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斯·韦伯和哈贝马斯著作中的“legitimacy”之所以会被译成“合法性”,“合法性”这个概念之所以在20世纪八九十年代会被炒得那么热,是因为许多人认为“法理型”的国家,即依据法律而形成政治秩序认同的国家才是民主国家,权力来源于民众的统治才具有真正的“合法性”。
他们认为,“传统型”的国家在历史上主要是世袭制国家,“个人魅力型”的国家在历史上主要是一些对领袖无比崇拜的独裁专制国家或威权型国家,这些国家的“合法性”都是没有民主基础的因而是不牢靠的“合法性”;只有依据法律进行竞争性选举即由民众授权的“法理型”国家才是真正具有民主基础的“合法性”。“合法性”一词也由此就被解释为政党、政府及其法律的权威为民众所认可的程度。而苏东剧变、“颜色革命”、“阿拉伯之春”等,在他们看来,这种在“民主”名义下发生的政权和平更迭就是对“合法性”最好的注释。至于经过这样的政治动荡,那些国家的人民是否真正享有民主、是否真正过上好日子,他们可以全然不顾。
前几年,我们在国际交流中,一旦和西方学者讨论到中国的改革问题,他们就会提出政治体制改革问题;一旦向他们介绍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进展,他们就会提出党的领导的“合法性”问题。当我们说到中国在改革开放中,不仅推进经济体制改革,而且同时也在推进政治体制改革,中国共产党也在积极推进党内民主包括改革完善党内选举制度时,他们不以为然。他们关心的就是:你们什么时候实行多党制或两党制?什么时候开始实行国家领导人竞选?有的还会直截了当地向我们提出这样的问题。于是,我们还要不厌其烦地向他们介绍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历史形成的,是历史的选择、人民的选择;中国不是多党制或两党制国家,但也不是一党制国家,中国除了共产党,还有八个民主党派,中国实行的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新型政党制度。在他们对此感到不解的时候,我们还要进一步向他们介绍这样的制度是怎么在历史上形成的,其优越性在哪里,还要在哪些方面进行改革完善,等等。与此同时,我们还要强调,一个国家实行什么样的政治体制包括政党制度,只能由那个国家人民自己来选择。“鞋子合不合脚,自己穿了才知道。”
从这些交流中,我们深深感到,西方语境下的“合法性”就是:党和国家的领导人是否在竞选中产生的。他们认为,从权力溯源来考察一个国家,党和国家领导人是在竞争性选举中产生的,就是民主的,就是合法的。否则,就不具有“合法性”。
其实,这种表面上看来十分有道理的理论,只有五分而不是十分的道理。所谓“五分道理”,即依据法律由人民授权的,就是民主产生的权力或政治秩序,确实是“legitimacy”的(无论从“合法性”来看,还是从“正当性”来看,都是如此)。问题是,“民主”即“人民授权”是一件非常复杂的事情。人们已经从历史的教训中,看到独裁专制的弊端;人们也从世界各国民主实践中,注意到了目前在世界主要是在欧美国家实行的竞争性选举这样的民主,并非完美无缺。如今,在一些实行竞选制并自诩为“民主”的国家和地区,在“民主性”上存在的问题已经十分严重。由于这种民主形式只考虑程序民主而不重视实质民主,导致选民对民主失去信心,甚至影响投票率;这种民主形式根据多数决的选举规则,总有一部分选民的意向得不到实现,选出的领导人并不能代表全体选民;这种民主形式的直接目的只是为了当选,竞选人为了拉选票可以有这样那样的承诺,但这些承诺并不等于就能成为现实;这种民主形式下,选民可以通过投票表达自己诉求,但竞选结束后他们就再也没有权利参与决策,即对人民来说竞选结束就意味着进入了民主休眠期;等等。诸如此类问题,已经成为这些冠以“民主”头衔国家和地区的痼疾。特别是在全球新冠疫情大流行之际,恰逢美国大选之年,长期以来以“民主旗手”自我标榜的美国,政治领导人把精力放在竞选上而不是采取有力措施防控疫情蔓延上,导致病毒感染人数和死亡人数全球第一;而最后胜选的领导人和败选的领导人获得的选票相当接近,虽然胜选的可以当选美国总统,但是有将近一半的选民没有投他的票,这种“合法性”的折扣率也实在太大了。回想哈贝马斯在提出“合法性”理论的同时,提出了这些国家和地区的“合法性危机”问题,确实是很有见地的。