国联盟约中所有条款,不特限于决定会员国应负何种义务之基本原则,且含有他方面之法律条款。”换言之,《国联盟约》中的某些条款,“其目的不仅在肯定国际法上原则有被会员国绝对遵守之义务,且尤在帮助会员国违反此项原则时国联应有何种救济办法”。因此,他在文中指出:“东北事变发生后,我国所以向国联申诉者,即由于国联盟约不但规定日本对于中国之领土完整绝对尊重,且明白昭示中国得依照合法程序请求国联制止日本之侵略之故。”

九一八事变对两次世界大战之间的国际关系影响深远,是“侵略祸首对和平世界所发的第一炮”,也是“世界法律秩序遭受扰害的第一声”,“九一八事变的前夕,世界秩序是为凡尔赛条约所支配,远东大局是为九国公约所规律,尤其在国联盟约的范畴内不得以武力解决国际争端,而日本军阀对于这一串世界秩序赖以维系的法轨皆悍然不顾,对中国开炮了;所以它那一炮,直接是侵略中国,而更广大的意义,乃是对世界和平法轨挑战。”这个“和平法轨”是人类社会经过第一次世界大战的惨痛教训后建立的,希望能够维护世界和平,“而竟给日本军阀的一炮打穿了”。 中国是日本对外侵略扩张的第一个受害者,自应以救亡图存为己任,而不能只是向国际社会求援。 oNU2mCH6NbRBgfjPsiXvo1uJAWweVoV2xlAlTTfZT02PF7uN/VS1V46k2GHwN3/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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